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廣西區第一勞教所、廣西女子勞教所迫害大法弟子的犯罪事實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1年9月28日】廣西區第一勞教所和廣西女子勞教所(前身是廣西區一教女子大隊)非法關押著上百名大法弟子。綜合大法弟子曾受迫害的事實如下:

一、嚴密監控法輪功學員。

即由幹警指定兩個或兩個以上其他勞教人員24小時嚴密監視,控制一個法輪功學員。無論是吃飯、睡覺、幹活,即使是上廁所都緊跟在前後,形影不離,不准法輪功學員之間互相說話、接觸,甚至我們學員打照面時笑一笑也會受到呵斥、辱罵,幹警對被指定負責夾控的勞教人員(簡稱「夾控人員」)有明確的獎罰,「有功者」可加分獎勵減期,「失職者」重罰(加分100相當於減期1天,罰分100相當於加期1天)。這些夾控人員迫於幹警的重壓,在幹警的指揮、默認下,把大法弟子當作敲詐錢財和侮辱、洩憤的對像。曾有幹警對做夾控人員授意:法輪功學員吃飯和洗澡的速度跟不上的話,可以把法輪功學員的飯菜或洗澡水倒掉,即做甚麼都得與夾控人員同步。曾有男弟子做工時被大聲訓斥、嫌手腳慢;也有男弟子在廁所裏面被打,因為夾控人員問弟子借錢不給時就會有動武的現象。曾有夾控人員對法輪功學員說過此類的話:「幹部說了,只要不打死你們,用甚麼辦法對待你們都行」。勞教所裏對大法弟子實施的這一套沒有人權、沒有人性的夾控做法都是從北方勞教所裏學來的(所裏曾經把廣西勞教局、勞教所領導、幹警送到北京、河南等地勞教所參觀、學習如何迫害法輪功學員,拍回來的錄像帶放給邪悟的人看過)。在如此嚴密的看管之下,自殺是不可能的。對於北方勞教所出現有關法輪功學員自殺的報導是不可思議的,所謂「自殺」的背後真正的元凶到底是誰就可想而知了。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批准)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條:「勞動教養工作幹部要建立崗位責任制,認真執行夜間值班、查鋪制度,作到24小時有人管」。既然如此,更不可能出現自殺。

二、用暴力行為迫害大法弟子。

用踢、打、吊、綁或用手銬、用電棍行惡。在男隊教育大隊,幹警利用最兇惡的勞教人員對大法弟子進行監視,凡發現大法弟子煉功就大打出手,曾有弟子打坐時兩惡人一前一後輪番拳打腳踢,並將他拖下床,拖到樓下。有男弟子打坐時被一男幹警用電棍電擊,這位弟子開始一直不動,堅持了很長時間最後倒了下去。這幹警才離開。有一次在男隊教育大隊,大法弟子為抗議所裏的殘酷暴行而在操場集體煉功,大隊長氣急敗壞地拿來電棍一個一個電。電了許久,看到大法弟子們還在打坐,就指揮其他幹警和勞教人員過來把大法弟子一個個打翻,再用麻繩反綁雙手,並用腳踏住背後將繩勒緊。

因為勒得太緊,很多弟子雙肩麻木發黑,失去知覺。許多被勒的部位脫皮出血,脖子上、手臂上被勒傷的地方幾個月後仍有清晰的傷痕。曾有一位男弟子晚上因睡不著覺坐起來,立即被誣告是打坐煉功,一位姓曹的隊長拿來手銬,將該弟子拖下床銬上手銬,並拖到鐵窗前將手高高掛起。因被銬得太緊,加上要承受自身的重量,致使鐵銬嵌入手腕的肉裏,右手大拇指的肌肉感到一種肌肉纖維被逐條撕裂的痛,一個多小時後才被發現,人已昏迷。等醒後又被反銬上,一直折磨到天亮。那天以後,該弟子的大拇指因此完全麻木、失去知覺,一個月後才恢復知覺。《勞教試行辦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九條規定:勞教幹部「不准打罵、體罰、侮辱、虐待勞動教養人員」;第四章第二十七條:「嚴禁戴背銬」。難道幹警的所作所為是合法嗎?這就是所謂的「有法必依」嗎?

在女隊,女幹警們雖然不親自動手,但卻指使、默認、背後操縱其他勞教人員來迫害大法弟子。同樣出現踢、打、吊、綁或用手銬、用電棍行惡等暴力行為。開始時是公開性的迫害,在操場的公開場合進行。對於煉功的弟子或說想煉功的,一律用繩子來綁,綁在樹幹上、工段的柱子上,有正綁、反綁或把雙手先捆住,然後綁到樹幹上拉高。把弟子的腳踢直,腳尖點地吊起來,甚至有弟子被綁住一隻腳支撐著,用所謂「金雞獨立」來折磨與迫害。有的弟子曾被綁在廁所裏。有弟子被打得起了黑眼圈,衣服被撩起,露出紋胸。也有弟子因為被綁時間過長而暈倒後才鬆綁。後來又採用較隱蔽性的方式來迫害,幹警指使夾控人員把所有煉功或想煉功的弟子都綁在各自的房間裏,不再在公開場合綁人。所裏有規定私藏的繩索屬於違禁品,凡私藏者必受罰,可是有一段時間由幹警指使的夾控人員手中都有繩索,是專門用來對付大法弟子的。違禁品在幹警指使下搖身一變成了合法的用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工具。

在女隊,還有女弟子被夾控人員拉到工段的雜物房中毒打,有女弟子被吊在雜物房裏七天七夜,後來因為怕出事才把人放下來。有女弟子被強行從一樓拖上四樓,綁在房間裏。種種迫害,女幹警們雖然不親自動手,但是仍逃不掉她們迫害大法弟子的罪責,真可謂是達到一種借刀殺人、殺人不見血的迫害效果,更具有隱蔽性,更能達到欺騙不明真相的人的目的。

三、對於幹警們認定為是領頭的或是堅定的大法弟子,採用禁閉手段。

曾有弟子禁閉達6次之多;有禁閉時間長達11天之久。禁閉期間一般沒有衣服可換的,女弟子碰到特殊日期也不允許使用衛生用品。《勞教試行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規定:「禁閉不得超過10天」。難道這就是勞教所裏的所謂「人性」嗎?

四、對於敢出聲背誦大法的大法弟子,用毛巾堵嘴、拿貼紙箱用的膠布封住嘴不許出聲。有弟子為爭取合法修練環境而絕食,被拉去強行灌食。

五、生產任務相當重,都是由各中隊幹警每天自行定生產定額任務。

因為任務重,完不成任務的要受罰。如在烈日下罰跑步、罰掃地或掃球場、沖廁所、夏天時罰不許洗澡等。《勞教試行辦法》第六章第四十條規定:「對勞教人員的生產工種和勞動定額,應當按照他們的性別、年齡、體力、技術條件,適當確定,並注意發揮他們的技術專長」。事實上恰恰相反,根本不是那麼回事。所有的勞教人員都是最廉價的勞動力,是沒有任何報酬的,這難道不是迫害嗎?而且每天5:40分起床,男隊的稍微晚一些。中午一般不允許午休,一直做到晚上10點到12點,甚至任務重時要做到凌晨1、2點或通宵加班。《勞教試行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不超過六小時」;第七章第四十八條規定:「注意勞逸結合,保證勞動教養人員每天睡眠八小時」。所有這些規定在勞教所裏根本不執行,而是對勞教人員用強壓的形式來完成任務量相當大的生產定額。這是否是一種變相的欺壓呢?而生產的物品中有一部份是出口產品,利用勞教人員、犯人生產出口產品是事實(有一部份半成品還來自廣西女子監獄)。

六、採用加期、罰分來迫害大法弟子。

有大法弟子被加期1~4個月,對於快到期仍堅定正信的大法弟子無理延期。幹警說到期不放棄修煉的一律加期。因為煉功或想煉功的被罰分500分至3000分不等。

七、在所裏,所有學員的信件都是被檢查的;會見親屬時,都有幹警旁聽。

《勞教試行辦法》第八章第五十二條規定:「勞動教養人員的通信,不檢查。會見親屬時,不旁聽」。勞教所裏的做法完全違背了。不僅如此,對於家人也是煉法輪功的弟子則不允許會見,也不允許本人與家人直接通電話,這就是勞教所裏「人性」的又一體現!

八、挑起勞教人員對大法弟子的仇恨,製造邪惡迫害氛圍和環境

在房間裏踢、打煉功的大法弟子,晚上睡覺時間,把大法弟子綁在房間裏,然後反過來指責大法弟子影響他人休息和擾亂場所秩序,大有賊喊捉賊的氣勢。《勞教試行辦法》第一章第三條:「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教育感化第一,生產勞動第二」。而我們知道和經歷的是生產勞動第一,然後所謂的教育是幹不出活的要受罰,根本達不到所謂的「方針」。幹警們所作所為的多是有法不依、見不得陽光之事,對大法弟子採用的種種迫害來體現所謂的「勞教方針」。

廣西勞教局、勞教所作為國家的執法部門就是如此體現「以法治國」的,打著法律的牌子幹著違法的事,欺騙著不明真相的人們。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