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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尼中領館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拒延澳洲學員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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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9月4日】日前,澳洲公眾支持法輪功信仰權利協會致信中國駐悉尼領事,就澳洲法輪功學員、中國公民黃佳珍女士因不同意放棄修煉法輪功而被領館拒絕延長到期的護照一事,提出質詢。信中,該協會指出中國領事館此舉不符合中國政府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中的有關規定。信的全文如下: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澳大利亞悉尼領事館
抄送:澳大利亞大移民部

題目:關於黃女士護照延期被拒的問題

中國駐悉尼領事,

茲就中國公民黃佳珍女士在澳內修煉法輪功而被悉尼領事館拒延護照一事,本協會擬向領事提出如下問題:

一、黃女士修煉法輪功是個人的信仰自由權利,既受澳大利亞的憲法保護,亦無違反中國的憲法。據中國的憲法規定,中國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且不受侵犯。然而領館要求黃女士答應放棄修煉法輪功作為給予黃女士護照延期的前提條件。當黃女士不答應時,領館即拒延護照,並沒收原有護照。請問以上所為,是否符合中國憲法中有關信仰自由的規定?是否符合中國政府已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Internation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二、由於黃女士的護照已過期,又被領館沒收,黃女士已無法持中國護照在澳大利亞或其他國家安全、自由地旅行,無法依據中國護照這一法定中國公民身份文件要求中國政府的外交和領事保護。因此,護照延期被拒等於事實上剝奪了黃女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和中國公民身份。

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國《國籍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喪失,必須辦理申請手續」。

綜上規定,除非黃女士已加入外國國籍或申請放棄中國國籍,中國的任何機構無權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剝奪黃女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國籍。

現黃女士既未加入外國國籍,又無申請放棄中國國籍。請問領館可否因黃女士修煉法輪功而拒延護照,從而在事實上剝奪了黃女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國籍?

望領事就以上問題給予書面答覆。

此致
敬禮

澳洲公眾支持法輪功信仰權利協會
200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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