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認為只要自己在做事的時候不去想自身,不帶私心,只想怎樣作對正法有利,就是將自己當作了一個法的粒子,就可以了,但現在我發現,這並沒有真正的做到無私,因為還有一個「我」,當去思考自己怎樣不帶私心的時候,已經是有私了,已經將自己和法脫離了。
一個同修曾說:「師尊在《長春講法》中說『你要為你自己而存在』,這是不是私呀?」我理解不是。「為你自己而存在」,怎樣才能真正的為自己而存在?當我們抱著人的各種觀念去思考自己的利益的時候是為自己而存在嗎?不是,那時的我們根本已沒有了自我,有的只是變異的觀念,只有當我們真正的溶於法中,為法而存在時,才是真正的為自己而存在,因為沒有這法就沒有我們,我們是法的一個粒子,當我們為法而存在時就是為自己而存在。沒有你,沒有我,沒有他,只有法!無論是你做了甚麼,我做了甚麼,不都是法做的嗎?
師尊在講法中一再說我們是一個整體,當我們有自我概念的時候又怎樣能真正的形成一個整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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