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法輪功群眾沒有犯罪

——為被非法判刑的學員辯護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0年10月24日】 題:最近驚悉瀋陽馬三家勞動教養所對18位大法女弟子的獸行,我謹代表大陸的大法弟子和有良心的正義之士,對這些蛇蠍心腸的衣冠禽獸,表示最強烈的憤慨和最嚴厲的譴責!我們呼籲各級政府立即查辦兇手,還法律公正!我們呼籲立即制止江澤民對法輪大法的邪惡鎮壓,還大法和師父清白,給法輪大法合法的地位,立即制止所有拘留所、勞教所、監獄對大法弟子的殘酷迫害,給你們自己、也給子孫後代一個光明的未來!

法輪功群眾沒有犯罪----為被非法判刑的學員辯護

近期,不斷有大法學員因向廣大被矇蔽的人民說明真象、散發大法資料而被勞教、判刑,其中有的竟被判高達5年,少的也有3年或1年不等。這是近期江澤民進一步打壓政策升級的結果。一律師朋友說,「殺人的案子,都可以花錢想辦法,可是,法輪功的事可絕對不行,誰讓你們讓江xx不高興呢!公檢法機關的「紅頭文件」一個接一個地傳達,哪有甚麼法律依據?老江想怎樣整你們就怎樣整你們。「

連不學法律的中國老百姓都知道,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裏有一個規定,即第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那麼,讓我們來看一看,自1999年7月20日以來至今的來勢兇猛又不斷升級的對法輪大法的殘酷鎮壓迫害中,江氏等人依照的甚麼「事實」根據、甚麼「法律」準繩將無以計數的這一群「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指導準則的善良無辜百姓,進行殘酷迫害折磨關在黑暗的牢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13條明確規定了甚麼是犯罪,「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也就是說,一個行為必須具備三個特徵,才能被認為是犯罪,既: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事處罰性。

一 法輪大法修煉群眾的行為對任何社會都是百利而無一害的,更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修煉法輪功的群眾是一群信奉宇宙最高法理「真、善、忍」的道德高尚的善良群體。即使不修煉的人,只要是看過法輪大法的書或與修煉法輪大法的學員接觸過,都不會否認這一事實的。他們「真」,他們所做的就是將法輪大法的真象告訴政府,告訴人民。他們雖然修者眾多,但他們是一群任勞任怨、處處為別人著想的人,更不會從事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任何反對政府的意圖和行為,沒有政治目的,他們所做的就是揭露江xx等人顛倒黑白、誣蔑造謠、殘酷鎮壓的邪惡,破除江澤民等借助國家輿論工具造成的惡毒影響,和平地、真誠地向政府、人民表達他們的肺腑之言:還我們師父清白,我們要做好人,還我們修煉的權利。他們向自己的政府、用這些法律賦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權利去善意地呼籲。然而,「信訪辦」這個本來是傾聽人民心聲的地方,人民訴冤、說理的地方,卻成了法輪大法群眾走向監獄的大門,「信訪辦」被重兵把守,只要是修法輪大法的,別說到裏邊申訴了,他們連信訪辦的門還沒進,就會被蜂擁而至的公安毒打並強行帶走。信訪辦無門可進,他們被逼無奈,為了表達自己的心願,他們只有三三兩兩走向天安門,舉起「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的條幅,告訴政府,告訴世人:還我們師父清白,我們是好人,還我們修煉的權利。然而這些大善大忍的行為,是對「人民政府」的充份信任和真誠期盼,導致的卻是「人民警察」在「人民政府」極少數領導人指使下更瘋狂的鎮壓,拳腳相加、酷刑之後,更是黑暗的牢獄!只要還有一點理性的人,認真地思考一下:即使遭到如此不公的迫害,法輪功的群眾有一點點「反社會、反政府」的意圖嗎?

李老師一直教導弟子,決不參與政治。「永遠不參與政治、不干涉國事,真修向善」《大法金剛永純》。「凡修煉法輪大法者,要嚴格遵守各自國家法紀,任何人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行為,都是法輪大法的功德所不容許的。違反及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自己負責。」《法輪佛法 大圓滿法》。廣大的大法弟子無不嚴格遵照師父的教導,他們從無任何政治訴求,從未有想撈取甚麼政治利益。他們的和平表達心願的行為、向人民說明真相的合法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嗎?他們有任何「有組織、有預謀、有綱領、有領導的政治行為嗎」(十月九日新華述評)?自99年7月20日以來,法輪功群眾天天上訪,從未有一天間斷過,怎麼組織、預謀?綱領在哪呢?這些手無寸鐵的善良百姓去向自己的政府申冤、上訪的和平、善意的舉動就具「妄圖顛覆社會主義制度的反動本質」(新華社述評)?他們向自己的政府表達意願,想人民說明真象,就是「與人民為敵,與廣大群眾為敵,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新華社述評)?

二 法輪功群眾的行為無刑事違法性

是否違反《刑法》,是衡量罪與非罪的標準,「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既「罪刑法定」刑法原則,在我國刑法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它在我國1997年新《刑法》中的確定,對防止執法者濫用職權、擅自斷案定罪,確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然而,這一現代刑法中被認為是首要的刑法原則,還不如江xx的一個隨手「批示」。參加鎮壓的國家機器公檢法們都知道,打壓法輪功、每一次打壓的升級,他們依照的都是江xx的指令、批示,而不是國家的《刑法》。他們重操文革伎倆,隨心所欲,給法輪大法、給法輪大法弟子強加罪名,公開捏造誣陷,把國家的憲法拋之腦後,任意曲解、套用《刑法》,抓人、判刑,其所作所為無任何法律根據。

法輪大法弟子把江xx等顛倒黑白、惡毒鎮壓的真相向政府申訴,告訴世人,是《憲法》等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有何「刑事違法性」?違反的是中國的甚麼法律?觸犯了《刑法》的那一條?有許多法輪大法的弟子就是因為把《善良的人們,請來了解法輪功的真相》等散發給世人,被強加觸犯了《刑法》300條而被判以重刑。《善良的人們,請來了解法輪功的真相》等資料是一些關於法輪功的真相的文章,幫助善良的中國百姓了解真相,而不被輿論的顛倒是非所矇蔽。不知他們如何想得出,這也是「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到底是誰在「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做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既然,法輪功群眾的行為無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更不具有「應受刑事處罰性」。所以,法輪功群眾的所作所為也就談不上甚麼犯罪,更不應該受到殘酷的迫害。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