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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判吳長新抄襲 罰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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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4月11日】台灣科學氣功學會理事長吳長新於1998年間抄襲李洪志先生所著《法輪佛法 大圓滿法》,竄改法輪功之五套功法動作,自編「科學法輪功」一書企圖混淆和誤導有心學煉法輪大法的台灣社會大眾,為正視聽,獲得李老師獨家專屬授權之台灣益群書店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吳長新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自訴,業經台北地方法院一年多審理,於去年二月,法院判決吳長新有罪,處以徒刑。吳不服上訴,又經台灣高等法院多次開庭審理年餘,因益群書店之委託律師指證歷歷,吳罪證確鑿又無悔意,高等法院刑事庭遂於今年四月八日宣判確認吳長新有罪,罪在以改作《法輪佛法 大圓滿法》之方式侵害著作權,處以有期徒刑六個月,並科新台幣十萬元。益群之委託律師並表示,最高法院為法律審,高等法院事實審認定無誤,吳即使上訴也機會不大。

台灣政府保障法輪功學員於台灣地區之所有合法活動,對於法輪佛法書籍之出版及流通更給予公正的法律保障,從吳長新欲竄改法輪大法遭到台灣法院一審及二審判決有罪觀之,便是最好的例證。對於理性開放的台灣社會維護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保障法輪佛法的出版自由及智財權,與江澤民獨裁政府利用法律工具迫害學員及毀書禁書之犯罪行徑相較下,正邪之分,不言而喻。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4/24/21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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