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七旬孤老蘇安洲要求解除監視居住、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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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甘肅報導)甘肅省蘭州市71歲的法輪功學員蘇安洲老人,妻子、兒子都被中共邪黨迫害致死,只剩下他孤獨一人,現在他已經被蘭州市公安局等部門迫害得致臥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日常起居完全需要人照顧。然而在這種情況下,二零二二年十月,他又被非法「監視居住」。蘇安洲提出「解除監視居住、撤案申請書」的申請,要求解除監視居住、撤案。

蘇安洲一九五三年出生,係蘭州市鐵路局蘭西機務段內退職工;妻子耿翠芳一九五四年出生,係蘭州市安寧區原蔬菜公司職工,原家住蘭州市七里河區鐵路材料廠家屬院。蘇安洲、耿翠芳夫婦於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後,身上的各種疾病都不治而癒,雙雙告別了每天離不開藥的日子。

蘇安洲二零零二年八月,因講清法輪功是被冤的真相,被蘭州市城關區法院非法判刑十年。他的妻子耿翠芳被警察逼迫墜樓身亡;當時未成年的兒子蘇煒,因無父母照顧,過著顛沛流浪的日子;後身患肺癌,既無父母照顧,也無錢醫治,連飯都吃不上,於二零零六年八月慘死。家就這樣沒有了,真是家破人亡,現在只剩下蘇安洲孤獨一人,過著朝不保夕的、無人照顧的生活。

蘇安洲在獄中經歷了八年殘酷折磨,身體受到很大摧殘。出獄後,他經常被警察、社區人員上門騷擾,並遭經濟迫害,只能以低保度日。平時還經常遭社區人員不斷的非法騷擾,甚至強迫拍照。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晚上十點多,蘭州市七里河區政法委、七里河區公安分局及轄區派出所、街道辦事處、社區等部門出動大批人員,非法闖入蘇安洲家中非法抄家、綁架,同時也綁架了陳雪梅、楊麗娟、劉菊花、何影國、周巍夫婦、李文明及房東等九名法輪功學員。蘇安洲因身體原因被釋放,但還是被兩次非法監視居住。期間一直沒有放鬆對蘇安洲的騷擾。即使蘇安洲的身體出現了嚴重不適狀況,中共不法人員也沒有放鬆對他的監視、迫害。

從二零二二年至今,一年多來,這些中共不法人員幾乎每月都要上門騷擾蘇安洲一次。疫情過後,蘇安洲艱難地度過了那段日子,在陪護人員精心照料下,身體才稍有好轉。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三十日,蘭州市七里河國保大隊人員又闖到蘇安洲家,欲圖繼續執行二零二二年的那場迫害,欲將蘇安洲綁架至看守所。看到老人已經臥床不起,看守所不收的情況下,國保大隊人員在請示上級部門後才作罷休。但他們仍不甘心,於十一月十日慌忙將一紙所謂「監視居住決定書」扔到了蘇的家門口的鞋櫃上而後便掉頭就走了。就這樣人民的警察們,再次把一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經完全臥床不起的合法公民──蘇安洲,被再次非法監視居住。人都癱倒在床上了,還告知不能出門,出門要與他們打招呼等等非法要求。

法輪功在中國是完全合法的,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規都沒有違法,國家明文規定的十四種邪教中,根本就沒有法輪功。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晚報》刊載一、二月份暢銷書,《轉法輪》名列其中。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北京日報》載文介紹京城晨練,特別提及法輪功並配以法輪功學員煉功的壓題照片。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中國國家體育總局派到長春和哈爾濱的調研組組長在對法輪功進行調查後肯定了法輪功的健身效果及對社會穩定和精神文明的促進作用。

為此,蘇安洲提出了「解除監視居住、撤案申請書」的申請。目的是希望各界辦案人員能依法辦事,明白真相,及時醒悟,給自己及家人選擇一個光明的未來。

附:解除監視居住、撤案申請書

申請人:
姓名:蘇安洲

申請事項:
1.立即解除對申請人蘇安洲的監視居住;
2.立即撤銷對申請人蘇安洲的立案;

申請理由:

根據《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立案後經過偵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撤銷案件。

申請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晚上十點多,被蘭州市七里河區政法委、七里河區公安分局,西站派出所、街道辦事處、社區等部門出動大批人員,非法侵入住宅,非法劫持蘇安洲等九人,蘇安洲被劫持到七里河分局審訊室,非法關押後因身體原因被釋放回家。第一次被通知非法「監視居住」是二零二三年元月九日,地點:醫院(因為當時人在醫院住院)。到期後不僅沒有及時解除本人的非法「監視居住」,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準備收監 。看到蘇安洲身體狀況極差,於是再次對蘇安洲實施第二次「監視居住」。時間是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送達時間是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從二零二二年八月起直至現在的一年多,蘭州市七里河公安分局及西站派出所副所長呂文齊、管段民警華成祥、社區人員不斷的進入家中非法騷擾。申請人認為,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給蘇安洲「利用邪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案」的量刑定罪是錯誤的,先後兩次實施的監視居住決定都是非法的。

理論根據:

一、法輪功在中國是完全合法的。法輪功不是×教,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蘇安洲定罪是錯用法律,不能成立。

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中,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是×教。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 種,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文)。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兩高」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既不是「法律解釋」,也不是「行政法規」,更不是「國家法律」。根本不能作為法律依據被使用。

(事實上,法輪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其教人向善、處處為別人著想的理念與邪教根本不沾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

二、思想不能構成犯罪,法律只懲處行為,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

信仰是屬於思想範疇,而不是行為,從何談起所謂的「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法輪功學員蘇安洲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完全是錯誤套用,因為此條的犯罪需具有必要的公認的「四要素」。缺一不可。他既沒有犯罪主體、也沒有犯罪客體,即沒有主觀方面,更沒有客觀方面,何來犯罪事實。

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或宣傳某種信仰而受到法律的處罰。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

三、兩高司法解釋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成為判案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法的根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

四、對蘇安洲進行刑事追究,出具監視居住,已經嚴重違反了中國《憲法》和《刑法》的多項規定以及國際法的規定,並嚴重背離了當前「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重要國策以及「促進中國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立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從我國現行法律來恆定,修煉法輪功是完全合法的,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也是完全是合法的。以修煉法輪功為由來指控當事人蘇安洲,完全違背《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28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有關法輪功的所有物品應該是合法財產,更不是所謂的犯罪證據。

綜上,申請人認為,為避免製造冤、假、錯案,不應當追究申請人刑事責任,應當立即依法撤銷案件並解除監視居住,歸還私人物品,還申請人清白和真正自由。

此致
蘭州市七里河區公安分局
蘭州市七里河區檢察院

送:
蘭州市七里河區公安分局西站派出所
蘭州市監察局
蘭州市公安局紀檢
附證據材料:
1. 公通字【2000】39號文件
2.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 第50號
3、個人部份

申請人:蘇安洲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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