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雲南省建水縣法輪功學員鄧輝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回到老家看望年邁的父親,五日返回昆明時,在建水火車站驗票時被綁架、構陷,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被非法判刑六年,並勒索罰金六萬元(中共不法人員得知他的銀行卡上有五萬多塊錢)。 被非法關押的鄧輝 |
鄧輝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從昆明回到老家看望年邁的父親,十月五日返回昆明時,他在建水火車站驗票時被警察攔截、搜身、綁架,警察雖一無所獲,但根據鄧輝臨時居住證的地址,跑到他昆明租處非法搜查,抄走大法書籍及法輪功無辜遭受迫害的真相資料。鄧輝被關進看守所。 這是鄧輝因修煉法輪功第五次被綁架。他曾兩次被非法勞教。二零零一年七月他被非法勞教兩年,後被非法延期八個月。鄧輝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出獄,回到父親身邊。不想才幾個月,他又被建水公安局抓進勞教所,直到二零零七年九月。 鄧輝還經常遭到經濟迫害。多年來,他不斷地找工作,又一再地被無理解除工作。二零零八年秋,鄧輝經朋友介紹,從一家自行車商行離職來到昆明市的一家體育訓練基地做保安,勤懇職守, 深受老闆喜歡。鄧輝對律師說:「兩千元的工資只夠養活自己,無力照管父親。」提起父親,他的眼圈再次濕潤:「但就是這份工作,雲南西山公安分局的國保警察 也逼迫老闆把我辭退了……」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辯護律師將開庭消息告訴鄧輝,說開庭可以見到父親了。孝順的鄧輝擔心父親在法庭上受到刺激,表示不希望父親旁聽。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建水法院第二法庭非法開庭。公訴人指控鄧輝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觸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辯護律師指出,刑法制裁的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十多年的事實證明,法輪功及修煉者並沒有所謂的自焚、騙財、圍攻等危害社會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相反法輪功尊崇中國傳統社會道德、疾惡揚善,倡導真誠、善良、忍耐和友好互助。信仰法輪功是憲法確認的公民信仰自由,該權利不容剝奪。 律師辯護指出:鄧輝個人保管、持有、收藏、閱讀的MP3、電子書、《洪吟》等電子讀物、紙質讀物,繫其作為法輪功修煉者的正當權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不是犯罪「證據」。這些物品或從國家歷史、社會變遷,或從個人言行、傳統道德等方面,向世人詮釋人的價值和生命的意義,講述真誠、善良、忍耐的優良美德,對於挽救當今中國社會危機的重要性。 建水縣法院認定的所謂「事實」包括鄧輝因修煉了法輪功或者宣傳真相而被勞教,二零一五年六月鄧輝向最高法、最高檢分別投遞了控告江澤民的控告狀。辯護律師指出,勞教幾年前已經被國家取消而證明是違法行為,不能成為定罪的證據。鄧輝對江澤民的刑事控告屬於依法行使公民的憲法權利,即公民對任何國家工作人員的一切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鄧輝無辜多次遭拘留勞教,屬於江澤民憑借個人意志「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的濫權瀆職行為。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其有職責依法受理公民對國家領導人的控告。 建水縣公檢法人員對鄧輝這樣一個善良的對社會毫無危害的修煉者明知是無罪還重判鄧輝六年,扣押了鄧輝的銀行卡,得知卡上有五萬多塊錢,竟然罰款六萬,讓鄧輝除了坐牢還變得一無所有。建水縣辦案的公檢法人員明知對鄧輝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仍然堅持編造所謂的「案件」,相關人員涉嫌徇私枉法罪、非法關押罪、搶劫罪等等。 鄧輝表示,到監獄後要繼續申訴和控告。 開庭當天,鄧輝的父親在開庭結束後想請律師吃飯表示感謝,被國保人員拉住不准他靠近律師。老父親以為律師依法辯護兒子鄧輝沒有違法犯罪,應該很快就會回家,還在家中巴望兒子回來。 這次非法開庭的審判長:鄒文,審判員:王貴鑫,龍葉,書記員:劉飛。檢察院的所謂「公訴人」:楊菊,張亞嬌。 建水縣檢察院: 地址:雲南紅河州建水縣鐘靈路 電話:0873 7619311 舉報電話:0873-7662000 公訴人:楊菊和張亞嬌 建水縣法院: 地址:雲南紅河州建水縣鐘靈路 電話:0873-7653035 審判長:鄒文 審判員;王貴鑫、龍葉 書記員:劉飛 建水縣法院人員名單: 丁紅偉 院領導 戈捍民 院領導 王燕岱 院領導 李雲梅 院領導 尚 偉 院領導 郭燁斌 院領導 趙 勇 政治處主任 王永貴 紀檢組長 董 麗 執行局 金 偉 立案庭 李艦波 刑庭 林 剛 行政庭 普晉東 民二庭 程 燕 監察室 吳玉芝 陳官法庭 張永波 行裝科 李玉飛 辦公室 付玲芳 陳官法庭 吳界谷 審監庭 林重波 執行局 常忠富 曲江法庭 張文發 立案庭 鄒偉文 審務辦 王貴鑫 刑庭 沈鵬飛 曲江法庭 王孝團 行裝科 陸昱文 立案庭 嚴學文 審務辦 閔 全 立案庭 李智強 立案庭 白永順 立案庭 龍兆興 立案庭 雷學有 民一庭 孫 權 刑庭 韓建清 行政庭 吳應芳 執行局 王 錕 審監庭 劉寶寬 執行局 韋銘輝 民一庭 張 梅 陳官法庭 邵 泉 執行局 龍 葉 刑庭 肖 彬 法醫技術室 唐世紅 民二庭 王 虎 行裝科 郭錦清 陳官法庭 朱 玉 辦公室 鄒 文 刑庭 吳 瑾 行政庭 朱進輝 立案庭 陪審員:安泉、鄭雅芝、張紅芬、余家國、潘興國、張保亮、鄔建中、戴勇堅、薛芳、孔繁貴、劉欽福、趙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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