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修煉殊勝且嚴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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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當我看到《堅定正念是大法弟子必須的》一文中提到,中國大陸的監獄裏目前迫害大法弟子的手段還是很邪惡的,因此在部份同修中存在一種比較消極的想法:認為在裏面早晚得「轉化」,與其受那麼多折磨而「轉化」,還不如非法關押在看守所時就「轉化」。在此我想對這些同修說:同修啊,不是這樣啊,修煉絕不是常人中的事情,是極其嚴肅的。

我沒有這篇文章的作者修的好,我是與同修的修為、與大法的要求背道而馳的。我今天把我的經歷寫出來,一是把自身變異的、邪惡的東西曝光,滅盡它,二是讓同修在我身上看到順從配合邪惡在另外空間是多麼可怕。

我是一九九七年得法的,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後,看到世人被中共邪黨的造假宣傳矇騙,不明真相著急,落淚。那時學法少,學法犯睏,也看不到法理,但愛看《明慧週刊》,學人不學法,生出幹事心,共進三次看守所,在第三次被非法勞教三年。

到勞教所三天,就被轉化的人不停的洗腦而邪悟,那時我心裏認為我不是怕吃苦、怕死而轉化,就認為自己的選擇是對的,所以直接間接的有意無意中做了不敬師不敬法的事,協助邪惡去毒害同修(做轉化),舉報同修偷看經文,導致堅定的同修很多經文被搜走,做了助紂為虐、人神共憤的事。

從勞教所回來,看到丈夫放音樂煉功,我就鬧心,鬧的受不了,家裏珍藏一本小本《轉法輪》,在那時很缺少,我把這本書放在哪都怕,怕書被人發現,就偷著把書燒了,當書燒成灰時,我一看驚呆了,書紙成灰但字跡清晰可見,我心想難道我轉化錯了,再往下不敢想了,現在回想起來我悟到,紙成灰字猶在,是師尊的慈悲點化,希望我浪子回頭。

在轉化一年多時,我突然有個想法,師父曾說過:「因為你過去世所欠下的業力是因為修正法而躲過了,一旦你降為常人了,無人保護你,魔也會取你性命的呀!就是求其他的佛、道、神保護也沒有用,他們不會保護亂法的人。而且業力也會回到你身體上來。」[1]心想我不煉了這麼長時間了,我活得挺好的,也沒遭報啊!

有天晚上,我做了個夢,真真切切:在古代的民宅,丈夫穿著雪白的襯衫在屋裏窗下伏案看書,表情祥和,我站在窗外,夜色特別黑,我兩邊各站一個黑影,意思是看管我的,我望著丈夫心裏說,某某某,我再也見不到你了,我被判無期徒刑了。那種痛楚用盡人類的語言也無法形容。

我一下醒來,心裏那種生離死別時丈夫還全然不知的那種剜心透骨的痛還在,我當時想,難道我錯了,我要下無間地獄永不得超生了,往下不敢再想。

在白天,我思想中也有邪靈想置我於死地,從樓上下走時,我思想中有聲音說,轂轤下去,卡死你。還有一次,見一拉沙子車過來,它在我思想中說,鑽到底下去壓死你,可舒服了。我當時心裏馬上說,我才不死呢,讓你死。我明白了為甚麼我從小七、八歲時就厭世,總琢磨自殺,直到二十七歲得法後,這個念頭才消失殆盡,可在我背離大法後,它們又來索命了,而且是變本加厲。

還有一次在夢中,我盤腿坐在火炕上,和一位同修說,我後悔了,我不該賭氣喝農藥,現在後悔也晚了,那時我的臉呈紫黑色,嘴唇黑青,舌頭烏黑,那意思就是無藥可救了(無可救要了)。醒來後,心裏一直在琢磨這個夢,難道我轉化真的錯了?

在師尊慈悲的點化下,在同修們的不離不棄的無私幫助下,離開大法近九年的我終於回到大法中來了,有的同修聽說後,高興的哭了。

從二零一一年從新回大法中來,已有七年多了,給師尊上水果跪拜磕頭時,經常是滿臉淚水,甚至是哭出聲來,這淚水多數是對師尊的無盡感恩,也有對自己所犯下的罪惡深深的痛悔……

同修啊,正法已接近尾聲,如果再背離大法,我們不知道還有沒有機緣再……

可能有的同修會說,我可沒像你那樣邪悟,我光嘴上說不煉了,沒你說的那麼可怕。我身邊有位同修,她母親被抓,她說我豁出去不煉了,也得把我媽要回來(她母親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她說,她這話一出口,就覺的身上甚麼都沒有了,她說修煉太嚴肅了!

以上我的個人心得體會,因層次有限,不足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下面我們重溫師尊講法:

「人修起來難,可是掉下去太易了,一關過不去,或太強的常人的執著放不下就可能走向反面,歷史的教訓太多了,掉下來時才知道後悔,可是晚了。」[1]

「別看邪惡它怎麼惡毒,現在它已經是使絕了招術,只有定性不斷升級和輿論造假,變態的心理一味逼著那些學員去寫甚麼悔過書啊,甚麼簽字啊。明知道是假的,改變不了人心,為甚麼非得這樣做呢?為甚麼非得讓你簽那字呢?為甚麼非得讓你說個『不煉』才放你呢?這邊『煉』就判刑,那邊說句『不煉』就可以放人,這個差異也太大吧?正常嗎?不正常。那不很明顯嗎?就是讓你掉下來,就是叫你說那句話。說出來,哪怕不是你自己從心裏發出來的,這可是污點,作為一個正法弟子,那是恥辱。而且如果做了有損於大法的事,你要不能夠真正的在以後正法中彌補了這一切,挽回那些給大法帶來的損失,那就真的很嚴重了。」[2]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大法不可竊〉
[2] 李洪志師父著作:《導航》〈華盛頓DC國際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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