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條要求特區政府立法,禁止顛覆中央政府。
報導說,在董先生和他的行政班子根據第23條做出立法提議之前,必須提醒他們一些關鍵的問題。
首先,北京領導人在1989年2月就明確認為,特別行政區以法令來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是沒有必要的。
其次,儘管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最後版中增加了有關顛覆的內容,但「自行決定」一詞並沒有改變,因此其含義絕對是指,讓香港自己決定何時制定這類法律,以及何種具體行為應予以禁止。
換句話說,第23條下的任何立法,應是由香港,而不是北京來決定其制定的時間和內容。
最近,錢其琛副總理公開聲稱特別行政區應該依據第23條儘快實行立法,禁止法輪功在香港的活動。
這些聲明顯而易見地損害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也破壞了第23條,因為不應由北京來決定我們何時立法,以及如何引用該條款立法。
律政司司長粱愛詩最近稱,香港現有法律已涵蓋第23條的某些範圍,根據該條款所需要的立法,僅僅是涉及「分裂」和「顛覆」兩項。
然而在完成此立法前,董先生和他的政府必須捫心自問:香港是否真有制定這種法律的必要?
我們不妨看看一些無可爭議的事實:第一,特別行政區在沒有任何有關分裂和顛覆的法律情況下已存在了五年;第二,即便沒有這類法律,香港的政治穩定性完全令人滿意,香港沒有人主張獨立,也沒有任何人支持台灣或西藏獨立。
民主黨完全支持「一個中國」的政策,支持大陸和台灣的統一,該黨僅敦促不要用武力解決台灣問題,不要在西藏使用暴力。
法輪功是第23條潛在的標靶,然而他們在香港屬於最和平的抗議者之一,他們從不使用暴力,他們甚至不高聲說話,他們只是在公共場所煉氣功而已。
如果香港移交時都不需要這類法律,那麼為甚麼現在需要呢?說真的,平靜度過的每一天都是無需立法的有力例證。
如果北京的領導人錯誤理解了有關香港的狀況,那麼董先生就有責任告訴他們,沒有這類法律香港也實現了五年的政治穩定。每當海外記者要我舉例說明「一國兩制」在有效運轉時,我通常會告訴他們,法輪功練習者可以自由活動,而他們在大陸的同修卻被關進監獄。
國際社會一直在密切注視著香港,董先生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去向北京的領導人解釋,海外和香港的民眾認為,保持我們的自由對成功實施「一國兩制」具有根本的重要性,而且他們認為,任何有關分裂和顛覆的立法既無必要也很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