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我終於被釋放,十天之後,我回到愛爾蘭共和國,恢復了我的學業。我才知道在愛爾蘭掀起了一場營救我出獄的活動,其中包括愛爾蘭總理和外交部長向中國總理直接過問此事,我相信如果沒有這個營救活動,我也許就不會獲釋。」──引自趙明的證詞
以下是愛爾蘭法輪功學員趙明為香港刑事訴訟案中的被告方作證的證詞。
(參考譯文)我,趙明,就讀都柏林三聖學院計算機科學系,愛爾蘭共和國,年滿十八歲以上,宣誓作如下證詞: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我目前生活在愛爾蘭共和國,是都柏林三聖學院計算機系研究生。
Ho, Tse, Wai and Partners律師事務所John Clancey律師要求我去香港為案號為WSC548,2002的刑事訴訟案中的被告作證,因為我曾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經審判而被拘留和監禁過,原因是我修煉法輪功,並向那裏的當局抗議它對其他修煉者的監禁和虐待。我無法前往香港,因為我沒有(被中領館允許申請)簽證。因此, 我為上述訴訟案中的被告送上這份宣誓過的證詞,以供使用。
法輪功起源於中國,包括緩慢、柔和的身體運動以及真善忍法理的教導。通過習煉可以改善身體健康、減少壓力、提高精力。我因身體健康問題於1995年開始正常修煉法輪功,並且立即從中感受到其對身體和精神健康的益處。自1995年起,我和其他眾多中國人一樣,在中國公開、自由地修煉法輪功,之後我於1999年離開中國來到愛爾蘭。
我於1999年3月來到愛爾蘭共和國攻讀計算機科學碩士學位,並於1999年12月聖誕節期間回到中國探親。那時,我已在愛爾蘭得知中國政府頒布了取締法輪功修煉活動的禁令,並且於1999年7月20日在中國主要城市逮捕了數百名法輪功學員。我去了國務院信訪辦公室,那是中央政府設在北京的一個接受公眾投訴和陳訴的辦公機構。
我填寫了一份表格,表述我對取締法輪功的關注。一位官員讀完這份表格後,立即告訴我去一個房間,那裏已有其他一些人。我查清了這些人也是法輪功學員,是來該辦公室抗議這個禁令的。後來這些人被他們所屬當地的警察帶離。我在等待期間煉習法輪功,因此遭到了一名警察的毆打。我被一名來自我家鄉長春市的警察逮捕,並被戴上手銬帶到長春市駐北京辦事處。他告訴我說,如果我不在一份文件上簽字聲明我不會再來國務院信訪辦上訪,我就會被送回長春市。我對他說,我不準備簽字。第二天,我與其他法輪功學員一道被扣上手銬帶回長春市。我們被帶到長春市警察總局,在那裏,我被(警察)摔到地上,還遭到毆打。一個級別高一些的警官出面干涉,制止了這場毆打。當晚,我被無罪釋放。但是我提交給他們的用以證實身份的護照卻被沒收。
我當時已經決定回到愛爾蘭繼續我的學業,並訂好了2000年1月5日左右的回程機票,但是由於護照被沒收致使我無法回程。我在2000年1月和3月間幾次去警察局要求歸還我的護照,但都遭到了拒絕。
我於2000年3月回到了北京,在科學院和一些朋友會面的時候,我的朋友們和我被一些不明身份的人逮捕,後來我才知道他們是便衣警察,他們搜查了我們的房間並把我們帶到當地派出所。我在那兒被審訊,被問及是否是法輪功學員。我承認是。我被帶到區拘留所,在沒有任何犯罪指控的情況下被關押了16天。我第6天起絕食抗議非法拘留。我絕食第二天被看守強行灌食。他們把我綁在一張床上,把鼻胃飼管插入我的鼻子,我就被綁在床上被灌食。後來有三、四次,看守們又試圖用同樣的方式進行灌食,但他們無法把管子全插進去,而致使我的鼻子出血。又有兩次,一些和我關在一起的人強行把我摔在地上,用牙刷強行撬開我的嘴巴,在不讓我呼吸的情況下逼迫我吞咽食物。有兩次我把液體食物嗆進了肺裏,這是非常痛苦和危險的。
那些和我關在一起的人說是看守指示他們給我灌食的,而且每次灌食後看守都要來問他們結果怎樣。最後,在我被綁在床上的時候,他們強行給我打吊針點滴來保持體內水份。
16天後我被送到長春市一個區拘留所。在那兒我被拘留了15天,然後又被轉移到長春市警察總局關押了一兩天。因為我沒有被指控犯了任何罪,且在沒有被指控的情況下被繼續關押,我又一次開始絕食請願。警察要我放棄法輪功,我拒絕了。他們把我送到長春的一家戒毒所。我在那兒繼續絕食,他們又強行給我打吊滴。我在這家戒毒所被關了8天。之後,我被送往北京拘留中心,在那兒,他們把我和一些犯有最嚴重罪行的人,例如謀殺犯,關在同一間小號裏。在被關押在長春戒毒所和北京拘留中心的10天的整個過程中,我繼續絕食。有一次在北京拘留所他們又試圖用鼻飼管灌食,導致我鼻子出血,又有一次,他們把管子插到了我的肺裏,讓我疼痛異常。在北京拘留中心期間有一個星期我被送到拘留所為犯人們準備的病房裏,我被銬在床上,又一次被強行打吊滴。
從那裏我又被轉移到團河勞改營,期間在一家中轉拘留所呆了三,四天。在中轉所裏我的雙肩和雙臂被電擊。我和其他一些被拘留的人被強迫在醒著的時候保持一種彎腰低頭的姿勢,這是非常痛苦的。在中轉所裏他們又要求我放棄法輪功,我拒絕了。
大概是2000年7月7日那一天,我被轉送到團河勞教所。在那裏我見到了其他法輪功學員。我和其他法輪功學員被迫接受談話、看錄像、聽錄音,還被強迫讀書,其目的就是讓我們相信法輪功是XX,我們應該聲明放棄。我們還被強迫寫這樣的材料。
在該勞教所的第一個月裏,我受到10名囚犯窮凶極惡的毒打,他們後來告訴我那是看守命令他們這樣做的。我的大腿和身體遭到拳打腳踢。被毆打後我的大腿青腫瘀紫,使我兩個星期無法走路。我被強迫蹲馬步,當我因身體太虛弱而無法保持那種姿勢時,我就被強行推入床位很低的床底下,呈卷縮姿勢。一些囚犯坐在床上向我的背部方向猛壓。並且,我和其他法輪功學員還蓄意地剝奪了睡眠。有幾次(他們)根本不允許我睡覺,有時我只被允許每晚睡2到3小時。有時,我受到電刑折磨。
從2000年7月至2002年3月,我被關在團河勞教所,期間從2000年12月12日至2001年5月19日我曾被轉到新安勞教所。我最初的勞教期到2001年5月滿期,但就在屆滿前的兩個星期,我遭受的酷刑折磨加劇了。我被強迫彎下身子,背朝牆,頭朝地,雙臂抬起靠在牆上。我經常遭毆打和叫罵。除了被允許吃飯和上廁所的時間外,我被手銬銬在一張椅子上達2或3日之久,期間不允許我睡覺。有兩個星期中,除了吃飯時間外,我被強迫整日蹲馬步。結果令我的雙腿至今仍麻木無知覺。
在新安勞教所期間,多數時間都是對我實行洗腦,目的是使我放棄法輪功。
我最初(未經審判)被判的勞教期又被延長了10個月。我被告知其原因是我和其他人談論有關法輪功之事,而違反了勞教規則。說我違反了勞教規則是因為我在一次所謂的「學習班」期間拒絕讀一本誣蔑法輪功修煉的書。
在勞教延長期開始的時候,我被單獨囚禁了大約九天時間。有幾天時間,我被迫一動不動地長達20小時站立,致使我的手、腳、小腿浮腫。我被專門挑去幹髒活兒,整整兩天內收集垃圾,裝入袋中,再裝上一輛卡車。時不時就有被派來的囚犯勸我放棄法輪功。其中一人告訴我,他在監獄醫院裏看到一個因酷刑導致頸骨折斷而癱瘓了的法輪功學員。這種酷刑就是我在勞教所經歷過的那種,當時我被幾名同室囚犯毒打並被強行塞入床位很低的床底下。
這個時期結束時,我被再次送到團河勞教所。大約有三個月左右的時間,每天除了吃飯和上廁所外,我被逼迫每日以一種坐姿靜止不動,同時我仍經歷了不斷的洗腦,所用用來洗腦材料的全都是偽造的。在我最終被釋放的前兩週,5名警察,包括勞教所的三名級別較高的警官對我施以電刑。他們不斷要求我放棄法輪功。當我拒絕後,他們把我綁到地上的一塊板子上,使用六支電棒同時電我,持續了半個小時,此事發生在一個沒有其他人的樓裏。
2002年3月,我終於被釋放,十天之後,我回到愛爾蘭共和國,恢復了我的學業。我才知道在愛爾蘭掀起了一場營救我出獄的活動,其中包括愛爾蘭總理和外交部長向中國總理直接過問此事,我相信如果沒有這個營救活動,我也許就不會獲釋。
上述我所經歷的關押和酷刑,在中國的許多法輪功學員都經歷過。我自己也親眼見到在中國的法輪功學員遭受這種虐待,我也從其他人那裏聽到類似的可靠的事例。
我宣誓我認為以上誓詞均屬事情發生的真正經過,均屬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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