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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劫持毒打大法弟子 反向家人勒索「辦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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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11月16日】我是1998年10月得法的大法弟子,修煉後,身體得到了健康,家庭也和睦了,丈夫的朋友們經常羨慕的說:「看你媳婦煉功後變得多好,你真有福分,以後我也勸我媳婦煉功。」

可是,好景不長,轉年法輪功遭到迫害,大批無辜的大法弟子被無緣無故的抓走,監禁起來。原因只有一個,就是堅持修煉法輪功。2000年10月的一天,我和鄰居閒聊時,提到了法輪功,我告訴他們:「這個功法特別好,不但能使人身心得到健康,還能使人類的道德迅速回升,我一定要堅持按照李老師要求的標準,做一個越來越好的人。其實,我們都應該做一個好人,好人才有好報。」不料,被人舉報,說我煉法輪功。10月中旬的一天,我家去了很多人,進屋二話不說,只問了一句「你還煉法輪功嗎?」我說「煉」。於是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他們就開始在我家大翻起來,每個角落都翻到了。我問他們:「你們想翻甚麼東西?我們家很窮,甚麼都沒有。」他們不好意思地說沒翻甚麼,你跟我們走一趟吧。就這樣,我被他們帶出了家門。在車上,他們問我有沒有《轉法輪》,我笑了笑,沒有回答。大法書比我生命都值錢,我為甚麼要告訴你們這些邪惡之徒。他們把我帶到了公安局,問我:你還知道誰煉法輪功,說了就放你,不說就把你關進看守所。我平靜地告訴他們:「我就知道自己煉,其他人我都不知道,我在家基本上是大門不出,二門不進,你們可以去調查。」他們沒有辦法,最後把我關進了看守所。

在看守所裏,所長和那些管教都很兇。第二天「聊號」,我被叫了出去,女管教問我你還煉功嗎?我說還煉。「那你知不知道在這裏不能煉功?」我說不知道。她說這裏不能煉功。我說:「煉功人,不煉功幹甚麼?」這時,過來一名男的警察,很兇,後來聽人說是所長,他向我的胸前就是一拳。我的身體不聽使喚地狠命向後晃去,但沒有倒下,我站穩後,向他笑了笑,他氣急敗壞地向外走去。外邊坐著幾個管教人員,他對他們說:「這些煉法輪功的,就得挨個給他們開管(指犯人被剝去衣物,趴在地上,有管教拿白色塑料管打,一般都在50管以上)。我被送回了號裏。沒過幾天,說是放風,讓我們出去跑步,由於我們幾名大法弟子沒有背手,引起了幾名邪惡管教的狂吼,說要懲治我們。第二天一早,一名管教走到號門口對我們說:「今天你們碼鋪(即盤腿端坐,雙手放在膝蓋上,長時間不許動彈),違反者開管。你們幾個不煉功的也要碼鋪,這都是沾了法輪功的光了。」我們號裏一共四名大法弟子,我們異口同聲地說:「我們不遵守,我們沒有犯錯誤,我們要求無罪釋放,我們都是好人。」沒人聽我們說。號裏的幾個常人對我們說如果你們煉功或不聽警察的話,警察就罰我們。我們都是好人,不能連累別人。於是我就要求和所長談話。一個不知道姓名的小管教把我放了出去,先是打了我一耳光,沒等站穩又踢了我一腳,就這樣一直把我踢到所長面前。當時我的心怦怦直跳,已說不話來。我拍了拍胸口,說:「我們沒有犯錯誤,我們只是說了一句真話,所以我們不背監規,我們要求無罪釋放,我們要求煉功。」所長說如果不答應呢?我說那我們就絕食抗議。犯罪所長說:「你們絕食,就給你們灌。」就這樣我們開始絕食,並堅持煉功。到第三天,他們三、四個管教進到我們號裏要翻鋪,要求我們手抱著頭,面向牆站著。我沒有聽他們的,犯罪所長就狠狠地打我的臉,直到我覺著臉都木了才停下。

絕食第四天,他們開始給我們灌食。灌食前,抓我的那個人對我說:「你告訴我們吧!你們那兒誰還煉功,你不說,你家人也告訴我了。」我對他笑了笑說:「我自己都不知道的事情,我的家人怎麼會知道呢?」他們給我灌食,用很粗的管子從我的鼻孔插進去,我感到難受極了,像是要死了的感覺,使我幾乎不能呼吸,我知道這是插進了我的氣管裏了,我本能地把管子拽了出來。他們又把管子插進了我的另一個鼻孔,使我疼痛難忍,眼淚止不住的往下流。我對他們說:「我不是為了自己,我在這個功法中受益太多太多了,這個功法真的好,我希望別人也能受益。如果我為了我自己,我在家煉,沒有一個人知道我煉功,也不會被抓來迫害。可是我不能那麼做,我不能只想得到,而不付出。」政保科有一個邪惡之徒,個頭很矮,吵著說:每天給她灌三次。灌食後我回到號裏就開始大口大口的吐血,我們全號的人都哭了。第二天,我對他們說:「你們這麼做真的對你們不好。」犯罪所長說你就別煉法輪功了,上邊有政策,我們就得按照政策來,現在是江澤民的天下,你們鬥不過他的。我問他:我只是想做個好人,難道有錯嗎?他無言以對。

政保科來了好幾個人,抓我的那幾個人假善的對我說:別想不開了,寫個保證就放你出去。還把我家人找來勸我,說甚麼胳膊扭不過大腿,現在是江澤民的天下,是槍桿子底下的政權,你一個小百姓能改變甚麼?我問他們:你們明知道我出去會繼續煉功,你們不是讓我說謊嗎?他們感到慚愧。

他們又關了我幾天把我釋放了。回家後我才知道,他們向我父母要了三千多元錢,說是「辦公費」。迫害善良百姓就是江氏政治流氓集團的「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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