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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原癌症患者致聯合國人權組織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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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0年4月15日】

尊敬的聯合國人權組織: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名公民叫張麗芳,家住:北京市崇文區板廠新裏96號,現年39歲,我原是一名癌症患者,是法輪大法給了我第二次生命。

在中國政府1999年7月22日把法輪功定為非法組織以後,派出所把我叫去問我對法輪功的看法。我說:法輪大法是宇宙的大法。於是就因我家有大法弟子,我就被帶到派出所,傳喚一天一宿,於是17日晚送到崇文看守所拘留一個月。在看守所裏,我被迫和犯了罪的犯人住在一起。在99年10月份法輪大法被定為邪教以後,我仍認為我是這大法的最大受益者,法輪大法我要一修到底。警察聽了我的話,認為我是頑固分子,於是當晚把我就留在派出所,還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抄了我的家。

我在派出所拘留兩天,無疑從這以後我就在警察的眼裏成了重點,不管上級對法輪功有甚麼「精神」,我家是警察必來的。法輪功給人民在身體上帶來了健康而且能夠使人類在道德上得到回升,無疑對社會對家庭對國家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信訪辦是給老百姓說話的地方,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可後來信訪辦的牌子都被拆掉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在2000年1月3日,我去天安門煉功,又被抓進了崇文看守所拘留一個月。在這期間,警察只要見到煉功的人,就會說我被判了兩年勞教,給我的家人在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傷害。第三次被拘留就因到天安門警察就問是不是練法輪功的。我們修煉是堂堂正正的,當然我們說是修煉的,於是就被帶上警車送往昌平,而後送往看守所,看守所刑拘38天。

我呼籲聯合國人權組織,對中國大陸對法輪大法不公正的決定,督促中國政府儘快給予公正的實事求是的調查,還法輪大法以清白。

中國公民 張麗芳
20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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