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藉口
想整你總得找點藉口,弄出些表面文章,否則怎麼讓黨政幹部和老百姓跟從?當權者再愚蠢再蔑視群眾也得從「林沖帶刀進白虎堂」等陷害經驗經裏找到一些借鑑,況且總有個把心術不正的狗頭軍師,以及念念不忘投機鑽營的勢利小人。
1999年4.25之前,當權者曾幾次派人調查法輪功,想找藉口打壓.原因是煉法輪功的人太多了,且這些人心太誠,又堅定,相比之下,XX黨員現在有幾人甘心聽他的愚弄,一面陽奉陰違,一面專研貪污腐化之理。直到調查的報告說有7千萬~1億人煉法輪功,他坐不住了,明確表態要滅掉,可沒有藉口。因為在此之前,喬石等老幹部經過調查都得出「法輪功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一向「唯上命而是」的羅幹和其連襟何祚庥等串通一氣,只好「做」藉口了。
何祚庥在天津一家雜誌上登出污衊法輪功的文章,這明明是違反中央當時對氣功政策的,法輪功修煉者到編輯部要求澄清事實,消除影響。陰謀策劃者藉機把火燒大,當天關押了許多人,可新聞聯播中天津公安局負責人信口雌黃,說沒關一個人。關了許多人,不是關了一個人,難道是在搞文字遊戲?
面對越來越多的上訪者,天津公安把矛盾轉到了中南海,說此事由中央解決。是公安把眾多的上訪者推到了北京,在府右街,是武警、公安把上訪者安排成圍攻的態勢。你想想看,中南海是甚麼地方,衛戍部隊是幹甚麼的,是上訪者想圍就能圍得了的嗎?
此時圍攻、刁難態勢已形成,藉口「做」成。
2、鎮壓起端
1999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宣傳部負責人講話,要求貫徹中央處理解決「法輪功」決定,民政部同時作出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決定,公安部發布通告,全部以「禁止」這個詞開頭,公然規定:「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按此規定,不管甚麼人,只要你信法輪功,即使你甚麼也沒幹,《憲法》賦予公民的宗教、言論、集會、出版自由統統被剝奪,甚麼法律程序,甚麼證據可以統統不要,抄家、沒收財產、限制行動自由、開除、降薪等等都可隨意,我想怎麼整你,就怎麼整你。打死你就算你自殺、打死白打死。他們可以把懷孕的婦女墮胎,把女大法弟子的衣服剝光投到男犯監獄,可以灌辣椒水,灌紊亂人神經的藥水,可以上老虎凳、上電刑,往指甲縫裏釘釘子(已不是國民黨時期的竹籤子了)。
想想看,公安部是一個執法機關,無立法權,也無司法權,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作出如此規定,就可以大打出手,違反《憲法》到了何等程度。當權者還不知羞恥地向全世界宣稱;「此時是中國人權狀況最好的時期。」
人哪,怎能這樣健忘,「文革」的浩劫才過去三十幾年,受害者、被利用者還在,可這種「內鬥」的專政工具又一次運轉了起來。從高層錯誤決策到基層愚昧執行,從輿論奉迎到國家機器的濫用,善良的人傷心了:弄權者如此膽大妄為,執行者如此是非不清、獻媚逢迎,被利用者為何愚昧接受,被捉弄者為何屢屢受騙而又來絕對服從。我們的國人怎麼了?
3、傀儡「人大」
中國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就是說「人大」是唯一的立法機構,中國XX黨沒有立法權,它的甚麼「決定」沒有《憲法》所要求的合法性,同時,它下令民政部、公安部這兩個行政機構作出「決定」、「通告」強迫全國人民參與和實行,是對莊嚴的根本大法──《憲法》的踐踏與侮辱。
沒有立法資格的他們以執法代立法,是典型的非法篡政暴力,在古今中外歷史上如果此時開頭並得以實施,那麼就意味著血腥,就是流氓政治。
1999年10月30日,一直不做聲的「人大」終於有了動靜,作出了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可這是在1999年7月的三個月後,根據個別人的旨意才補出來的決定,是在沒有合法的法律,沒經任何合法程序、在全國瘋狂鎮壓三個月後走的形式。可明眼人一看又看出了「門道」,是「人大」為以後法輪功的平反埋下了「伏筆」,「我」根本沒有說法輪功是邪教,「我」對邪教制裁誰也不能說是「我」的錯。誰參與鎮壓了法輪功,有一天為之平反,你都撈不到救命的稻草。
另外,何謂「邪教」,中國根本沒有嚴肅的概念,按照江XX政府的說法,邪教有六大特徵:(1)教主崇拜、(2)精神控制、(3)釀成後果、(4)斂財、(5)秘密結社、(6)危害社會,然後把法輪功的名字列在後面就算交待了。如果上述六大特徵具備就是邪教,那麼我說誰是最大的邪教,細心的、有頭腦的你不妨把該六大特徵與身邊腐敗得不像話的甚麼勢力做個一一對照。
還有甚麼末日論,馬克思主義哲學講物質運動是絕對的,任何事物都有產生、發展、滅亡的過程。宇宙的各個組成部份也在產生、滅亡。
請想想,那六條哪條屬實?那條能稱為置億萬善良中國人於死地的理由?
所以「邪教」一詞,根本就不具備法律的質量,實質上在「奉命」而作的前提下是一個打哪兒指哪兒,想取締誰,就指誰是邪教的法律。這和鎮壓在前、立法在後一樣荒唐。它違背了起碼的立法禁忌。縱觀世界文明史,找不到比1999年10月30日中國「人大」的「立法」更荒唐、更可悲了,它使中國「人大」、中國《憲法》在世界人民面前丟盡了臉,難道這就是「中國特色」?
4、荒唐的「罪」
「人大」作出「決定」當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大」是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行政的檢查機關,即使我們承認這三個機關都在黨的領導下,可形式上還要走《憲法》規定的程序的呀,那麼,怎麼會在同一天分別既作出「決定」又作出「解釋」呢?
其「解釋」的目的就是把刑法第三百條對犯罪行為的認定,擴大到宗教或信仰以及相應組織的認定。從此以後,因為法輪功被認定為「邪教」,那麼,小百姓即使沒幹甚麼,就因為信法輪功就可以認定為有罪,就可抓你打你,百姓若不願改變相信的東西,就可能被關、被打。在這樣的國度裏,人民還有一點兒生存保障嗎?還有一點兒權益嗎?
對實在沒理由抓或關的人,可以用「妨礙法律實施」的罪名整你──因我定了法輪功是「邪教」這一「法律」,你不認同,你就犯了「妨礙法律實施」的罪行,你就跑不了。世界上有這樣不講理的法律嗎?這樣的「解釋」權太大了。最講理的人間法律已不講理了,最平衡的人間是非標準已傾斜了。
親愛的朋友,不要認為這一切與你無關,因為你良知尚存,善心還在。兩年多的官方造謠宣傳,動用了全國所有的廣播、電視、報刊動員了全國所有的學校、機關、街道、各級政府組織,一再讓你簽字、一再讓你相信他們的謊言,一切都是想把你拉到他們揮舞的狼牙棒上。或許你已接受了官方的說辭,認為法輪功是在參與政治,與政府作對,不去天安門,不去散發資料,就沒事了。可是你想過沒有,流氓政客的伎倆就是尋找藉口來達到邪惡的目的,他們不惜任何代價,甚麼百姓的生命,甚麼經濟建設,只要有美妙的說辭。即使沒有4.25,也會有5.25,6.25。難道你不記得「文革」時對劉少奇的批判,「叛徒、內奸、工賊」,證據確鑿,而證據都是「做」出來的,當時動用全國的輿論工具,人民日報、新華社帶頭,打倒了十多年,人們跟著喊了十多年,證據呢?那時的你怎麼那麼信呢?這個民族怎麼那麼堅信弄權者的謊言呢?歷史又來了一個大回旋,經過「文革」的你、學過「文革」歷史的你,該怎樣給自己定位呢?
對法輪功的迫害還在繼續,這是個別當權者明知對方沒有政治企圖、明知法輪功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情況下出於個人的陰暗心理做出的禍國殃民決定。社會問題這麼多,還要專揀好人鎮壓,你能接受這種非法的、慘無人道的專政嗎?不能說法輪功與你無關,此時你的態度尤為重要。
請你真正亮出你自己,不要被邪惡所帶動,不要被謊言所迷惑,不要違心地迎合,不再助紂為虐。
我的同胞,是必須有明確態度的時候了,是選擇未來的時候了。我覺得,一個人最可悲的莫過於明知對而不去做,明知錯卻也去做了。你該怎樣為自己定位呢?(全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