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議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宗教自由問題
歐洲議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宗教自由問題的決議
歐洲議會,
---經慎重回顧和考慮歐洲聯盟和中國1999年12月21日高峰會議的決定和2001年1月22日歐洲聯盟和中國人權對話所作的理事會決定,
---經慎重回顧和考慮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規定的宗教自由,
A.鑑於委員會在其關於「與中國建立廣泛合作關係」通訊的實施報告(COM(2000)522)中指出,中國在尊重民權、政治權利、宗教信仰權利方面已經倒退,這一結論在2001年1月22日的總務會的決定中已被認同;
B.鑑於,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4年強制要求所有禮拜場所進行註冊以來,中國當局持續限制宗教自由的權利;
C.鑑於,官方認可的宗教的有限數目已明顯證明了中國對宗教進行控制,並且鑑於,中國將任何未經官方組織註冊的宗教活動定為非法;
F.鑑於,官方於1999年7月22日正式宣布法輪功團體為非法,並於1999年7月29日發布了對其創始人李洪志的逮捕令,並且,據報導,在過去兩年裏,大約50000名法輪功運動的成員被逮捕,其中大約25000人現在已被關入監獄、送入強迫勞教所,或被強行關押在精神病院,同時,至今為止已有137人在關押期間死於虐待或酷刑。
(會議決定):
1.呼籲中國釋放所有因為和平行使國際公認的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和良知自由權利而被拘留或監禁的人;
2.呼籲中國全面保障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以及行使與之相關的良知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和集會自由的權利;
3.我們很遺憾地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民權和政治權利公約」和「國際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公約」上簽字後,仍然沒有完成批准和實施的程序;
4(略)
5.要求中國政府依據中國憲法,允許法輪功學員行使他們基本的良知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和集會自由;
6.呼籲歐洲聯盟及其成員國在日內瓦聯合國人權會議上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遞交決議案,譴責中國所有侵犯宗教權利的行為,特別是對…法輪功修煉者人權的踐踏;
7.要求主席將此決議發送(歐盟)理事會、委員會和各成員國議會、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中國政府和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