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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和地區性非政府組織就香港第23條的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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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12月5日】
第23條在香港給「壓制」打開了大門
不要犧牲香港的自由!

我們是駐設在香港的一些地區性非政府組織。與其他許多人和組織一樣,我們在香港設立辦公室的原因是香港擁有相對自由的環境和尊重法制。同時,香港信息的自由流動加之高效率的通訊系統,為該地區的人們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提供了很大便利。所有這些優勢使香港在國際社會中佔有重要地位。

然而,我們深切擔憂港府新近提出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建議」的諮詢文件將會使香港的人權和法制惡化。尤其是如果這些建議一旦成為法律,將會威脅到香港人民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結社自由及信息自由。

我們對第23條立法建議的擔心源於以下幾點考慮:

首先,目前的諮詢文件只提供了對這些立法建議的概要,其內容看上去含糊不清,造成了混亂和不確定性。其中提到的主要罪名叛國、分裂、煽動叛亂和顛覆的概念模糊,會使政府以法律為合法武器來剝奪而不是保障人民的權利。

第二,第23條立法的意圖是在〔香港〕社會禁止任何被大陸中央政府以國家安全名義取締的社會組織,進而也免除了港府在這些問題上的責任和權力。依據這份立法建議,在香港的「國家安全」的定義將由北京來決定,本地社團組織會成為非法卻得不到香港法庭的監督和保護,這樣就損害了「一國兩制」的模式。

第三,諮詢文件關於擴大警方權力方面有很多不確定性,它允許警方僅以調查為由就可入屋搜查和沒收物品而無需法庭的許可令。如果不想削弱或威脅法制的話,簽發許可令方面的司法監督必須保留。諮詢文件的這一部份明顯賦予警方--不論警員職位高低--太多隨意的權力。

第四,這份建議擴寬了非法透露信息的規定,會壓制信息和新聞自由,因為所謂的「國家機密」實際上可能只是一個令政府難堪的言論或決定。雖然諮詢文件概述了不能透露的信息類別,但是它沒有說明將由誰來決定甚麼具體信息是國家機密。新聞工作者以及香港和國際觀察家已經注意到自1997年以來香港媒體有走向自我審查的趨勢。諮詢文件的條款一旦被制定成法律就只會進一步壓制這個地區的新聞自由。

第五,就這個立法可能會打擊的對像而論,也存在著問題。尤其是各類移居香港的社區成員可能面臨觸犯第23條某一罪名的危險,特別是如果他們的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話。在香港的國際社會成員,尤其是外國投資者中,越來越感到提案使他們面臨著個人危險,這對香港的環境氣氛造成了不良影響。

凡是採用類似於第23條新提案的法律的亞洲國家,法制均嚴重受損。例如,印尼長期使用的國家安全法已經使印尼社會很難重新建立基本的公正司法制度。同樣,在相對富裕的馬來西亞,這樣的法律也危及到了它的基本自由與司法獨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新加坡不像香港,它的發展模式是以犧牲權利和自由為前提的。香港在取得〔與新加坡〕相當或更大的經濟發展的同時,還保留了一個擁有基本自由的開放社會。如果不必要地犧牲香港這一優勢將會是個悲劇。

基於上述對這份政府建議及其對人權的威脅的考慮,我們反對諮詢文件中的建議。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就第23條設立新的罪名,應該撤銷目前的立法建議。據香港大律師公會說,香港特區現行法律已經足以禁止第23條列出的行為,無需設立新的罪名或根據第23條制定更多的法律。大律師公會也指出現行法律的許多部份已經過時,與《民權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不符。因此,港府應做的是修改現行法律使之符合ICCPR,而不是以國家安全為由制定新的罪名來限制香港人民的自由。

雖然這些立法建議根本就不該提出,但是如果非要這樣做的話,那麼提出一份白紙草案則至關重要,就是說,提交立法草案,做進一步的諮詢,以獲得更加廣泛的反饋意見。而且,不應設立任何截止期限,否則可能會導致整個程序的過份倉促和強行的氣氛,從而損害香港社會的精神士氣,港府至今對這些立法建議的處理方式已經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20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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