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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枉判一年多 四川女教師徐紹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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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省涼山州西昌市法輪功學員徐紹瓊是一位年輕的女大學生,也是一名優秀的小學教師,家住西昌市西郊鄉海濱村十組,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去法輪功學員黃彪家時,撞見警察正在抄掠黃彪的家,因此被西昌市警察綁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被非法判刑一年兩個月、勒索罰金五千元,目前已上訴至涼山州中級法院。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西昌市法院做出一審刑事判決(2020川3401刑初30號),非法判黃彪、周先蓉及她丈夫老潘、徐紹瓊、羅明春、余洪英、趙軍等七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刑期:半年至五年不等),勒索罰金三千元到兩萬元。

二零二一年二月,被非法判刑的徐紹瓊向涼山州中級法院刑一庭遞交了希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真相,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的公開開庭申請書。同時附上兩份證據材料: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 第五十號文件(裏面有對法輪功書籍出版物禁令的廢除)和公通字【二零零零】三十九號文件《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而這十四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

徐紹瓊在開庭申請中指出:

一、公安機關違反法定程序,非法搜查、非法扣押。

公安機關在明知徐紹瓊無任何違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非法搜查徐紹瓊的居住地,非法扣押徐紹瓊合法私人物品後未依法開具扣押清單,事後國保警察陳聯打電話通知徐紹瓊的丈夫當著他一個人的面簽字,徐紹瓊的丈夫當時表示扣押物品和數量有誤,國保警察陳聯拒不採納,威脅徐紹瓊的丈夫必須簽字,並要求其填寫非法搜查當天的日期。(佐證該事實的通話記錄已經交給市法院)

二、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本案中證明徐紹瓊有罪的最關鍵證據:鑑定意見不合法。

1、「鑑定意見」出台程序違法,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

在司法鑑定中,對於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是有嚴格規定的。司法鑑定人必須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只有具備司法鑑定許可證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才能成為證據。

本案證據材料中的「鑑定意見」,作出該份文書的西昌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不是合法有資質的鑑定機構,沒在司法機關備案,文書上的所謂鑑定人不具備法律意義上鑑定資格,鑑定意見內容與本案指控的犯罪沒有任何關聯性。因此該所謂的「鑑定意見」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鑑定意見,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

2、公安機關出具所謂的「鑑定意見」,實屬剝奪司法人員獨立辦案權,羞辱法律人人格。

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既負責抓人,又收集各種形式的真相資料作為「證據」,同時又最終負責「認定」其所收集的真相資料是否為所謂「邪教宣傳品」。這意味著公安機關擁有完整的權力對自己抓捕的人進行定罪判刑。如此,審判程序豈非形同虛設?這不僅是羞辱公訴人員和審判人員的職業尊嚴,剝奪司法人員獨立辦案權,更是侮辱司法人員個體作為法律人的人格。

(二)證人證言前後矛盾,與事實不符。

1、證人胡成英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證言(卷二第一百三十六頁)、王德倫證言(卷三第十八頁)相互吻合:胡成英並不知道徐紹瓊家住址。因此,胡成英不存在兩次上徐紹瓊家拷貝電子資料的事實。

2、證人胡成英最開始明確供述電子資料是一名六十歲左右男子拷貝給她,卷二第一百三十六頁。並非徐紹瓊拷貝給她的。

3、卷宗一百三十九頁胡成英說:「兩次都是一個人去的」。卷宗十九頁王德倫說「胡成英帶我一起來找徐老師」,「當時是胡成英找徐老師拷貝資料」。他們兩人的供述都是矛盾的,這些均不符合事實的。

(這些資料如果所述的都是事實,勸人向善,也不能當作所謂「犯罪證據」)

(三)公安機關採取違法手段搜集的證據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國保警察陳聯對徐紹瓊採取脅迫等方式非法搜集他人的所謂犯罪證據(有當時的錄像佐證),他讓徐紹瓊按照他說的供述就可以放徐紹瓊回家,讓徐紹瓊說《共產主義的終極目的》是黃彪給徐紹瓊的以及真相幣是周顯蓉給徐紹瓊的。徐紹瓊當時被他罵哭了,失去理智後按照他的要求供述了虛假的事實。

國保警察在訊問胡成英的過程中,也是採取了相同的手段,因此才有了上面論述的前後矛盾的虛假的證人證言。徐紹瓊在一審開庭時要求證人胡成英出庭質證,但是一審法院未予准許。

(三)所謂物證存在矛盾

胡成英所持有的電子資料與徐紹瓊目標源電子數據存在差異,也就是說胡成英所持有的真相資料並非從徐紹瓊處拷貝而來。

三、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徐紹瓊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簽發第五十號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該文件廢止了一百六十一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九十九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一百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五十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一審判決書中所列的徐紹瓊母親生前遺留物品以及徐紹瓊個人學習閱讀的視聽資料是徐紹瓊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四、法輪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徐紹瓊定罪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法輪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邪教。其實,認定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在當今世界,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能夠判斷的。當今世界不會再有人認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創立之初的三百年卻是被當作邪教迫害的,這是人類的教訓。

對於法輪功來說,其教人向善、處處為別人著想的理念與邪教根本不沾邊。相反,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準則,於民族、國家、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正因如此,法輪大法至今弘傳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台灣地區,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獲得的各種褒獎超過三千項。

可能有些人認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邪教」了,或者說國家已經給法輪功定性了。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蔑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國家主席在職權範圍內的活動代表國家,在職權範圍外的活動不代表國家,只是個人行為。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因此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不代表國家。

此後不久,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二零零零】三十九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而這十四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二零零零】三十九號文件全文)。

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十五年後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十四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如果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信仰被污衊為邪教,那麼甚麼是正教呢?

五、徐紹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從《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個是「利用邪教組織」,一個是「破壞法律實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本罪。

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要證明第二個要件「破壞法律實施」,那就必須證明徐紹瓊是怎麼具體破壞法律實施了。明確徐紹瓊持有的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以及拷貝資料的行為破壞了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了?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了?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如果不能證明到底哪個法律被徐紹瓊持有的法輪功資料以及拷貝法輪功資料給破壞了,那麼就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群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來,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最典型的案例,這種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聽命於610的指使冤判法輪功學員);也破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普世價值中最具價值的一部份,是人類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種最高尚、最偉大、最純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壓踐行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是違背天理,違背人的道德良知,也違反現行法律的,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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