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中的具體細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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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申訴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刑事申訴則是這種申訴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刑事案件申訴與控告的區別:刑事申訴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只發生在判決結果生效以後。控告或舉報是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其目地在於懲治犯罪行為。在整個刑事申訴過程中可以將申訴、控告、舉報結合起來運用。

雖然在申訴期間,原判決不停止執行,但是對於枉法裁判的結果是從根本上予以否定,尤其對於身處牢籠的同修,可以更大限度的抑制邪惡的瘋狂。一位曾經被非法關押在勞教所的同修告訴我:在勞教所裏如果哪位同修的家人提出申訴,勞教所馬上就不敢瘋狂迫害同修。

雖然邪黨的法律是冠冕堂皇的,但是所有的迫害還是偷偷摸摸的進行,即使法庭審判都不敢讓社會公眾旁聽,這就是邪惡心虛的表現,所以我們充份利用法律,讓所有參與迫害的人員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在犯罪,將來必將受到天理、道義、法律的制裁,那麼就會更大限度的抑制邪惡的囂張氣燄同時救度眾生,最近明慧網上報導出很多「免於起訴」或者「撤訴」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證明。

因此,刑事申訴的同時結合控告和舉報,能更大範圍的講清真相、救度眾生。控告需要實名,舉報不需要實名。大陸某個地區,如果同修被迫害,其他同修就大面積的郵寄舉報信,不但對邪惡是很大的震懾,而且很多人通過舉報信明白了真相,通過這種形式,不但同修被營救出來,很多人特別是公檢法人員明白了真相,不再追隨邪黨行惡。

目前,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對刑事申訴的規定過於概括、籠統,因此實踐中操作比較困難,很多律師都不願意做申訴,覺的費時費心費力,可能沒有甚麼結果。大法弟子在這方面法理要清晰,結果不是我們所求的,過程中講真相、救人才是我們要的。

明慧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發表文章:《關於刑事申訴問題的一些探討》,對於刑事申訴的相關內容做了簡要介紹,不再累述。下面對於刑事申訴的細節進行探討,因為屬於司法實務操作,僅是舉例,同修也可以不被下面提到的時間框框限制:

1、提出申訴:

申訴人應是被非法迫害的同修、近親屬、律師。所以,被迫害同修在監獄內可以直接郵寄申訴材料;或者律師會見被非法關押的同修,得到同修本人的委託書,代理申訴;同修的近親屬(刑訴法規定的近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直接辦理:提供申訴人身份證、近親屬證明(夫妻關係的需要提供兩個人的結婚證)、當事人的判決書等相關判決文件。

2、要點:

1)、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提出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到法院遞交申訴書後,法院會給你郵寄書面通知,告知申訴案件由哪位法官和書記員辦理。

2)、法官約見。一般申訴書遞交後一兩個月,法官會約見申訴人會談。有時法官會直接告知申訴的判決結果,並給你郵寄判決書。

3)、如果對申訴的判決結果有異議,就進入到下一個程序,到更高一級法院申訴。

4)、經過向法院兩次申訴後,對申訴結果仍然有異議,就要到同級檢察院進行抗辯。

刑事申訴有兩次機會,抗辯有兩次機會。根據現在的情況看,一般都是在中級法院(檢察院)、高級法院(檢察院)。

3、以夫妻名義進行申訴、抗辯舉例:

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身份證,住址,電話(留下真實的聯繫方式,因為法院會找你談話)

(第一次申訴:)申訴人因丈夫某某一案,對××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某年某月某日(2016)二中刑終字第1234號刑事判決提出申訴。

(第二次申訴:)申訴人因丈夫某某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某年某月某日駁回申訴(2017二中刑終字第2345號),不予再審。現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第一次抗辯:)申訴人因丈夫某某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某年某月某日駁回申訴(2017二中刑終字第2345號),不予再審。某年某月某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某年某月某日被北京市高院駁回(2017高刑監字第00557號),現向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辯。

(第二次抗辯:)申訴人因丈夫某某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某年某月某日駁回申訴(2017二中刑終字第2345號),不予再審。某年某月某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某年某月某日被北京市高院駁回(2017高刑監字第00557號),某年某月某日向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辯。某年某月某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未受理抗辯。現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辯。

請求事項:無條件釋放某某。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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