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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經濟觀察(6/14):社論--法國法律在香港法輪功問題上引起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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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6月9日】遠東經濟觀察6月6日發表社論,指出如果法案將正常行為定為有罪,即侵犯了人按照良知堅持信仰和自由實踐其原則的天賦人權。社論全文如下:

上週,香港版的中國日報在頭版的一角報導了這樣一條消息「法國通過了反邪教法」。提醒!暗示!董先生。香港特首董建華最近針對法輪功運動發表了一些令人震驚的尖刻談話,比如發現法輪功「多少有些X教特徵」。董明白了北京的暗示,接下來又讓香港政務司司長聽出了他的弦外之音,政務司長警告說「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必須謹慎考慮所有可能採取的行動。」因此,據報導,政府在關注國外的反邪教法案,並且據說尤其在關注法國法案的進展。考慮一下這是個甚麼樣的法律以及法輪功到底造成了甚麼威脅,就會看出這是個多麼糟糕透頂的主意。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權利糾紛或其他權益問題而進行判決。最大的權利就是生存權,這是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生存權是沒有商量餘地的。可是,其他的權利是分層次的,哪種權利優先於其他權利,處於何種位置,是法學要研究的問題。基於此種考慮,法律意味著通過懲罰的威懾力,防止一個人超越其個人權利的界限。

現在考察一下香港的法輪功。他未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未對任何人造成威脅;既不號召革命也沒呼籲推翻甚麼地方的甚麼人。法輪功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團體,沒有發現任何違法亂紀的意圖,沒有對他人權利或民眾利益的邪惡圖謀。因法輪功在香港的存在而焦慮的人是多麼的杞人憂天。但是,如果法輪功運動從未也永遠不會違反任何法律(也要被禁止)的話,天呀!或許也應該制定一部法律禁止呼吸,或者至少是禁止深呼吸。問題是顯而易見的。法案將正常行為定為有罪,並侵犯了人按照良知堅持信仰和自由實踐其原則的天賦人權。

至於欲從法國法律中提取的任何借鑑,除了絕對有害的信念外,大部份僅僅是愚蠢無聊。謝天謝地,其法案中最糟糕的原始條款未被採納:「精神操縱」是種犯罪。(如果這樣),蹣跚學步的孩子們的父母就需要小心從事了。但是這樣一個條款居然被嚴肅地考慮了,這表明這樣一個法案的基礎是多麼虛弱。

由於香港政府承認將考慮制定一個類似法案,不管法案採用甚麼具體的形式,香港都是在表明它相信法律可以隨心所欲。遵紀守法的個人或團體,凡是具刺激性的,可能發現他們落入了新法律的圈套:遵從還是不遵從。通過這樣一個明顯的傾向,政府證明它對於「一國兩制」所保障的自由的維護是騙人的。若開始挽回人們對其保障自由誠意的信賴,政府不僅要拒絕任何將無辜者入罪的企圖,還應堅稱一個「負責任的政府」絕不會為偏執而立法。否則,渴望成為「世界都市」的香港反而表現出了粗野與狹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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