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鑑於法輪功是一種和平、非暴力形式的個人信仰及煉習,在三藩市、郡及其他地區有眾多的修煉者;
鑑於,法輪功是一種精神運動;
鑑於,法輪功修煉者在三藩市、郡和其他地區,曾遭遇暴力事件;
鑑於,人權委員會堅決相信保證市民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的基本人權:自由、個人信仰及煉習、表達、和集會;
鑑於,人權委員會同時堅信保障市民有以和平、守法的方式追隨和實踐他們的宗教信仰的基本人權;
因此,人權委員會通過決議,尊重並保護法輪功修煉者的自由信仰和和平活動。
三藩市、郡人權委員會於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通過
人權委員會主席
噶達.薩理巴-馬樓夫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1/7/14/122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