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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七旬羅鳳華被關押在湖南省女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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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湖南省衡陽市法輪功學員羅鳳華,今年71歲。二零二三年十一月被瀏陽法院非法開庭,判有期徒刑一年、罰款一萬元。現在被關押在湖南省女子監獄。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點,羅鳳華在外面講法輪功真相時被人舉報,當時她並不知道,講完後走進一家超市買菜,準備付款時,被一警察擋住並將她強行帶到長沙市通泰街派出所。同時舉報她的四人也在場。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逮捕證的情況下,她被非法關押了8、9個小時。當晚11點又把老人送進了長沙市拘留所,關在一間有鐵椅子的審訊室裏。5、6個警察強行將老人按住並用手銬銬起,她的左手大拇指根部被手銬銬的掀起五公分長的皮肉,鮮血直流。在場的警察不但不管,還將她非法關押在一個只有二十幾度的小黑屋一晚。

第二天大約十點左右,飢寒交迫的羅鳳華被他們開著一台公安車送到長橋醫院進行身體檢查。羅鳳華不配合他們,他們就找了各種檢查報告,實際上羅鳳華並未檢查。下午四點半左右,她已經四十多個小時沒吃沒喝,人筋疲力盡了。羅鳳華是被看守所的警察用輪椅強行送進看守所的。

羅鳳華在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了四個月十二天。133天不見天日,她瘦了二十多斤,骨瘦如柴,生活差點都不能自理。

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檢察院指派公訴人唐瑜來到看守所對羅鳳華宣讀非法指控,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警察強行闖入她兒子家以他們手機中一張圖片為由,將羅鳳華綁架到通泰街派出所。並在她房間肆意抄家,抄走一本《轉法輪》、u盤一個、週刊兩本等。她當場要求他們將《轉法輪》歸還,他們不但不退還,還將她的個人物品作為所謂「證據」。

在通泰街派出所他們非法審訊了老人八、九個小時後,沒有出示拘留證的情況下以「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對羅鳳華進行非法拘留五天。

此次在看守所非法關押期間,監管警察在羅鳳華身上收走了320元有真相內容的錢,其中27張被他們再次作為證據,構陷她八十一條罪名。可笑的是連一首歌詞都成為一條罪。公訴人在宣讀過程中,老人曾兩次要開口發表意見,公訴人兇巴巴的阻止她發言,直接將她的話語權剝奪。

十月二十八日晚十點,突然羅鳳華胃痛的在床上打滾,滿頭大汗的滾到了地上。同監室的年輕人看到後趕緊報警,主管民警把醫務室醫生一起叫來,問了一下病情後給她吃了幾顆止痛片緩解了一點點。但監管警察不放心。11點多鐘,又把她送到長橋醫院進行各種檢查,結果是急性胰腺炎。非常危險,要開刀做手術,她不同意。後又把羅鳳華送到市一醫院全面檢查,結果還是一樣,醫生下了通知書,不做手術,隨時會有生命危險,還是建議做手術。老人想想自己年紀大了七十多歲了,不想再去開個刀就沒有同意。隨後,又將她送回長橋醫院治療,治療期間睡覺時雙腳都一直被銬在床邊上,連上廁所雙腳都是銬著,雙手紮著針。完全沒有人身自由。在去醫院的路上雙手雙腳也都被銬在一起,右腳小踝處還有一大鎖頭,連走路都是寸步難行。夏天光腳被銬的腳後跟、腳踝處劃脫皮而血流不止。

十一月十七日開庭,羅鳳華因在醫院住了十來天沒吃東西連水都不能喝。法院警車開往長橋醫院後,把她從病床上叫下來,將她扶下樓後,帶上了警車。一路上腳鏈手銬,迷迷糊糊,毫無精神的她坐了一個多小時到了指定瀏陽法院。一位二十多歲的警察先下車後,大吼著對老人連說了三遍:「你下不下來!」第三遍還沒落音,老人還沒等反應過來。就被他一把從車上拖下來,倒著將她拖向法院內,她的雙腳在地上擦,而她的上衣全被警察拉著將整個頭以及臉部遮住,導致老人無法正常呼吸,上半身也全部裸露在外。不僅如此,還將她摔在小屋子的座位上不管不顧。羅鳳華緩過氣後問他:「你家有沒有老人?有沒有長輩?如果你家的老人被別人這麼侮辱,你有甚麼想法?我犯了甚麼罪?你對我這樣的態度,你叫甚麼名字?」他說姓張。

為了將羅鳳華強行綁架到瀏陽法院開庭,以這種暴力的方式,她拒絕配合進入庭審室。後來審判長和其他陪審、書記員等相關人士就在非法關押她的小屋子外面,連證人都沒有的情況下。審判長對羅鳳華進行宣讀誣陷的罪名,同樣以「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等,還誣陷她認罪認的好,坦白的好,從輕處理等。非法判處羅鳳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三個月,罰款一萬元。

十二月二十二日,為了維護她的個人合法權益,羅鳳華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卻遭受了司法局與派出所不斷的上門騷擾,並揚言要將她收監。而在28日下午,瀏陽法院裹挾她家聘請的律師帶著一份所謂的「撤回上訴申請書」到她家來找她簽字。由於老人當時不在家,其兒子代替她簽字,這是非法無效的行為。但是法院據此非法剝奪了羅鳳華的上訴權。沒多久,羅鳳華老人還是被強行收監。目前被關押在湖南省女子監獄。

中共對法輪功的打壓已經持續了二十多年,法輪功學員承受著壓力、迫害、個人的痛苦和磨難,仍堅持正信,沒有任何暴力的發生,這正體現了真、善、忍是人類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種最高尚、最偉大、最純正的信仰。信仰真、善、忍,何罪之有呢?

《公務員法》第六十條中也明確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在國家提出要「依法治國、依法辦案」最高法院和檢察院稱:「建立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冤假錯案之人追究終身責任」。

作為執法者,心中有良知,心裏有國法,那是民之所願,民之所幸。那才能真正依法執法,維護正義,才能使自己得到法律保護,手中公權力才可以為他帶來榮耀;否則,公權力也可能成為達摩克利斯之劍,那不是危及自身嗎?

(責任編輯:林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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