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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市廖安才再次起訴人社局扣發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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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2019年9月30日,四川西昌市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廖安才起訴當地人社局和社會保險事業局非法扣發養老金的案件作出判決,撤銷市西昌市社保局的追賠告知書和市人社局的行政覆議決定書(支持社保局的追賠告知書的)。但是法院沒有依法判決扣除居保金的行為違法,是以市社保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屬於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因此,其做出的《追賠告知書》屬超越職權的行為為由而撤銷的。

2019年12月3日,西昌市人社局給廖安才送達西人社責退(2019)第001號《責令退回養老金告知書》,要求廖安才退回服刑期間的居保養老金,並對廖安才進行威脅恐嚇。

為此,廖安才依法對西昌市人社局進行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西人社責退(2019)第001號《責令退回養老金告知書》,要求法院對四川省人社廳的川人社辦發【2014】193號文件以合法性審核,確認該文件的違法性。

原告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6條、第21條和國務院國發[2014]8號第6條等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社保機構有「按月」、「支付終身」向原告發放養老金的法定義務,並無刻意停止發放取消養老待遇的例外情形,養老金即包含國家對年老公民物質幫助的憲法義務,也包含原告自身的合法財產權利。被告追回原告養老金的行為屬於行政違法。

川人社辦發【2014】193號文件,不屬於行政規章而是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其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違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和2004年5月18日最高法院法[2004]96《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法規問題座談會紀要》第一條的規定: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屬於法院認定行政機關合法性的依據。

川人社辦發【2014】193號文件所規定的「服刑人員停發養老金」並無上位法律法規的依據屬於越權行政,該文件擅自減損公民權利、設定行政強制措施,違反《立法法》第80條第2款和《行政強制法》第10條第4款。

現在西昌市法院已經對此案立案,並通知廖安才2020年10月10日上午9點在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事件回放:

六十二歲的廖安才是西昌市禮州鎮琅環鄉的村民,廖安才因為堅持對「真、善、忍」大法的信仰,被多次非法關押,被非法勞教。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廖安才和張翼、郭兵三名法輪功學員,因和一群法輪功學員過年前在農家樂山莊聚會,被西昌市國安大隊綁架,隨後被西昌市法院和涼山州中院非法判刑三年,承受了難以想像的折磨。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西昌市社保局給廖安才發來《西昌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追賠告知書》,告知廖安才,要退回服刑期間領取的城鄉居保2650.56元,本人提出恢復待遇領取申請後,才繼續發居保金,服刑期間的居保金不予補發。廖安才認為社保局的做法是違法的,於是向西昌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覆議,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西昌市人社局以西人社信復字【2019】9號行政覆議決定書回覆廖安才:維持西昌市社保局發出的追賠告知書。

廖安才在四月十八日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告西昌市社保局和西昌市人社局扣發居保金的行為違法。養老金本質上是原告的合法財產,根據《憲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原告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2019年8月26日上午,西昌市法輪功學員廖安才起訴當地人社局和社會保險事業局非法扣發養老金的案件,在西昌法院開庭。

2019年9月30日,四川西昌市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廖安才起訴當地人社局和社會保險事業局非法扣發養老金的案件作出判決,撤銷市西昌市社保局的追賠告知書和市人社局的行政覆議決定書(支持社保局的追賠告知書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市社保局承擔。

相關人員:
西昌市法院電話:0834-3222545 郵政編碼:615000
地址: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建昌東路186號
西昌市法院行政庭:電話:0834-3227326
本案合議庭:庭長:周紅春(13508202119 )
審判員:蘇紅英、蔣瑛 書記員:劉丹豔

西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西昌市大水井 16號)
局長:劉騰雲 13795648999
副局長(主管社保):張吉祥 1398028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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