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郭秀青老人仍然被非法關押在濰坊看守所。她丈夫呼籲善良、正義人士伸出援手,幫助郭秀青回家,與他一起照顧一級殘疾的兒子。
下面是郭秀青丈夫給壽光市一些部門主要領導的呼籲信:
您好!我是郭秀青的丈夫,佔用您幾分鐘的時間,希望您一定看看此信。
郭秀青原來多種疾病纏身,性情比較急躁。一九九二年法輪大法真、善、忍在全國各地弘傳,郭秀青也修煉了法輪功,她以前患的疾病都痊癒了,待人處世心態祥和,事事處處為別人著想,樂於助人,是鄉親們公認的大好人。
江澤民一夥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對法輪功修煉團體進行迫害,郭秀青曾被勞教迫害兩次,在第一次勞教期間,小女兒因承受不住心理、精神壓力而跳河自盡;在第二次勞教期間,兒子因一次次遭受精神打擊,出車禍造成一級殘疾,一切生活不能自理,必須人照顧。
今年三月十三日,山東省壽光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張洪偉、楊義貴夥同紀台派出所副所長及多名警察又到我家抓走了郭秀青,並抄了我的家,搶走了我家的二萬七千元現金和其它私人物品。兩天後把郭秀青關押到濰坊看守所。在此期間,我聘請了律師,控告了參與迫害的壽光公安國保警察,國保副大隊長郭洪堂才把抄走的錢送還了我。
三十七天後,郭秀青被壽光市檢察院批捕科科長藺東明簽字批捕。公訴人朱亮華向壽光市法院對郭秀青提起公訴。八月一日上午在壽光市法院對郭秀青開庭,主審法官是張志中。律師當庭從現行中國法律方面為郭秀青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並指出公訴人對郭秀青的起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現郭秀青已被非法關押在濰坊看守所近五個月了。
我是一個農民,得種地吃飯,還得照顧一切不能自理的兒子,即當爹又當媽,生活十分艱難。在郭秀青受難的這些日子裏,我夜不能寐,一個大男人在無望的情況下也曾大哭幾場。因此,懇請正義善良的您伸出援手幫助我的全家,使郭秀青無罪釋放早日回家。
這些天來,我也經常查尋法律、諮詢律師等,認為公安、檢察機關對郭秀青涉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為罪名,進行綁架、刑拘、批捕、起訴、庭審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非法的,是冤案。
1、修煉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
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及各大媒體公開重申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及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十四種邪教(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裏面沒有法輪功。迫害法輪功的政策是江澤民以個人意志制定的。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十八年來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已經遭到了世界各國政要和全世界人民的抗議。法輪大法洪傳全世界,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
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廢止一九九九年發布的文件:(一)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二)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的通知。所以,任何公民擁有、閱讀和傳播法輪功書籍類是合法的。所以修煉法輪功和傳播法輪功、擁有法輪功書籍等在中國是受法律保護的。
2、說郭秀青「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罪名不成立
「破壞法律實施」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只能是某一政府或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根據刑法三百條中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給郭秀青定罪,她一個七十歲的老婆子平民百姓,有甚麼能力「破壞法律實施」?辦案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以法律為準繩,因此辦案人員給郭秀青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罪名不成立。
3、(一)《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二)《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公安機關對郭秀青的綁架囚禁派出所,犯了非法拘禁罪、搜身犯了非法搜查罪,抄家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抄走個人物品和現金是盜竊罪;檢察機關人員對郭秀青批捕和起訴犯了徇私枉法罪、誣陷罪;法院非法庭審是「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5、《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如「六一零」等在背後操縱、干涉是嚴重違憲行為。
《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國家《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二零一五年九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分別出台了對法官、檢察官辦的冤假錯案進行終身追責的規定。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正式施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取消了舊條款中的「因執行上級命令而犯錯可不追究警察責任」的免責條款,撤銷了警察職務犯罪的保護傘。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中國大陸「深化改革小組」通過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細化了目前中國大陸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的認定和排除程序。如搜查(不管是住宅還是身體)必須在立案之後才能進行。必須出示工作證、搜查證(註﹕搜查證必須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蓋章),《立案決定書》(搜查應當在立案之後才能進行)。否則被認定為非法證據。
現在,越來越多的公檢法人員明白了對法輪功的迫害是非法的、犯罪的,並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僅舉幾例:
(一)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法院向法輪功學員薛玉英送達了《刑事裁定書》,准許檢察院撤回對薛玉英的起訴。黃島區法院的該裁定書寫明:「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以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為由,要求撤回起訴。」法院「准許公訴機關撤訴。」
(二)北京一位法輪功學員在明慧網自述:二零一六年十一月的一天我向豐台分局警察講真相,索要被抄家的物品,他們把我的電腦、打印機、平板電腦、手機、u盤等各種物品歸還給了我。隨著這些物品給我的是一份「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上面寫著「其行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取保候審予以解除」。這是他們為自己奠定了好的未來。
(三)經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法院准許,山陽區檢察院以「因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為由撤回對焦作市法輪功學員張喆、李小君、孫燕平的起訴,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三位法輪功學員獲釋回家。
一個冤案的產生,會涉及到一個無辜公民的財產、自由、生命、精神、尊嚴等,也會造成一個家庭的痛苦和悲傷。然而,一個群體,幾百萬、上千萬的善良公民被以法律之名無辜冤枉、陷害時,會釀造多少家庭的悲劇、苦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