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定性詞」改為「事實描述」更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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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我們明慧網上有很多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案例,其中很多文章提到「非法抓捕」「非法綁架」「非法抄家」「非法闖入」,但很多同修都沒有提供事實描述,而是直接下結論/定性而已。

換句話說,無論是當事人或大陸通訊員在撰寫報導時,還是大眾讀者在閱讀報導時,將「定性詞」改為「事實描述」能顯著增強文章的客觀性和說服力。

舉個例子:
寫法一:「惡警非法闖入大法弟子家,非法抄家,並非法綁架了大法弟子。」
寫法二:三名未著制服、拒絕出示搜查證的人員闖入民宅(三男一女,年齡看起來在30-40歲之間),在未提供扣押清單的情況下搬走兩台電腦,並將當時正在做飯的李女士強行帶上私車,未向當事人和當事人家屬告知去向。」

我們換位思考,上述這兩種寫法,哪種屬於「內部伸冤」,哪種讓人感到具有無可辯駁的真實呢?

現代讀者不再喜歡被餵養現成的結論,而是希望通過細節自己推導出結論,因此在報導中,為了更好的講清真相、讓真相更好的傳播,我們應避免直接使用「非法抓捕」作為唯一論據。很多讀者對他們認為具有強烈政治色彩或宗教色彩的「定性詞」(如「綁架」「構陷」)有天然的防備心理,我們敘述時,也應該注意在他們的眼裏,邏輯和事實的關聯是否成立。

根據法律,一份程序合法的「抓捕」必須滿足一系列法定條件:

1. 執法主體與證件(身份合法性)

執法人員必須主動出示《警察證》,證明自己的身份合法。如果是進行刑事拘留,必須出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

例如,描述 「來人未穿制服,未出示(或拒絕出示)警察證,也未出示任何法律文書,便強行將人帶走。」 這樣的事實描述,能讓讀者自己看到事件的「非法」屬性。當然,如果能正確地指出對應的法規作為參考信息,則可以讓有心的讀者自己去查證、確認。

2. 傳喚與拘留時限(時間合法性)

法定要求遵守傳喚時限, 刑事傳喚或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複雜需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批准不得超過24小時,並嚴禁變相拘禁,比如通過連續傳喚的形式延長拘禁時間,很可能屬於「變相拘禁」,要當場提出質疑,報導中也應對這樣的事實給予陳述。

如何用事實說明「非法」呢?舉例說明,如果你說「當事人在派出所鐵椅子上被扣留超過48小時,期間未收到任何拘留證明,且審訊結束後仍不釋放。」這就屬於事實描述。如果你只說「非法綁架」「非法拘留」,讀者不但無法了解事實,還會認為你很主觀或情緒化,從而喪失閱讀願望,更談不上幫助你傳播事實。

3. 家屬通知義務(知情權合法性)

法定要求採取刑事拘留或逮捕後,除無法通知或涉及特定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外,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告知拘留原因及羈押處所。

如何用事實說明「非法」?例如,你可以描述: 「當事人失蹤三天後,家屬多方打聽才得知其被關押在看守所,期間辦案單位從未主動履行通知義務。」

4. 搜查與扣押(物權合法性)

法定要求,進行搜查時必須出示《搜查證》(緊急情況除外,但事後需補辦手續)。扣押財物必須**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清單》**一式三份,由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名。

如何用事實說明「非法」?例如,可以描述 「警察進入民宅後翻箱倒櫃,未出示搜查證,拉走數箱私人財物卻未提供任何扣押清單,也拒絕見證人簽字。」

5. 暴力與文明執法(人身安全合法性)

法定要求嚴禁酷刑: 嚴禁刑訊逼供,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證據;使用戒具(手銬等)應僅限於防止逃跑、行兇等必要情形。

如何用事實說明「非法」?例如,你可以描述: 「抓捕過程中,多名無警號人員將年過六旬的當事人按倒在地,導致其手臂多處挫傷,且在審訊中連續多日剝奪睡眠。」

上述舉例不一定準確,只是建議同修們多從主觀「定性」轉向「實證」(即關鍵事實描述),通過列舉時間(何時)、人物(有無警號證件)、文書(有無拘留證/清單)、地點(有無送往看守所)等事實,讀者和法律專業人士自然能推導出「非法」的結論。至於違反了哪條法律法規,能向法律專業人士請教、確認、在報導中指出更好。

對於年輕或受過高等教育的學員來說,這種規範化、法律化的寫作方式更符合他們的邏輯習慣。

當然,即使文章用了「事實描述」,一些普通讀者仍會懷疑:「你說的這些細節是真的嗎?」 這時如果有照片、視頻或第三方的佐證,而不是僅憑文字描述,會有助於更多讀者打消保留態度。

還有的讀者可能會問:「如果法律規定得這麼明確,為甚麼基層執法中會大面積出現文中所述的違規行為?」現代讀者習慣於碎片化信息,我們的報導可以點出這種「執法違法」的深層原因,但不必長篇大論,而且新聞報導與時事評論屬於兩類不同的文章,不易混淆。

「非法」本身的確是事實,用「綁架」能精準體現迫害的性質,所以有的同修可能會提出異議:「在那種暴力抓捕的極度緊張環境下,我們很難記全警察的姓名、警號,甚至無法索要文書。要求提供詳盡的事實描述是否有些脫離實際?」

答案是,講真相的確很難,順著普羅大眾的執著**講清**真相更難;然而,我們如果沒有描述事實的意識、不知道如何才算「講清」,又怎能盡最大限度地做到「講清真相」呢?所以不是要求做到完美,而是這種意識和努力是必須有的。

有的同修可能想:「迫害本身是邪惡的,中共本身根本不講法律,我們跟他們講法律程序有用嗎?」答案是,有用,因為法律是常人層面的理,之上才是良心和天理。從最低的層面開始講,有助於震懾邪惡、喚醒當事警察的良知,也有助於報導的讀者接受真相。

總之,即便在世俗層面,我們也要學會從 「喊冤者」(弱勢群體)轉變為「目擊者」和「記錄者」(強者)。也就是說,反迫害的文章,要有事實、有要點、邏輯通順,讓讀者自己認為你說的合情合理,他們才會生出正義感而不是疏離感,從內心支持和認同真、善、忍普世價值,贊同大法弟子的反迫害勇氣和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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