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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法輪功學員被拒入境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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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5月5日】4月28日下午, 澳門1名法輪功學員有事乘船到香港, 但在香港港澳碼頭海關過境時大概電腦顯示了甚麼了,被拒進入香港。 由關員把這位學員領到工作室登記資料, 後請示上級, 被告知不能進入香港。問及理由, 只講根據入境條例第11條拒絕入境。追問第11條條例內容, 不肯告知, 學員認為不讓進入也該有個理由, 以便自我衡量以後條件成熟了可再來香港。不講理由, 不能服人。就對關員講: 如你確實不知道, 或你無權解釋, 請你的上級來面談。後來一位姓陳的高級主任出來面談, 還是同樣一句話, 根據入境條例第11條, 沒講明理由。黑箱作業, 香港是否受到壓力?又不敢曝光。試問香港國際形像如何?一國二制何在?可悲!可憂!

該大法學員於2001年3月23日最後一次入境香港, 不知事隔月餘在證件沒有任何問題、沒有任何犯罪記錄、沒有任何延期居留的情況下, 變成不夠入境資格。實在令人難以理解及接受!

因不滿關員的答覆, 拒絕簽署任何文件, 並拒絕上船以表達不滿。關員們多次表示
此為上頭的決定, 他們無能為力, 讓學員必須離境。不知甚麼上頭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香港做為一個自由、開放的法治社會, 竟做出這種嚴重違反法律精神的決定。

(澳門法輪功學員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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