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這種傷害的嚴重性,法輪功方面曾連續發出4封律師信給華僑時報,要求對方立即停止刊登誹謗法輪功的任何文章,並挽回其造成的惡劣影響。然而,華僑時報不但毫不理會,居然無視加拿大法律,召開所謂的「法輪功批判會」,繼續向公眾散布對法輪功的仇恨。在這期間,何兵還無理毆打在街頭照相的法輪功學員,並惡人先告狀,叫來警察,造謠說該學員打了她。事後,華僑時報顛倒黑白,誣陷說「法輪功學員圍攻報社」, 法輪功學員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於12月6日向魁北克高等法院起訴,狀告華僑時報、華僑時報業主和提供侮辱法輪功文章的作者何兵。當天,法院向原、被告各方送達了12月10日的開庭審理通知。
經魁北克高等法院12月10日開庭審理,產生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爾地區高等法院裁定書及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爾地區高等法院保證條款同意書如下:
高等法院裁定書
(1) 法庭已受理了原告的申請、宣誓書和提交的證據,法院也聽取了原告的律師與被告Cresent Chau(華僑時報業主和出版人)和華僑時報(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的律師的陳述;
(2) 審閱了原告的律師與被告Cresent Chau和華僑時報(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的律師簽署的保證條款的同意書。同意書的簽署日期為2001年12月10日;
(3) 法庭命令如下:
(4) 確認並批准簽署於2001年12月10日的同意書,並存檔於法庭記錄;
(5) 命令被告何兵在任何地點均不准發表或傳播原告在申請書和證據中所指控的材料和類似的材料。
(6) 根據簽署於2001年12月10日的同意書上關於被告Cresent Chau 和華僑時報(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的條文,下令送達本裁定書;
(7) 命令將本裁定書送達被告何兵,送達地點為原告申請書信頭上所列的被告何兵的地址。
(8) 命令所有被告遵守和服從本裁定,否則將依據法律予以處罰和制裁,其中包括藐視法庭罪;
(9) 免除原告支付保證金;
(10)費用以後支付。
法官簽字
2001年12月10日
1.在不損害原告及被告的各項權利的條件下,及在對原告、被告保留追索權的條件下,及無須任何一方認可申訴中提出的事實的情況下,原告與被告Crescent Chau 和華僑時報(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達成如下保證條款同意書:
2.上述被告必須履行如下義務:根據原告申請書的要求和提供的證據,(被告)既不能接受也不能刊登來源於共同被告何兵所提供的關於法輪功的任何文章或廣告。既不能接受也不能出版來自於任何其他人的具有類似性質的文章或廣告。雙方認為,上述限制規定並未限定被告在加拿大法律及魁北克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發表或刊登關於法輪功的合理、合法的文章或廣告。
3.如果雙方律師無法於2002年1月7日上午9時之前達成時間表(ECHEANCIER)的話,為制定時間表,原告的申請將延期至2002年1月7日上午9時於216號房間。
4.本同意書所提出的保證條款將由法警送達被告,至於Chau和華僑時報(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送達地點為華僑時報所在地。對被告Chau的法律文書的送達,可以將本命令送交華僑時報辦公室的一個適當的人,送達即為有效。
5.本保證條款同意書生效,並於2002年1月7日下午5時之前保持全面約束力。然而,可依據雙方同意和法庭命令予以更新。
6.費用以後支付。
2001年12月10日,蒙特利爾
原告律師簽字
被告律師簽字
(譯者註﹕上述譯文如與原件有出入請以原件為準。附原件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