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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早報:被損害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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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8月16日】香港南華早報2001年8月14日刊登評論:被損害的基本權利。

評論說,對於陳旭濤,這位因屬法輪功成員而被中國大陸驅逐的香港居民來說,他很幸運有一位願意為他的自由而抗爭的母親。

劉玉玲完成了她長達三日的環繞香港特別行政區(SAR)的馬拉松步行,為營救她的兒子,收集請願簽名。在北京當局沒有通知家屬關於陳旭濤的拘禁之後,她大膽高調的行動非常必要及時。

星期六,陳先生被悄悄地送過邊境。他的「罪名〝是:在北京的寓所中,接納了兩名法輪功同修。因此,他被罰五年內禁止進入中國大陸。這是非常嚴厲的懲罰,因為這一禁令實際上使他失去了工作。

評論說,但是比起那些沒有家人為之採取行動的被監禁者來說,這位35歲的技師的境遇就好得多了。評論提到,朱柯明自從試圖起訴江鎮壓法輪功以來就一直被關押著。

評論說,大陸公安沒有通知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些人的被捕,這是值得引起關注的一個原因,但這並非應該關注的唯一原因。條例規定除非一名親屬提出要求,否則香港安全局不能代表被捕的過境人員採取行動,這條規定又是一個漏洞。

評論說,另一個令人不安的方面是,大陸司法制度也正被違背。中國刑事訴訟法要求在24小時之內通知被拘留者家屬。這一點,在所有這些香港居民的案件中都沒有做到。

評論說,如果陳先生所陳述的事件均屬實,那麼在沒有事先出示搜捕令的情況下,他的家被搜查,就使他的合法權益受到了進一步的侵犯。

評論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看似涉入大陸事務的案件採取小心謹慎的態度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如果警方和安全部門官員的不法行為侵犯到香港居民利益,對此提出關注並不能稱之為干涉。基本法第四條規定香港官方有責任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內地同樣有義務尊重這一規定。這意味著,當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觸犯大陸法律時,無論他們有罪或無辜,雙方能夠確保正確的法律程序得以遵循。

評論說,更緊要的是,當通知制度中存在的法律疏漏導致無助的居民不得不聽任命運的擺布時,迅速採取行動予以糾正是當務之急。在一個公平的社會,不能僅對有親屬的人適用法律,對沒有親屬的人任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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