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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向邪惡妥協也是一種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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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1月2日】長期以來對科學知識的執著追求使我忽略了對社會現象的思考,更沒有努力去改善人類的命運,去同不義和暴政做鬥爭,或者去改進人類關係的傳統形式,甚至對社會上那些我認為是非常惡劣的和不幸的情況也保持沉默。現在,我覺得對他們的沉默是在犯同謀罪。

我意識到:除了人身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基本權利外,還有一種人權,儘管它不常被人提及,卻註定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個人有權利和義務不參與他認為是錯誤的和有害的甚至是邪惡的活動。有這樣的情況:能力非凡、道德高尚的正直的人,正是由於這個緣故而同國家機關發生了衝突。二戰後在紐倫堡對德國戰犯的審判默認了這樣一條原則:犯罪行為不能以執行政府的命令為藉口而獲得赦免;認為應以良心來代替法律的權威。

正是那些歷史上的有識之士提出的人在道德和思想境界以及相互對待的行為方面的理想,並以此教導人們,才使人權得以實現並發展,保證其存在和有效。人們普遍接受了這些理想和信念,是幸福生活得以實現。但是,在人性惡的壓力下,這些理想和信念又總是被踐踏。歷史上充滿了爭取人權的鬥爭,這是善與惡的鬥爭,是無休止的鬥爭。要厭倦這種鬥爭,就意味著社會的覆滅。

目前,對法輪功的鎮壓所導致的局面,已使中國受到其餘文明社會的嘲笑和不恥。對於那些為了獲取政治利益而竭力製造「恐法病」的貪婪權利的邪惡政客們,我們還能容忍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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