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於桂敏、楊秀花非法庭審。法庭上,於桂敏和她的律師據理闡明,法院剝奪另一位辯護律師王磊到庭辯護權利的做法是錯誤的。 六月八日上午十點,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法院的法庭內,共一百六十個座位的旁聽席上坐滿了人,這些人衣著整齊、訓練有素,由此可以看出,這些人都是當地法院為了防止眾人旁聽,同時也為了讓旁聽者完全在法官的掌控之下而安排的,有的人看到有齊齊哈爾市610和國保人員,還有特警、警察和當地社區主任等,而大多數法輪功學員的親朋好友因為沒有法庭發放的準入證,被拒之庭外。 於桂敏遭酷刑雙腕傷痕外露至深 |
這次開庭是本案發回重審後,對於桂敏、楊秀花再次開庭,前次審判長劉慶華因屢次犯法亂紀,被撤銷刑庭庭長職務,前次庭審也是因為他的任意妄為,剝奪了辯護律師王磊的辯護權,並當場把王磊律師逐出法庭,而此次庭審也沒給予糾正。 庭審開始前,於桂敏、楊秀花坦然走入法庭時,雙手合十於胸前,向眾人行佛家禮儀。 正當要求迴避 法庭數次休庭、開庭 審判長邱紅問有沒有需要迴避的,於桂敏看到自己的兩位辯護律師只來一位,即刻向法庭發問:為甚麼我的兩位辯護律師只來一位,王磊律師為甚麼沒有到場?在於桂敏和律師反覆的追問下,邱紅說之所以不讓王磊參加庭審,是因為王磊在本案一審庭審時擾亂法庭秩序,所以法院不再讓他參加庭審,於桂敏聽後大聲說:王磊律師沒有擾亂法庭秩序,法院不讓他參加庭審的做法是錯誤的,應當立即讓王磊參加庭審,不能剝奪我的委託權。另一位律師當庭提交了一份於桂敏寫的審判長邱紅試圖干涉於桂敏聘請王磊律師的書面證言,認為作為法官干預當事人聘請律師是無法接受的,當庭要求合議庭的三位審判人員迴避。 法官問到律師是否需要申請迴避,律師當即說道:「我同意另一位律師的迴避請求,並補充以下幾點理由:一、我認為王磊律師沒有擾亂法庭秩序,據我了解,當時開庭的情況是這樣的,王磊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庭上發表辯護意見時說道:依據刑法多少多少條,審判長劉慶華說你別跟我講《刑法》;辯護人說依據憲法多少多少條,審判長又說你別跟我講《憲法》。一個法庭既不能夠講《刑法》,也不能夠講《憲法》,那到底要講甚麼好,這能夠說是王磊擾亂法庭秩序?……」提到不讓講法律的法庭,審判長邱紅明顯有點慌亂,律師的話還沒說完就宣布休庭,讓旁聽的人感到愕然。 大約過了十多分鐘繼續開庭,可能是因為剛才慌亂中,沒聽完律師的迴避理由感到欠妥,邱紅並沒有直接宣布駁回迴避請求,而是問是否還有新的迴避理由,律師說有:首先王磊沒有擾亂法庭秩序,所以不應該拒絕他參加庭審,你們合議庭不讓王磊參加庭審,是對辯護律師辯護權的剝奪,是對王磊律師的報復,你們合議庭已經和本案的審理具有了利害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合議庭的法官應當迴避;其次,邱紅作為本案的審判長,竟然強迫干預於桂敏解聘辯護人王磊,這是對當事人訴訟權的剝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本案審判人員和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會影響本案公正審理,同樣應當迴避。邱紅連掩飾都不願意再做,和其他兩位合議庭成員私語幾句後,直接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駁回律師的迴避請求,並不得覆議。 律師當即表示抗議,認為審判人員的迴避,應當由院長決定,但合議庭根本就沒有告訴院長,因而是嚴重違反法律的。 於桂敏和楊秀花:剝奪王磊律師參加庭審權利是錯誤的 於桂敏和楊秀花持續在法庭上表示抗議,並要求審判長允許王磊律師參加庭審,當時場面一度變得很混亂,但邱紅仍然我行我素,準備強行推進庭審,公訴人李建軍在旁邊忍不住了,竟然直接繞過合議庭,喝斥於桂敏,律師當即大聲指出:公訴人越俎代庖,非法指揮庭審,請求法庭責罰,於桂敏也提出要求公訴人迴避。在爭論中,邱紅再次宣布休庭。 十多分鐘後,又重新開庭,但接著邱紅認為控辯雙方在上午的庭審中都不聽從法官指揮,所以再次宣布休庭,下午一點半接著開庭。 下午開庭時,於桂敏、楊秀花面向旁聽人員再次雙手合十!於桂敏用洪亮的聲音,正念十足地數次說到堅持讓公訴人李建軍迴避,並鄭重指出李建軍必須給我的律師王磊當面賠禮道歉,遭到審判長邱紅阻止,並讓公訴人李建軍宣讀起訴書,同時要求於桂敏、楊秀花起立。於桂敏再次強調她的要求,不聽公訴人的宣讀,不起立。這時兩男三女五個法警大聲斥責,讓她起立,於桂敏、楊秀花堅持要求,五個法警強制把她倆拽起,僵持大約五分鐘,律師很憤怒,義正詞嚴對法警說:我的當事人沒有罪,信仰無罪。另一位律師也提出要求公訴人迴避,法庭程序進行不下去,審判長只好再次宣布休庭。 就這樣,數次開庭、數次休庭,迫害者們拿法律當兒戲,由此可見一斑。下午三點多,庭審再次恢復,審判長當即宣讀了檢察院不予同意公訴人李建軍迴避的書面文件,並給予桂敏和律師分別送達了決定書,律師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檢察人員的迴避,必須由檢察長決定。該決定書沒有檢察長的簽字,不符合法定程序,無法證明這個決定是檢察長本人做出來的,審判長和公訴人無言以對。 於桂敏慈悲告誡:為自己的未來,不要迫害法輪功學員 沉默片刻後,審判長說律師的意見已經在法庭筆錄上記錄在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於桂敏堅持要求公訴人迴避,公訴人置於桂敏的抗議於不顧,在一片嘈雜聲中宣讀起訴書。 審判長最後問楊秀花:你怎麼認為法輪功?她回答法輪功祛病健身,教我們做好人,於國於民百利無一害。 兩位律師對公訴方提供的證據一一進行了駁斥,尤其是對警方在於桂敏和楊秀花家中搜查到的大法資料作為本案罪證提交,律師認為是錯誤的,首先,上述物品和資料均沒有當事人本人簽字確認,見證人沒有身份證明,也未出庭作證,無法確定其真實性;其次,上述物品只是由當事人本人收藏,不能證明就是由當事人本人製作並傳播,在沒有持有法輪功宣傳品罪這一罪名的情況下,依據罪刑法定原則,不應當將上述物品作為本案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公訴人李建軍當即反駁說,沒有簽字的供述筆錄雖然不能夠作為定罪的證據,但是可以作為量刑的證據,並且說對當事人不得自證其罪,當事人不簽字他們也沒有辦法,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權利,律師當即回應道:「你既然知道不能夠要求當事人自證其罪,為何又說沒有簽字的供述筆錄可以作為量刑的證據,你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建議你回去再好好學習法律,不要到這裏丟醜。」 最後陳述時,於桂敏說道:「這麼多年來,法輪功學員的生命被迫害,精神被摧殘,身體被虐待,現在還有在監獄裏受刑的,失去生命的,是為了喚醒你們的良知,明白真相做出正確選擇,否則你們沒有未來了。法輪功學員的血不能白流、牢不能白坐,快清醒吧!法輪功學員的付出是為了告訴你們真相,到現在還不能喚醒你們嗎?不要再抓法輪功學員了,到我這為止吧,法輪功學員都是來救人的!希望在大災難、大淘汰中你們和家人都能平安!」 楊秀花陳述後,審判長問有何要求,楊秀花說:「要求無罪釋放!」 晚上六點,庭審草草結束。在庭審過程中,庭內庭外都布置了大量齊市、富區的610、國保、便衣人員。 富拉爾基區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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