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法輪功的性質不是個人能貿然決定的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0年4月25日】目前有許多人在規勸我們這些法輪大法修煉者時總是說:我們知道你們是好人,可是國家已經把你們定為邪教了,你們就不要煉了。可是事實的確如此嗎?否!迄今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法輪功根本沒有定性。

1999年10月25日,國家主席江澤民在國外發表講話,稱法輪功為邪教,隨後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緊接著各大媒體紛紛跟隨,大量報導。

眾所周知,我們國家的根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序言中明文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第八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國外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權利僅此兩條。顯然,憲法沒有賦予國家主席對任何一種功法定性的權利。所以江主席的談話超越了憲法所賦予的權限。憲法第五條第五款明文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由此可見,江主席的言論是違法的。再則,關於以上的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我們姑且不說其論點論據如何與事實不符,而且違反了中國共產黨一貫主張的「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但從其效力來說,它不但代表不了黨中央,更代表不了法律。

有人也提到,1999年十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兩高不也做出了有關決定了嗎?的確,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9次會議及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47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及兩高的解釋根本沒有涉及到法輪功,而是針對真正邪教的處理,與法輪功毫不相干。

事實上,自從法輪功於1992年傳出以來,直到現在,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沒有對法輪功做出過任何決議。所以,國家個別領導人,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違反憲法所做出的有關法輪功的決定、措施等都必須依法予以糾正。

輿論代表不了法律,個人也代表不了政府。今年4月2日人民日報發表的《江澤民在中央紀委第四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江主席一再強調要維護法律的尊嚴,不論是誰,不論職務多高,到要依法辦事。做為國家最高領導人,江主席更應該以身作則,做尊紀守法的表率。江主席對法輪功定性的違法越權行為,傷害了億萬人民的心。要知道,我們在各種環境中都是好人,我們沒有做不好的事,沒有反政府。人容易抓,容易打,但失去民心將是多麼可怕的事情。中國共產黨歷來主張「有法必依,有錯必糾」。我們真誠地希望看到江主席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勇於糾正自己的錯誤,還法輪功一個清白。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