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充份暴露了中國政府名為「依法治國」,實為「有法不依」的真實面目。法院執行審判權既要求適用法律的合法性,又要求審判程序的合法性,然而從這次審判可以看出,北京市中院的審判在實體和程序上都存在著嚴重的違法行為。1998年6月10日,北京中院曾經發布一條通知,規定:「任何一個年滿18的公民都可以到法庭旁聽」。然而在這次審判中,法庭違反了自己的規定。只准許每個被告人的一位親屬到庭旁聽,而且不准親屬攜帶手提電話和傳呼機進場,也不准海外媒體記者旁聽,只准大陸官方傳媒記者採訪。
自從所謂的「4﹒25法輪功信眾圍攻中南海」事件以來,中國當局不顧事實的真相,不理會廣大民眾的心聲,持續不斷、變本加厲、野蠻粗暴地鎮壓法輪功學員,引起了各國政府和全世界所有善良人們的廣泛關注。許多有良知、有正義的人們紛紛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呼籲中國政府停止對法輪功的錯誤打壓。
法輪大法是以同化「真、善、忍」宇宙最高特性為根本的佛家修煉大法,從未宣傳異端邪說,根本不是邪教。全世界上億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大法的功理和功法是真實有效的,具有顯著的祛病健身的效果,許多科學工作者的客觀、深入的研究也證明,法輪大法是超常的科學,是真正的科學。同時,法輪大法教人向善,重視心性的修煉,,凡事為他人著想,遇到矛盾向內找,向內去修,極大地提高了修煉者的道德水平,在客觀上,起到了促進道德回升的作用,有利於社會穩定和精神文明建設,何罪之有?面對著大陸公安和警察的皮鞭和電棒,千百萬法輪功學員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以血肉之軀默默承受,請問那些依然下得了手的警察同志,你們良心何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第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由此可見,法輪大法學員去北京向中央政府反映情況的行為完全是在履行憲法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是合法的。
法輪大法的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在《我的一點聲明》中明確告知世人:「中國法輪功只是個群眾性煉功活動,沒有甚麼組織,更沒有任何政治目的。從來沒有參與過任何反對政府的活動。」「我們現在和將來都不會反對政府。別人可以對我們不好,我們不能對別人不好」。
可是中國政府卻仍然一意孤行,甚至變本加厲,把千百萬大法弟子的大忍大善之心,當作懦弱可欺,不但公然踐踏自己的憲法,無視人民的基本權利,也嚴重違背自己已經簽署的有關保護人權的各項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等。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在國際社會中對於自己所作的承諾和義務隨心所欲地出爾反爾,其結果只會把自己推向世界各國所有善良和正義人民的對立面,自我孤立;同時,將20年改革開放以來不斷改善的國際形像徹底破壞。
有鑑於此,我們真誠地呼籲中國政府和國家領導人,以國家民族為重,以億萬人民為重,目光遠大,胸懷寬廣,勇於承認錯誤,並勇於糾正錯誤,儘快回到法治軌道上來,真正地依法治國,以和平對話的方式解決目前的危機,這才是國家之幸,民族之幸,人民之幸。懇請中國政府和領導人三思!
北美法輪功學員
19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