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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瀘州七旬高賢英被非法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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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近日得知,瀘州市高賢英、張元華、鄒明英三名法輪功學員被瀘州市合江法院非法判刑,七十多歲的高賢英老人被非法判七年;張元華三年半;鄒明英一年半。詳情待查。

合江縣法院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對法輪功學員高賢英、張元華、鄒明英進行非法庭審後,法官稱擇日再審。張元華、鄒明英於七月上旬被取保回家。合江縣國保警察日前向兩位法輪功學員的家人施壓,逼迫兩人寫「三書一得」(「揭批書」、「悔過書」、「決裂書」及「心得體會」),說寫了就可以輕判。對此,兩位法輪功學員分別作出書面回應,詳細敘述自己修煉法輪功的美好,善勸合江縣公檢法人員了解法輪功真相,依法執法、秉公辦案,糾正錯誤,把誣陷的冤案撤銷,還人間的正義,還法輪功清白。

張元華在文中說:「我出生於農村貧困家庭,……患貧血,常年頭暈頭痛,呼吸都困難,……有一次採摘果子從樹上摔下來,右腿大腿骨摔破,股骨脫臼,腿長了十公分,……手術又出了醫療事故,割斷了大韌帶,成了二級殘廢。」「我全身的頑疾連醫院都沒有辦法,修煉法輪功我沒花一分錢所有的疾病全消失了,身體迅速康復。我甩掉了雙拐,雖然走路還有點瘸,但我能承擔起一個家庭全部的家務了,能照顧八十多歲的老公公,還能下地幹農活了。」

「我在合江縣五通趕集,沒做任何違法的事情,卻被合江縣五通派出所和國保人員綁架抄家關押看守所三十七天,剝奪我人身自由,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涉案人員構成了綁架罪,濫用職權罪。合江縣國保人員在我沒有任何危害社會行為的情況下,綁架我去關押了三十七天,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

鄒明英說,「我出生農村,從小貧窮,沒有文化。但是我一開始接觸法輪功,淳樸的心靈就感覺到法輪功『真善忍』這三個字很好。在修煉過程中,也真實體會到了法輪功確實好。比如我經常會對照大法真善忍的要求找自己哪些地方做的不好,並一次次改正。心性提高了,身體也好了。不用花錢吃藥(我也吃不起藥),甚麼病都沒有了。」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合江縣法院對我們三名法輪功學員庭審。法庭上律師充份證明本人無罪,我堅信我修煉法輪功合法。」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瀘州市七名法輪功學員到合江縣五通鎮趕集被綁架,合江國保警察在法輪功學員身上沒有搜到他們想要的東西,即刻出動大批警察連夜連晚對七位法輪功學員非法抄家,搶走了每個人的法輪大法書籍等私人財物,並以此作為迫害的證據。兩名七十多歲的老人高賢英、董國珍第二天被放回,監視居住;其餘的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一個多月,國保向其家屬敲詐一萬元後才取保放回。

七月二十六日,高賢英被合江國保教導員任志偉騙到合江說「問點事」,高賢英到合江後被劫持到看守所關押,合江國保告知家屬說是「收監」。高賢英曾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被綁架,而後被瀘州市江陽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半(這是高賢英第二次被非法判刑迫害),一直在監外。合江國保以「收監」的名義將她關押,並構陷到檢察院。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合江縣檢察院將其中的法輪功學員高賢英、張元華、鄒明英非法起訴,構陷到法院;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合江縣法院對這三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審理。

法庭上,張元華兩次要求公訴人宣讀把法輪功定性為某教組織的法律條文,公訴人、法庭故意不作應答,刻意壓制、迴避,將證明當事人無罪的這個最關鍵部份掩蓋過去。

法庭與公訴人心知肚明,誰都知道,誰也拿不出將法輪功定性為某教的法律依據來。庭審中鄒明英的律師說,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有表達信仰的言論自由。公訴人從開始到最後公訴詞的發表,都沒有說明當事人的行為與定性的罪名有甚麼關聯性。強加的罪名是給當事人扣的一頂帽子。

張元華出示二零一一年國務院公告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50號令,證明國家已將九九年江澤民禁止法輪功類出版物出版的禁令廢止,法輪功學員擁有法輪功書籍及資料合法,不能作為審判的證據。法庭告知,此國務院政令不能作為無罪的證據。江澤民利用司法迫害法輪功,公檢法用兩高的文件「解釋」冒充法律搞司法詐騙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製造出無數冤案。

張元華質問法庭:國務院的法令不作數,那兩高的文件作數嗎?是凡涉及當事人無罪的關鍵問題,法庭一律掩蓋,蒙混過去。

開庭那天,法院限制,只准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六人旁聽,而庭內二十來個旁聽席則由被安排來的不明身份的人佔據;法院大門外的大街上停著警車、防暴車,普通車輛不准通行;庭外便衣雲集,有國保警察、協警、社區人員等。他們公開盤查法院大街上的人,對人們攝像、逼迫說出姓名、住址,並要求出示身份證。有位女士不配合他們的無理要求,手機、提包被搶;有位女士上前制止,遭野蠻對待,雨傘被搶爛。兩位女士被綁架到合江縣鎮派出所搜身、搜包;有位被鐵鏈鎖在鐵椅子上審訊,中午不給飯吃,不給水喝,直到下午四點散庭後兩位才被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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