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修煉法輪功的合法權利不容侵犯

——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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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1998年10月5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大使在聯合國總部代表我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之一。該國際公約的核心是締約國應當採取措施在它本國加以實施各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命權、人身自由權、思想和宗教信仰自由、發表意見自由、結社和和平集會權等等。加入公約的國家必須尊重和保證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平等地享有公約所承認的各項權利;在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沒有對這些權利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應採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保證這些權利得到實施。據此,公民修煉以「真、善、忍」為本的「法輪功」,是擁有上述思想信仰自由等各項權利的,是完全合法的,其合法權利不容侵犯。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最近一個時期以來,我國各地對修煉「法輪功」的公民,採取了一系列侵犯人權的措施。甚至有關部門下發文件,不斷升級,阻止公民修煉「法輪功」,嚴重違背了我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根據該公約,公民思想可持有「有神論」的自由,也可持有「無神論」的自由;公民思想上可以存在「多時空生命的宇宙觀」,也可以存在「單時空機械的宇宙觀」;公民可以信仰「神」的存在,這是法律賦予所有締約國公民的一項自由權利。那麼既然我國已經簽署該公約就必須按公約行事。現有關部門又在文件中給「法輪功」扣「迷信」的帽子,「政治問題」的帽子,甚至將其根本不屬於宗教的、鬆散管理的上乘正法,人為的定為「邪教」,部署如何進行釜底抽薪,分化瓦解,責令「交出法輪功書」等屬於個人的財產,並以「將影響生活、工作和生存」威逼之,進而一意孤行地欲予「摧毀」。此行為完全背離了我國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所應履行的義務,同時也違背了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使國家的形像在全國以至全世界人民的心目中受到損害。

我國簽署《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表明了中國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決心,也消除了國外一些人在人權問題上對中國抱有的偏見和誤解,如果任其別有用心的人為所欲為,將億萬修煉以「真、善、忍」為本的「法輪功」群眾推到政府的對立面上去,那勢必將要給西方國家某些人在人權問題上來攻擊中國提供了一個口實。

國家領導人應提醒有關部門當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締約國法律的拘束力。
大連一名法律工作者
1999年6月30日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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