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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大、市人民檢察院應嚴格監督公安部門的執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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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0年12月8日】 武漢市1999年9月份以來對法輪功學員執行隔離關押,並美其名曰「監視居住」,但《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明文規定,對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處的到固定住處實行監視居住,對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由執行機關到指定的住處進行監視居住。

我們武漢市大法學員全是武漢市各轄區的市民,都有自己固定居住處所,然而公安部門把我們強行長期隔離關押,至2000年9-10月以來部份有正念的人們意識到這樣做是直接違背國家法律的。所以有部份地區取消了「專門關押法輪功學員的地方」,但是至今仍還有許多地區沒有取消,甚至變本加厲的進行迫害,如漢陽陶家嶺、武昌青林、礄口額頭灣、江漢區某構件廠等地沒有取消這種不合法地行為,而且還將裁決和刑拘期限已滿的人員不釋放,又繼續強行關進以上非法的「監視居住處」。以上被關押的學員受到各種非法的虐待,家屬相見十分困難,連監獄看守所在押人員都有的七項權利,在這裏的法輪功學員連這樣的權利都被他們剝奪了。

我們呼籲全社會有良知的善良的人們為法輪功學員說句公道話,像這樣的執法者知法犯法的行為不能再延續下去了,應該無條件的撤除以上地區私設的關押法輪功學員的監獄,嚴格依法執法,體現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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