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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港警誣告案有罪裁定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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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8月20日】法輪功在大陸被殘酷鎮壓,而在「一國兩制」的香港尚可以自由煉習。法輪功修煉者的權利是否能得到真正的尊重與保障不僅受到法輪功學員的關注,也受到世界上其他希望香港的法治與人權能繼續存在的人士關注。毫無疑問,最近的起訴案是對香港司法系統能否不畏壓力主持公道的直接考驗。

不幸的是,在8月15日,香港西區裁判法庭沒能通過這項考試。裁決明顯沒有表現出香港法庭應有的尊重法治、決心維護人權、具有高尚專業道德的品質。黃汝榮裁判官對關鍵證供視而不見,對相關法律談而不用。他對十六名學員的定罪無論從事實或是從法律角度都無法成立。

而且,在宣判時,裁判官不時聲稱對某些證供或相關法律給予充份考慮,但這些考慮在他的裁決中卻杳無蹤影。不難發現,黃先生其實只是為了掩蓋他不公正的裁決而說些動聽的話來迷惑公眾。黃汝榮法官在審理此案中的表現,只會嚴重褻瀆了法官的神聖職責,動搖了市民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

這種不道德的手法與肆意踐踏法律的大陸法庭所採用的手段何等相似!大陸憲法也規定保障公民言論、集會及信仰自由。但我們都知道由於內地法律系統幾乎完全聽命於於政府當權者,沒有任何獨立可言,法庭經常知法犯法,製造許多冤案,使正常法律在實際生活中得不到實踐,發揮不了作用。

五年前,香港人民得到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同時也被告知我們的未來會更美好。但如果香港社會民眾不在江澤民極權的壓力下挺身而出維護香港的人權法治精神,不但「一國兩制」會名存實亡,香港更會失去一個自由社會的地位,而且在國際舞台上會很快聲名狼籍,港人的未來憂患重重,那將肯定不是我們盼望的美好未來。

關於阻街

裁判官將他的裁決完全建立在控方證人提供的片面證供上,沒有承認或採納辯方提出的一些至關重要的事實與證據。

1.裁判官沒有承認在中聯辦康幹諾道西的大樓外有很開闊的空地。在140平方米的空地上,16名請願學員僅佔用了7平方米,在前後左右都沒有阻塞任何通道。

2.裁判官沒有指出控方未能傳喚任何途人或中聯辦工作人員為「阻街」作證。而且,無論是警方還是中聯辦保安,都無法提供曾向他們「投訴」的市民的任何外型描述。

3.裁判官提到的「數小時的非常說明問題的錄影證供」中,並沒有攝錄在請願開始後第一個小時的情況。警方在架起鐵馬後,及將整段行人路封鎖後,才開始攝影錄影的。警方錄影帶其實有力地證明是香港警方造成了「阻街」「,而不是法輪功學員。

4.很明顯,裁判官試圖迴避示威規模屬於小型這一事實。當談到這方面時,裁判官用詞含糊不清,說:」示威規模……時有變動波動。「避開不提示威規模最大時才達到了16個人。而且,警方在示威人數只有4個人時,就進行了干預。

5.裁判官認定,在寬闊行人路上舉行預期三天的和平靜坐「註定要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礙」。每個示威活動都會在一定程度上佔些路面,有阻街的潛在可能性,但,裁判官似乎根本沒有興趣從法律角度向大家解釋當時的「阻街」是到底達到甚麼程度、並且如何體現出來的。

6.裁判官沒有依據法律條文正確裁判。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裁判官沒有說明為甚麼警方對此次請願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及一個小型的、和平請願活動又如何構成對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的威脅,或侵犯了他人權利自由。

關於第十一被告D11(瑞士學員 ERICH BACHMANN)

我們看到,裁判官利用貶低人格與信譽的方式,否定幾乎所有被告學員的證供。

1.法官裁判官對D11的信譽進行了攻擊。法官裁判官說D11無法觀察當時自己是否造成阻街因為他在閉眼打坐。

事實是:D11沒有一直在打坐,他的眼睛也沒有一直閉著。D11完全可以清楚地看到當時的情況。事實上,D11確實看到有行人毫無阻礙地通過。

2.法官裁判官污衊批評D11作證「異常躲閃」,並說D11其實明白他們將被拘捕,卻故意裝作不明白。

D11在聽到警告後,將內容大意翻譯給其他瑞士人士聽。在警方提供的錄影帶上,我們可以清晰地聽到,D11告訴同伴,「我沒有聽懂全部。」

而且,當D11聽到「警方將會採取進一步行動」時,從未在香港請願的他沒有想到會被拘捕,他以為警方的意思是將他們抬到162號──因為警方一直要求他們移至162號。

關於第五被告D5 (盧潔)

1.法官裁判官對D5的信譽的評價與證供不符。

法官裁判官說:D5「很明顯想淡化她在法輪功中的角色。她幾次強調她的角色僅僅是一名翻譯。但其他證供表明,她在法輪功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事實: D5很明確地告訴法庭,她在請願活動前的一次聚會中擔任了翻譯。D5從來沒有說她在其他場合也僅僅做翻譯。而且,D5直接了當地告訴法庭,她在請願當天確實起了積極的作用。D5的證供並不矛盾。另外,D5在法輪功活動中起甚麼作用其實與本案根本無關。

2.法官裁判官基於個人感覺宣判D5襲警成立。

法官裁判官說:「(警員)的叫喊聲自然是自發的,我不相信這是構陷或錯誤………被咬的感覺體會勝於言傳。不可能有錯。」

事實:在警方錄影帶顯示,「受害」警員在大叫之後,立即察看了她的小臂的裏側與外側,還指著小臂肚(內側)近手腕的地方意示受傷,但當時沒有看到傷痕或牙印,而且從警方錄影可以明確看到,D5的嘴部不可能接觸到警員小臂的內側。而且,如果真的被咬,應立即知道傷在哪一側,和當場會看到牙印。稍後的驗傷也沒有發現咬傷的痕跡。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5咬了警員,事實上D5也沒有咬。警員的大叫有可能是手碰到其他地方而被弄痛,如D5衣服上堅硬的飾物。法官裁判官對D5襲警的定罪完全基於個人猜測,是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判斷。

法官裁判官無視證供,攻擊D5的信譽。其實,法官裁判官多次採用主控官的立場,甚至原話。

其它不公正對待

僅列出眾多不公的其中數點:

1.法官裁判官對辯方兩位律師顯示出極大敵意,甚至對其中一位進行人身攻擊。

2.法官裁判官對警方控方沒有必要地、誇張地大加讚美。警方在拘捕過程中,向學員施用了令人異常疼痛的指壓,致使9人受傷,當場感覺頭暈、乏力、疼痛、噁心。有些人的不適在大約兩週後才消失。無疑有社會人士認為警方行動「剋制」,但面對以和平理性著稱於世的法輪功請願活動,警察難道還要像對待暴徒那樣對待他們嗎?難道不應該相應於這種平和而表現克制嗎?況且,本來就不應該干預他們,更不應該拘捕他們。

3.法官裁判官在聆訊過程中,允許控方盤問與案件無關、令人感覺在收集情報的問題。如:你的房租是誰付的?誰是你們「組織」的主席?誰負責設計、印刷你們的單張?辯方律師提出反對,法官裁判官大多迅速否定。雖然有一次贊同,但他竟然還是允許控方繼續盤問類似問題。而控方對辯方的提問提出反對,法官裁判官往往同意,居然有數次未等辯方解釋就迫不及待地同意了。

4.裁判官指責被告在中聯辦(160號)正門前請願完全沒有顧及其他公眾人士。事實是恰恰相反,選擇在160號請願,較諸在162號外或在後門附近請願,更不可能對公眾構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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