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了解,一般開庭前,法院都會提前告訴律師開庭日期。律師接到法院通知後,會打電話聯繫家屬,並在開庭前去看守所會見同修,告訴同修開庭日期,和同修溝通有啥需要幫助的,並帶給同修家屬的關心和鼓勵。請參與營救的同修與家屬在律師去看守所會見同修前,及時和律師溝通,請律師會見時要給同修從法律層面簡明扼要的講清楚無罪辯護的法律依據,讓同修明白從哪些方面為自己做無罪辯護,從而在庭審時能堂堂正正、理智清醒的從法律層面解體迫害、震懾邪惡。
我們在和律師做這方面溝通時,也同時把我們無罪辯護的法律依據及觀點清晰的講給了律師,因為有時我們請的無罪辯護的律師,由於邪黨給他們的壓力,在做無罪辯護時有的也會避重就輕、有意迴避敏感問題。如果律師真有這方面的壓力,我們在和律師講清楚我們無罪辯護的法律依據和證據時,也會給律師增加為同修辯護的信心和正念。
公義論壇這方面的內容很多,可以參考《簡述:修煉法輪功合法 迫害法輪功有罪》的辯護詞,或其他專家的辯護意見等。咱們自己要清楚明白,和律師溝通時思路清晰、有理有據。也可以自己總結列出辯護要點,寫出來讓律師讀給同修。
還有就是請律師向同修詳細介紹開庭流程,並告訴同修針對每個環節同修應該怎麼應對,如何與律師配合等等。尤其是舉證和質證環節,這是最關鍵的。公義論壇曾提醒:對於公訴人提供的每一份所謂證據,我們都要把它作為非法證據進行排除,特別是那個關鍵性證據《認定意見》。因為法官和公訴人心裏也知道迫害不合法,那些所謂「證據」都不合法,經不起嚴格質證,所以大多是希望這個環節快點含糊蒙混過去或是對咱們的質證要求不予理會,咱們要抓住這一點,堂堂正正的針對公訴人提出的所謂「證據」堅持要求質證。我在被非法庭審時,因為以前在公義論壇上看到過專家提醒要重視法庭質證環節,對所有構陷定罪的材料要逐字逐句辨認、質證。可就因為不清楚庭審流程,還以為庭審時有專門叫「舉證、質證」這個環節,直到輪到叫我最後陳述了,才知道質證環節已經過去了,而且律師也因有壓力沒有提醒我,他自己也沒有提出質證。
再有就是告訴同修,我們可以把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和國務院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作為新證據當庭提交。因為 二零一一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證明抄家所得、用於指控同修的法輪功書籍、資料、電子產品等屬於合法出版物,都不得作為有罪證據;公安部公通字【2000】39號表明,到目前為止,中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裏面沒有法輪功。從以上兩份證據材料可見,同修被指控涉嫌的罪名根本不成立。
同修在法律方面明白了自己無罪,熟悉各個庭審環節並知道如何從容應對,在法庭上自然會正念十足,堂堂正正、理直氣壯的唱主角,利用法律反迫害,同時揭露公檢法各個階段的違法行為,震懾邪惡,將計就計救度那些被欺騙或被迫參與迫害的公檢法眾生。
我並不熟悉法律,只是自己曾經在被迫害期間因為不懂法律在反迫害中造成很多遺憾,根據自己的經驗和教訓,寫出來提醒參與營救的同修不要忽視在各個階段給被非法關押迫害中的同修普法。有不足之處,請同修指正並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