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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高級委員關於律師角色的基本原則(摘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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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聯合國人權高級委員關於律師角色的基本原則(摘選)
(被關於防止犯罪和違反者待遇的第8屆聯合國大會採納,哈瓦那,古巴,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

……

獲取律師和法律服務

1、所有的人都有權通過自己選擇的律師來保護和建立他們的權利,並在犯罪過程的各個階段為自己辯護。

2、政府應該確保提供能有效和平等地取得律師的過程和應答機制。這包括在他們領土內受限於司法的所有的人,沒有任何種類的區別,例如基於人種、膚色、人種起源、性、語言、宗教、政治或另外的意見、國家或社會的起源、屬性、出生、經濟、或其它狀態等等的歧視。

3、政府應該確保足夠的資金和其它資源,為窮人,必要的話,為其它處於劣勢的人提供法律服務。專職律師團體應該相互協作,組織和提供服務、設施、以及其它的資源。

律師職能的保障

16、政府應該確保律師
(1)能夠執行他們的所有職能,不受恐嚇、阻撓、騷擾,或不適當的干擾;
(2)能夠自由地旅行和諮詢他們的客戶,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
(3)不應該為任何與認可的專業職責、標準和倫理一致的行動遭受或是威脅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它方式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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