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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市、郡人權委員會決議尊重並保障法輪功學員信仰及和平煉功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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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7月13日】加州三藩市、郡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ssion, 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2001年5月24日通過決議案,尊重並保障法輪功學員信仰和和平煉功的活動。

全文如下:

人權委員會決議

鑑於法輪功是一種和平、非暴力形式的個人信仰及煉習,在三藩市、郡及其他地區有眾多的修煉者;

鑑於,法輪功是一種精神運動;

鑑於,法輪功修煉者在三藩市、郡和其他地區,曾遭遇暴力事件;

鑑於,人權委員會堅決相信保證市民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的基本人權:自由、個人信仰及煉習、表達、和集會;

鑑於,人權委員會同時堅信保障市民有以和平、守法的方式追隨和實踐他們的宗教信仰的基本人權;

因此,人權委員會通過決議,尊重並保護法輪功修煉者的自由信仰和和平活動。

三藩市、郡人權委員會於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通過

人權委員會主席
噶達.薩理巴-馬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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