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一些人的行為是否屬於違法亂紀,最終還需要有關部門認定,記者沒有權力為事件定性,但至少從我們採訪到的事實看,不排除有違法亂紀,甚至嚴重違法亂紀的可能。這也可以證明農民告狀是有一定事實根據的,而不是無理取鬧。農民告狀,或許是出於保護自身利益的需要,但是我們不能因為他們「目光短淺」而否認告狀在客觀上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進工作的意義。所以,只要不是捏造和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正常告狀反映問題應該是得到鼓勵的行為。
更重要的,這是公民的一種權利。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把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規定在憲法中,是我們國家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性質的體現。
從理論上說,每個公民的權利都是同等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也不例外。不過,從實際行使的角度看,更了解真實情況,甚至知曉某些內幕的幹部,文化程度更高的教師,往往比農民告狀更有「效率」。「控制」住這部份人,就可以大大減弱了告狀的力度,當地政府的如意算盤撥拉得不可謂不精。
但是,如此「保證書」簽訂卻是危險的,它反映出一些人黨性原則的缺乏和法制觀念的淡薄。分析那些人民群眾不滿意現象產生的原因,民主發揮得不夠是一個重要的原因。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利行使如何,則是民主發揮程度的一個重要標誌。「保證書」的簽訂,使一些人在飯碗問題上有了後顧之憂,壓縮了他們同違法違紀作鬥爭的空間,壓制了民主權利的行使,最終將貽害我們的事業。而從法律角度看,以組織的名義,以強迫的方式剝奪幹部、教師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此違憲的「保證書」,也註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一紙空文。
採訪過程中,我曾就簽訂「保證書」一事,向鄉政府領導「討教」這樣做出於怎樣的考慮,他的回答是「從維護穩定的大局出發」。要穩定當然不錯,沒有一個穩定的環境,任何發展無從談起。但是,為了掩蓋矛盾,不惜簽訂違背黨性原則、違反憲法的「保證書」讓人懷疑,一些人所說的「穩定」並不是我們事業的穩定,而是他們官帽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