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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聯邦級別仲裁委員會為法輪功學員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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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4月12日】我在加拿大的前雇主與中領館關係非常密切,曾經公開在當地華人社團參與並主持所謂的「揭批會」。2001年底,我因煉法輪功遭到前雇主無理解雇後,找到了當地一家法律援助中心,得到了該中心一位善良正義的律師的幫助:向當地人權委員會提請投訴。

在這個過程中,我同時向「人力資源發展部門」申請「失業救濟金」。由於前雇主向「人力資源發展部門」的有關人員提供不實的理由而被拒。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得知我因為修煉法輪功,遭到前雇主的無理解雇後連申請的失業救濟金都被拒,在一個民主和法制的國家裏簡直不可思議,很為此憤憤不平,就主動提出要為我的失業救濟金被拒一案向屬於加拿大聯邦這一級別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上訴。

2002年3月28日,「仲裁委員會」的聽證會在幾經延期後終於開庭。此前,我的律師針對「人力資源發展部門」根據雇主所提供的理由「拒絕我的失業救濟金申請」一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一份長達28頁的文件。在這個文件中,律師引證了:

1:國際大赦關於法輪功在中國遭到非法拘留、勞教、判刑、折磨以及被送入精神病醫院強行注射和服藥等嚴重迫害的報告;

2:國際大赦關於學員所受到的折磨和迫害的媒體通告;

3:法輪功學員林慎立返回加拿大的媒體報導;

4:當地媒體對前雇主參加的「揭批會」的有關報導;

5:媒體對西人學員在天安門廣場和平請願後遭到毆打和拘捕後採訪西人學員的母親的報導;

6:西人學員寫給所有的中國人「我為甚麼去天安門」的公開信。

這份文件從不同層面向「仲裁委員會」揭露了法輪功學員在中國遭到的非人道的嚴重迫害,以及這種迫害正透過中國領事館及其在海外的利益關係延伸到海外的情況。

我的律師還從法律層面詳細論述了「身為當地的職業律師,雇主非但沒有依照法律保護雇員擁有充份的信仰自由,反而使其雇員受到來自雇主的最大客戶(中國領事館)的迫害。

雇主不但沒有阻止第三方(他的最大客戶)對其雇員的信仰進行的騷擾和歧視,反而通過剝奪雇員在工作場所之內和工作場所之外的信仰自由並積極主動公開地騷擾和侵害了雇員基本信仰的權利。

單就雇主沒能保護雇員免受來自雇主的最大客戶的信仰歧視和迫害就足以使雇主受到人權法規的規範。進一步說,雇主基於雇員的信仰而解雇雇員的行為毫無疑問已經足以構成違反人權法規的信仰歧視。」

原定於3月28日上午九點開始的聽證會在延期了15分鐘雇主仍未到場後開始了。「人力資源發展部門」也沒有派代表出席。我的律師和一位同修和我一起參加了這次聽證會。聽證會首先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提問,代表雇主利益的人士和代表雇員利益的人士隨後也分別提問。當時我已全然沒有自己最終能否得到「失業救濟金」的執著。因此整個聽證過程,我始終保持著祥和平靜與友善,內心充滿著慈悲的正念。

聽證會上,我的回答誠實有力,揭示了前雇主基於自己與中領館密切的經濟利益而對我進行信仰迫害的真相。同時我的律師切中要害地指出,在雇主所列舉的解雇理由裏沒有任何一條是關於我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上的問題。所涉及的理由卻都與我對法輪功的信仰有關。律師還一針見血地進一步指出:如果像雇主所宣稱的那樣要保護其雇員在工作場合不受騷擾而解雇我的話,那麼客觀的事實證明:雇主本人已經言不由衷,自相矛盾地使一個法輪功修煉人在他的工作場所受到了來自雇主最大客戶的信仰歧視、騷擾和迫害。說白了,雇主本人公開積極地批判一個當地合法註冊的群體,以迎合其最大客戶(中國領事館)的行為的本身就已經清楚地表明他所要保護的根本就不是其雇員的基本權益,而是努力以犧牲雇員的基本信仰權利來換取他的經濟利益。

我的律師在結束語中說:「在中國,法輪功修煉人正被他們的政府折磨、監禁,甚至被處死。這個政府,不論它基於何種理由,正將這一群人作為迫害的對像。但是在加拿大,法輪功修煉人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並因此享有在工作場所以內和其他任何地方的信仰權利和自由。因為申請人的基本信仰而剝奪了申請人的失業救濟金將會極大損害加拿大民主的基本價值和原則。」

整個聽證會持續了近一個小時。根據規定,三位仲裁委員會成員如果有兩票通過,此案上訴即已勝訴。當我收到正式通知時,「仲裁委員會」成員是以全票一致通過此案上訴。「仲裁委員會」的結論是「雇員不應該被無理解雇」,同時同意給予和補發申請人「失業救濟金」。

通過這次上訴和聽證會,我深刻地體會到:修煉的過程真是一個不斷放棄自我,去除私心的過程。當關和難出現時,根本上講都是針對修煉人站在甚麼基點上看待這個關難的考驗。當我執著於自我:不論是自身的利益,觀點,看法或是自己的修煉狀態,就難免陷在事情本身當中,那就是人在對他的不幸遭遇在打官司。而當我不斷地放下自我,跳出關和難的本身,以一個大法修煉人的慈悲心態和神聖使命感去接觸在這個關和難中遇到的每一個有緣人,這時法就會顯示出他的威力。其實一切都是師父在做,一切都是法在人間的體現,關鍵是我們的心性要不斷提高達到法對我們的要求。

個人經歷和體悟,敬請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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