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5日,一萬多名法輪功信仰者在天安門廣場用平靜、非暴力的方式示威,就如同他們通過無害的身體鍛煉的方式以達到內心的平和一樣。可是侷促不安的中國政府不顧國際上對此事的關注,立即把法輪功當作對其在中國的獨裁統治的另一政治威脅而實行了殘暴的鎮壓。
幾個月之後,在1999年7月19日的清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澤民)政府再一次故技重演,戲弄憲法,不經正式法律程序非法搜查了法輪功成員的住宅,逮捕了法輪功成員。
三天後,即1999年7月22日,中國(江澤民)政府又一次不經過正式法律程序官方宣布取締法輪功。1999年7月29日,中國(江澤民)政府對非法搜查、逮捕以及取締法輪功成員還不滿意,又公開通緝法輪功的創始人李洪志。中國(江澤民)政府不僅剝奪了法輪功成員的合法權益,而且剝奪了這些中國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
中國XX黨指責法輪功是一個會給社會帶來危險的宣揚迷信的XX。然而,在中國XX黨感到一個僅僅是用身體鍛煉達到內心寧靜的宗教組織對它構成威脅時,XX黨自己所宣揚的政治迷信也沒有逃脫人們的指責,因為這種政治迷信是對社會的危害。鑑於中國(江澤民)政府習以為常地剝奪其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和自由,真正應該提出的問題不是法輪功是否對社會有威脅,而是狂熱的中國XX黨領導人是否對中國人民、社會及其他國家構成了威脅,因為它為了維護其政治統治可以不惜一切代價。
雖然中國憲法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章,第33條),然而事實上所有公民--包括法輪功追隨者--在法律面前並不平等。顯而易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無視中國憲法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二章,第35條)。除非是我讀錯了,這第35條明確顯示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戲弄它自己憲法中的規定,因為各種政治和宗教團體的成員都沒有了基本的言論、出版、集會和示威自由。法輪功學員在天安門的非暴力示威完全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允許的權利範圍之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僅「適時」地忘記了憲法中的第二章35條,它也「適時」地忘記了第二章36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換句話說:「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36條)顯而易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僅歧視法輪功成員,而且作為國家機關,它還強迫它的公民不許信其他任何東西,只許相信共產主義這一政治邪教。
就我們所知,大多數的法輪功成員都是參與「正常的宗教活動」;就我們所知,多數法輪功成員都沒有參與「危害公共秩序,危害公民健康或干擾國家教育體制」的活動。即使有些法輪功成員做了這樣的事,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沒有權力剝奪所有法輪功成員的基本自由和權利,如第36條指出的一樣。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中指出公民人人都有宗教信仰自由,它卻不允許法輪功這樣的宗教組織行使自己的宗教信仰形式。
中國為了政治一己之私經常剝奪其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已不是秘密,現在的事實更明確地表明法輪功成員在沒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情況下被剝奪了他們的基本憲法權利。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無視憲法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二章,第38條)。如果這還不夠糟的話,法輪功成員同時也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第二章,第40條)。除了人身傷害,法輪功成員同時遭受法律上的侮辱,他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第二章,第41條),他們的住宅也不被視作「不可侵犯」(第二章,第39條),因為他們的住宅被非法搜查。
綜上所述,法輪功成員不僅被剝奪了公開示威和宗教自由的基本憲法權利,他們還被剝奪了中國憲法中規定的受法律保護和合法法律程序的基本權利。雖然中國無法否認所有這些難堪的違憲行徑,他們竟然避開自己的憲法責任,去抨擊美國關於奴隸制和種族歧視的令人尷尬的憲法問題。中國在承認自己憲法中有很多矛盾的同時,它還表面上承認憲法不完善,並說它正在努力改善其可怕的人權紀錄。
我既不是一個法輪功迷也不是一個熱衷者,對中國也是一樣。中國(江澤民)政府僅僅因為感到這些團體對自己的政治權力有威脅就取締這類宗教或政治團體,對(江澤民)政府自己來講是政治自殺。當一個政治和宗教制度剝奪其自己成員的基本自由和權利時,就有必要剝奪這種制度的存在權利。更令人不安的是世界上的管理機構、人權條約、各國政府和公司因為害怕觸犯中國,微妙地寬恕──而不是譴責──這樣習以為常的人權侵犯行徑,對中國的政治、經濟、和道德狀況視而不見,因為他們擔心會觸犯中國從而阻礙全球化進程和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