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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敏鐸被迫害致死十年 家人控告元凶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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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綜合報導)直到他生命的最後一息,監獄方面還威脅其家人說:「死也不放人,找誰也不好使,找國務院也白費!」在持續的迫害中,年僅33歲的法輪功學員辛敏鐸於2006年9月1日晚在錦州南山監獄被虐殺了。迫害致死的當天,辛家人還在遼寧省錦州南山監獄等到四點半,由於獄方不讓見人,才無奈返回。

中國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後,辛敏鐸妻子與母親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法輪功學員訴江,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的做好人的權利。目前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將迫害元凶江澤民告到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後,江澤民瘋狂發起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滅絕性政策,致使億萬修心向善的民眾及其家人被捲入長達十七年的浩劫之中,眾多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並造成現在社會道德急速下滑,社會秩序混亂,經濟下滑,尤其是司法系統的混亂黑暗。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以及中國刑法第247,232,248,254,234,236,237,238,297,399,263,267,270,275,245,244,251以及第246條,構成了如下多項犯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搶劫罪;綁架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搜查罪;誹謗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傷害罪;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瀆職罪;徇私枉法罪;故意殺人罪;破壞法律實施罪,等等。

在這場長達十七年的迫害中,在父母心裏的大孝子,親友、鄰居及同事公認的好人辛敏鐸,與妻子鮑俊岑及母親寇有媛(原遼河油田醫院藥劑科主管藥師),都遭受了慘無人道的迫害。下面是辛敏鐸妻子與母親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

一、辛敏鐸妻子陳述的部份事實

1996年我經別人介紹開始修煉法輪功。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我變得更善良、更加寬容、更加真誠。在工作中按「真、善、忍」標準要求自己,盡職盡責;也感覺到了修煉中的美妙。未修煉之前我體質很差,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幾乎天天都在吃藥;自從修煉法輪功以後,快二十年了,我從未吃過一片藥,身體卻一直很好。

(一)我在看守所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酷刑虐待

在看守所,為了抵制非法、無理的綁架迫害,我絕食抗議。絕食第六天,即2005年8月8日下午六點,盤錦市第二醫院(看守所定點醫院)的「大夫」來給我們下鼻管灌食(另外還有兩個法輪功學員也在絕食)。有三、四個獄警和獄醫在旁邊觀看,其中一人拿著照相機照相。獄警讓在押的幾個十幾歲的年輕人用手銬把我的兩手銬在暖氣管子上,把腳銬上,和定位環銬在一起,把整個身體拉直,幾個人按住我的頭部不動,讓大夫強行從我的鼻子下管插到胃裏。插不進去就拔出來重插,插進拔出。他們下管時,我嘔吐乾咳,把嗓子喀破了,鼻子疼痛難忍。我嘴裏喊著:「你們迫害我!」。名叫隋繼偉的獄醫彎著腰得意的說:「我們不是迫害你,我們這是在救你」。「大夫」一直把管從鼻子下到胃裏,用膠布在鼻子下方把管固定住,讓人用針管往鼻管裏灌食。當時正是仲夏,監室裏關押著二十七、八個人,人挨人的,睡覺時都得互相頭腳顛倒的側身睡。我被定位在監室的過道上(兩邊各一大鋪,中間走人),動不了。插管碰的鼻子和胃疼痛難忍,深夜本能的發出呻吟。監室值班的兩個在押人員很反感,不讓我出聲。有一個人說我把她吵醒了,氣憤的過來打我的腿和腳,嘴裏不停的說著髒話。這人打完不一會兒,就開始肚子疼,疼的直打滾,把整個監室的人都驚醒了。有人說:是不是打法輪功打的,現世現報了?

我被連續定位一個星期,白色的食管拔出來時都變成黃黑色的了,手腳不能動彈,胳膊被銬的從暖氣管子上拿不下來了,後腰被地板磨破了,整個人根本動不了。第三天又繼續給我重新下管、定位灌食(每次定位七天)。共被野蠻定位灌食至少五次。

1999年江澤民發動的對法輪功及其修煉者的迫害開始後,我因堅持信仰,多次被迫害:

1999年10月18日我為法輪功及其我們學員受到的不公正對待去北京上訪,被北京公安機關非法抓捕扣留3天。單位去人把我接回後,我本應正常上班,但因我不放棄信仰,醫院的保衛科長把我非法送入遼河油田拘留所關押10天後,被單位保釋回家。中心醫院院長,以99年10月18日至99年11月12日我被公安機關扣留、拘留和曠工累計25天為由,在既不通知我,也不通知我父母(我父親是遼河油田中心醫院職工,母親是遼河油田中心醫院的退休職工),更不經過遼河石油勘探局和任何上級勞動人事部門批准,於1999年11月15日,擅自單方面解除了我的勞動合同並印製80份通知全院職工。在解除我勞動合同的「決定」上只有遼河油田中心醫院的一個印章。當時是一位好心人把這通知給了我父親一份,讓我父親保留好,說以後有用。我這才知道我不能上班了。17年過去了,儘管我多次據理力爭,想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我的工作卻一直沒得到恢復。

然而就在我被中心醫院解除勞動合同後,中心醫院居委會、醫院保衛科長卻非法扣留了我家的戶口本和我本人身份證長達5年之久。

1999年12月下旬我的母親被居委會找去「談話」。下午5點半左右我正在家做飯,居委會人員打電話到我家,我正接著電話呢,派出所來人到我家以核實材料為藉口將我騙到派出所。在派出所裏,我看到了母親。派出所警察問我們:「還在煉法輪功嗎?還去北京上訪嗎?」因為我們不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當天我們母女就被送至盤錦市拘留所。

那天晚上午夜十二點,派出所才通知我父親,說我們被關押在盤錦市拘留所,但不告訴我父親拘留所在哪兒。那時正值冬季,路上沒有路燈。父親隻身一人夾著被子、騎著自行車摸黑尋找拘留所,幾經周折才找到。

我們在拘留所吃的是夾生的、發霉的粗玉米麵窩窩頭,重鹽腌的鹹菜(每次用水沖洗時,盆底下都留有厚厚的一層鹽),沒有一點油,喝的是生自來水,冰冷的監號每天半夜都能把人凍醒。年關到了,派出所問我:「你家有沒有錢?一人三千,兩個人六千,交了就回家過年。」不准家人看望,卻多次上我家找我父親。後來告訴我:「找不著你爸,你就別回家過年了。」2000年我和母親是在拘留所裏過的。監號裏,只剩下兩個人。我和母親被分別關押著,那個監號裏也只剩下兩個人。年後,派出所來人提審,我才第一次見到了父親。這期間,他們非法、連續給我和母親續發了7次拘留票,非法拘禁了我們三個多月。年後,派出所通過醫院保衛科向我父親施加壓力,逼迫父親拿錢,要不就在父親的工資裏扣。父親害怕了,說家裏沒有那麼多錢。最後講到4000元,交錢就放人。我父親被逼無奈去銀行取錢。那時路面積雪很厚,行人稀少。在從銀行回家的路上,父親剛從銀行取出的5000多元錢又被歹人給搶劫了。承受著巨大的精神打擊和經濟損失壓力,父親被迫借了4000元錢給了派出所,我們才被放回家。

然而,我的不幸生活由此更加動盪不安,時時刻刻處在被監視之中。每到所謂的「敏感日」,派出所就不斷的來人上門騷擾我家。

回到家中僅兩個月,2000年5月19日派出所無故騷擾我家,要非法抓捕我。我和母親蒙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被迫流離失所。這期間,我父親一人在家,在承受著孤獨、恐懼的同時,也如實、一一記下了派出所警察和醫院保衛科上我家非法騷擾的時間和企圖:

2000年7月20日,派出所來人上門騷擾,要抓我。
2000年10月1日,派出所來人上門騷擾,要抓人。
2000年11月3日醫院居委會人員上我家騷擾,告訴我爸讓我去盤山開會(其實是要布局綁架我)。
2001年元旦,派出所打電話騷擾,要抓人。

2001年除夕,派出所通過醫院保衛科,打電話告訴我父親,叫我別去北京,說北京要有流血事件(後來果然在大年初一,即2001年1月23日發生了所謂的「法輪功學員天安門自焚偽案」)。

2001年7月19日派出所來人拿著批捕單子讓我父親看,要抓捕我。他們走後沒多久,油田公安局和醫院保衛科又來一撥人要抓我。期間,醫院保衛科長多次配合公安機關要非法抓捕我,甚至一天中就有十多次的電話打入我家。

2001年8月份,醫院保衛科長帶著一名科員親自駕車到我遼陽老家的親戚家去抓我,但未得逞。

我被迫流離失所六年,有家不能回,在外面和母親租房子住,擔驚受怕,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經濟壓力。中心醫院曾2次停發我母親的退休金。2002年11月到2004年4月醫院停發我母親的退休金長達16個月,2004年11月到2005年9月又停發我母親的退休金長達10個月。醫院非法、單方面解除了我的勞動合同,剝奪了我的醫院職工身份,卻又緊密配合公安機關把我當作他們的人來進行迫害,多邪惡呀!而這僅僅是因為我不放棄信仰。

2001年12月29日晚上十點半我家居住的單元樓被警察、警車包圍,樓上、樓下、每層樓都站著幾個警察。十多個警察跑上樓,砸我家的門。我們不開門,他們就拉下我家的電閘,企圖綁架我。我父親急了,打開門要去找醫院領導,並將門快速關上。警察蜂擁而上將我父親的雙臂扭到背後拖至樓下塞進警車,要帶走他,還遭到他們的毆打。我父親拼命喊:救命啊!救命啊!他們把我父親的胳膊擰傷了、手打傷了、羽絨服拽破了。警察打電話叫來了他們的指導員,這群人態度有所緩和。屋裏的門沒打開,後來就都撤了。

2002年3月8日兩會期間,晚7點左右,派出所警察又到我家來,說執行上級的任務,要綁架我。我父親說:「執行甚麼任務?!你們竟抓好人,吃喝嫖賭你們不抓!殺人放火你們不抓!滾!我不歡迎你們到我家來!以後再不要來了。」他們走了。

所有這些人在這樣做的時候,不出示任何手續及證件,肆意妄為。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我與丈夫在同日但不同地點被綁架。國保大隊警察拿著從我丈夫辛敏鐸身上搶走的鑰匙在沒有我們夫妻和任何一個家人在場的情況下把我家中的電冰箱、洗衣機、一萬二千多元現金及我公公的五千元存摺和他們認為值錢的東西洗劫一空,然後把我的家給封了。國保抄家時搶去的東西當時並未寫在清單上,而是幾天後造完假他們自己填上的,筆跡顏色和筆體都不一樣,諸如存摺、現金等就是在家屬指問後填上去的,但現金數額與實際差的太大,只填寫為4765元。而屋中根本就不存在的法輪功物品倒是填了一大堆。當我婆婆質問他們清單和實物不符合時,他們說當事人辛敏鐸簽字了。婆婆一看清單上的簽字不是兒子的筆體,當場揭穿他們在造假。

我在看守所第一次被定位灌食期間,興隆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來人告訴我:「你被宣捕了」。第二次灌食期間,區法院就給我下起訴了。九月十二號上午九點,托管突然告訴監室裏人給我拔管,才知道是讓我們去開庭受審。監室裏的人都說這樣怎麼去開庭?托管說:抬去。法院未提前通知開庭日期,就強行把我抬上、抬下警車去興隆台區法院非法開庭。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興隆台區法院內外戒備森嚴,警察林立。我們幾個法輪功學員被拖著、架著、抬著進出法庭。有一位法輪功學員在開庭中途出現了生命危險,匆匆搶救後仍被繼續非法開庭受審。法庭上,審判長只允許你對他們的問題,回答「是」或者「不是」,別的話不准說。連辯護律師也被要求如此,並且開庭前不准律師會見當事人,不准做無罪辯護,只准協助國保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法院給我指定的辯護律師沒有會見過我,根本不知道我的情況,卻按照法院已經捏造好了的「犯罪事實」代替法官問我。我當庭拒絕律師為我辯護,要求自己為自己辯護,但被拒絕。

興隆台區國保副大隊長黃××等對我進行栽贓、誣陷,無中生有的說我家中有1100張光盤,作為他們所謂的犯罪證據;公訴人拿出事先準備好的不知在何處偽造來的一些照片給我看,我馬上指出:「這不是我家,我家地板不是這樣的。」被揭穿後,他立刻把造假的照片本拿走了,不再讓我看了。

所謂的「開庭審訊」進行不下去了,草草收場。一個星期後法院給我下了判決書(其實,在我們被抓之時,盤錦市政法委(610)已經內定好了我們的刑期,法庭只是在走過場),判我12年徒刑。

我的家人不服判決,開始請律師。那時我因絕食、被灌食已經無法行走,每次都是監室裏的在押人員背著我去見律師。

上訴期間,盤錦市中級法院又來提審我一次。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托管拿來一張紙讓我簽字,說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發回重審。

過程中,我的家人一再勸告辦案單位沒有證據就不要再起訴了。可是,偵察機關還繼續企圖給我羅織罪狀起訴我。2006年元月,再次給我下了起訴通知。起訴書上漏洞百出,這次聲稱我攻擊國家領導人,把我手寫記錄的歷次迫害我的事實證據以及迫害真相作為我的犯罪事實。律師再三反覆的了解情況後,確認我是被冤枉的,最後決定為我做無罪辯護。

2006年2月20日區法院重新給我非法開庭。公訴人念其中的一封信,前半部份都是教人向善的內容,後面沒敢念。後半部份是江澤民利用手中權力如何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內容。他們只讓我掃了一眼第一封信。我問:不是說還有一封信嗎?那一封讓我看看是甚麼?公訴人拿來另一封信給我看。上面記錄了振興派出所警察這幾年來多次上我家騷擾、讓我們家人好幾年不能團聚的惡行。我讓他們當場念出來,他們沒敢念,就急忙收起來了。審判長說:你連續被抓了七次。我說:首先這抓捕本身就是違法的。我九九年底是被振興派出所以「核實材料」為由騙去的,沒有任何理由就被非法拘留,然後就因為沒給他們所要的錢而用連續給我續票七次的手段非法拘留我三個多月,現在又按這違法的拘留說我被抓七次。審判長問:那個時候你怎麼不上告呢?我答道:「當時我不懂法,就沒有告;你們現在拿出來就更不合適。」

2006年2月20日開完庭的第五天,檢察院最終撤回起訴。但是興隆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仍然將我繼續非法關押在看守所,長達八個月。最後國保大隊沒有達到給我判刑的目的,怕給我賠償損失,被清算,不甘失敗,絞盡腦汁,以非法勞教我一年(監外執行)的方式,又勒索了我家8000元錢,最後放我回家。

(二)辛敏鐸遭受的迫害

我丈夫辛敏鐸曾三次被非法抓捕,被非法拘禁在勞教所、看守所、被非法判刑13年,關押在監獄,最後被錦州南山監獄迫害致死。我及家人遭受了極大的精神摧殘、肉體折磨、名譽玷污和重大經濟財產損失、家破人亡。

1、辛敏鐸生前曾經的自述

我叫辛敏鐸,在父母心裏我是大孝子,又是親友、鄰居及同事公認的好人,從未做過任何違法亂紀的事情。學法輪大法後,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工作兢兢業業,很出色,領導也說我不計名利,在矛盾面前寬容大度。但就因我修煉法輪大法,堅持自己的信仰,一夜之間成了被管制的對像,曾三次被綁架、關押,遭受非人的折磨,被殘酷虐待。現被非法判刑13年,為了討回公道,依法提出上訴。

2001年6月29日我在辦公室上班,不知為何突然被抓,奪走了我買來不到半年的筆記本電腦(價值一萬七千元),說裏面有法輪功內容。就這樣我被他們非法關押到遼河油田拘留所,當時我很迷茫:《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中國公民難道沒有信仰自由了嗎?想不通我就絕食了。

在絕食這段時間,我承受了難以忍受的折磨。他們給我野蠻灌食:讓一群犯人死死按住我,用鐵勺子撬嘴,把牙都撬歪了,滿嘴是血。後來又插管,從鼻子裏反覆幾次才能插進去,口中用夾子撐著。有一次插管灌食,人多按得太死,我無法喘氣,既不能說話,也不能動了,要憋死了。醫生發現異樣,才讓犯人鬆手,我才活下來。我真正感受到了人被勒死的痛苦。10天後我開始嘔吐,他們就不插管了,用硬物撬開嘴,直接往裏灌麵糊加鹽。牙也撬鬆動了,嘴也撕裂開了,嗆得直翻白眼,差點嗆死。父母花錢托人見到我,差點暈過去。經他們勸說,我結束了36天的絕食。

2001年8月16日,我被非法處以三年勞教。在盤錦市勞教所期間,他們以暴力逼迫我寫「三書」(不煉法輪功的「保證書」、誹謗法輪功的「揭批書、」「悔過書」),罵大法。我說不願做昧良心的事,拒絕寫。為此警員陳長力在操場上對我拳腳相加,打倒後,用皮鞋踹,再抓起頭往麵包車上撞,直累得陳長力呼呼直喘才住手。當時目擊者近百人。然後拖進屋裏再打,打得我大小便失禁。那時,我停止絕食才10天,身體非常虛弱。大隊長唐小彪,讓我背監規。我不背,他們就打。唐小彪還把我關進小號,吊起來,用電棍電,每次半小時左右,電了多次。一些勞教人員受唐小彪的指使,不分時間、地點,對我隨時掐、擰,把我吊著不能動。吊得時間長了,腿、腳腫得嚇人,雙手也不好使喚了。唐說:你差得遠了,××那時吊得腳後跟都看不著了,他們專門朝人的小便、小腹部位猛踢猛打,打倒後用腳踩。有一次唐小彪穿著皮鞋踢我的臉、一腳就踢下一塊皮肉,現在還留有痕跡。

後期對我的體罰是坐塑料板凳,一坐長達十八個小時,不准活動,屁股都坐爛了,淌黏液。勞教所規定一天只許上兩次廁所。我尿頻,多去一次回來就是一頓毒打。為了人生理本能的需要──上廁所,我不知挨了多少次打。

經過11個月的非法折磨,我已奄奄一息。2002年5月28日,盤錦市教養院打電話讓我保外就醫。那天,29歲的我,讓60多歲的父親抱回家。當時家人看到我的樣子都失聲痛哭。我遍體鱗傷,滿身電棍的痕跡遮住原來皮膚的顏色,有的傷口還沒有癒合,體重80斤,舌苔全部脫落,嘴爛的張不開,不能動,不能說,不能睜眼,只有微弱的呼吸,還有滿身的疥,癢得難以忍受。就這樣盤錦市公安人員還多次騷擾。要開「十六大」了,聽說公安局又要抓人,身體還沒有恢復的我,無奈的流離失所了。

唐小彪不僅對我進行肉體折磨,還在精神上摧殘,進行人格侮辱,把黑板擦上的粉筆灰抹在我的臉上,往我後背上寫罵人的話,往臉上吐吐沫……。

蹲完了小號,又來人非法提審。一次來一屋子人,都是盤錦市公安局的。他們威脅我說:「你還有事,改判送監獄。」說完就用電棍電,警棍打,不知打了多少下,我疼得受不了,本能的用手擋,一棍下去,連手帶胳膊全紫了。我說:「不是不許刑訊逼供嗎?」一個警員衝上來,邊打邊說:「誰逼你了?」

2003年4月2日,我第二次被綁架,被送到盤錦市看守所。他們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違法。非法搜走了我身上帶的一千二百多元錢,兩部手機,一串鑰匙。當我父母去跟興隆台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長張潤秋要錢時,張說:「搜到一千二百多,但你怎能證明是你兒子的?」去了幾趟都沒要到任何東西,現在兩年多了分文沒還,也沒給個說法。我沒有地方講理,又開始絕食。同樣遭到野蠻的灌食和慘無人道的定位折磨28天,出現生命危險。

2003年4月29日,國保大隊副大隊長劉敬雨給我們家打電話,讓第二天拿二萬元到國保大隊來。父母問為甚麼?劉敬雨說:「明天你來就知道了。」30日上午,父母去國保大隊,劉敬雨說:「你兒子身體不好,為了救你兒子,取保候審,拿保金二萬。」父母說沒那麼多錢,一萬行嗎?劉敬雨說:「不行,不救你兒子就算了,明天我們放假了,你兒子死活你們自己負責。」父母又問這錢具體做甚麼用,大隊長張潤秋說:「先把錢交了,回來告訴你。」就這樣父母回家湊錢。下午去交錢,交完錢後張潤秋說:「這案子沒完,回去養身體,隨叫隨到,一次不到扣七千,你這點錢三次就扣完了,跑了再抓再罰。」父母問保多長時間?張潤秋說:「再說。」取保為甚麼不給我們定時間,無限取保嗎?取保須知明文規定:一般案二月結案,複雜案六個月結案,疑案十個月結案。此案為甚麼2年多不結?既然你要沒收這二萬元保證金,為甚麼不簽發《沒收保證書》?2個月後,劉敬雨、宋波拿個本子到我家問這問那,父母也不懂法。他們自己做筆錄,然後讓我父母簽字。一年後父母去要錢,劉說:「沒收了,你能把兒子交出來嗎?」案子兩年多沒結案,也不給個說法。

把錢交完後父母去三所領我,在大門外急切的等著我出來,等了好長時間,大黑門終於開了,他們都驚呆了:我斜著身,右肩腫得像個大皮球,骨瘦如柴,上身穿著犯人的一件破襯衣,下身穿一條破毛褲,腳穿一雙不一樣大的拖鞋,蹣跚著挪了出來。(我告訴他們200元的皮鞋、皮帶都被扣下了,夾克衫被打破得不能穿了,走時還被扣了210元號服錢)。回家後全身一次次劇烈地疼痛,坐不住,躺不下,折騰三天三夜沒閤眼。上肢全失靈,躺、坐、翻身全不能自理,手不能拿東西,連手紙都不能撕,養了一年多,上肢才能抬到胸前。

在投訴無門,又隨時可能被抓回去遭酷刑折磨的情況下,我被迫流離失所。

在盤錦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隊長周來新的直接密謀策劃下,興隆台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事先採取定位監控、跟蹤、蹲坑、秘密拍照等非法手段,蓄謀迫害盤錦市和遼河油田的法輪功學員。

2、綁架判刑十三年、迫害致死

2005年8月3日,辛敏鐸再次被綁架。那天上午,他騎自行車在喬家匯美家私城馬路上行駛,突然就被人打倒在地,與此同時跑過來五個人,把他往一輛車裏拖。這些人沒穿警服,也不出示任何證件,強行綁架。過路人都以為是攔路搶劫,多虧他喊:「法輪大法好!」行人才恍然大悟:「是法輪功的被抓了。」

我與丈夫在當天但不同地點都被綁架。同日還有其他七、八個法輪功學員在不同的地方也被非法抓捕。抓到這些大法弟子後,國保大隊許浩等人得意忘形,說這是東北三省(法輪功方面)最大的案子,當天下午他們就到省裏邀功請賞去了。

國保大隊警察在將我和丈夫都綁架後,拿著從辛敏鐸身上搶走的鑰匙,在沒有我們夫妻和任何一個家人在場的情況下把我們家中的電冰箱、洗衣機、一萬多元現金及我公公的五千元存摺和他們認為值錢的東西洗劫一空,然後把我們的家給封了。盤錦興隆台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警察,幾年來對我及家人進行敲詐,非法搜查、抄家,搶走現金和東西折合人民幣五萬多元。國保抄家時搶去的東西當時並未寫在清單上,而是幾天後造完假他們自己填上的,筆跡顏色和筆體都不一樣,諸如存摺、現金等就是在家屬指問後填上去的,但現金數額與實際差的太大,只填寫為4765元。而屋中根本就不存在的法輪功物品倒是填了一大堆。當我婆婆質問他們清單和實物不符合時,他們說當事人辛敏鐸簽字了。婆婆一看清單上的簽字不是兒子的筆體,當場揭穿他們在造假。

2005年9月12日興隆台區法院對辛敏鐸非法開庭之前,千方百計封鎖消息,既不通知被非法庭審的家人,也不告知庭審日期。卻放風造謠說:法輪功要搶人。親朋們多方打聽才得到消息,但開庭時,想旁聽受到阻撓,被要求出示身份證並經正面錄像才能進去。致使許多人不能入場旁聽。國保有人在法庭院子裏不停的錄像,並恐嚇說:「誰鬧事,一起弄車裏」。法院大院裏停滿了警車,站滿了警察……國保大隊的許浩、張潤秋、宋波等人在法庭門前四處掃視張望。

上午九點左右,警車發著刺耳的呼嘯聲開進法院。辛敏鐸被兩個警員架著胳膊拖下車,往樓上拽,腳上沒穿鞋,雙腿蜷縮著,不能伸展。

其實「庭審」就是走過場,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判決早已內定好了。當天被非法庭審的四位法輪功學員分別被非法判刑15年、14年、(辛敏鐸)13年、(我)12年。

2006年2月20日,區法院對我二次庭審後第五天,檢察院最終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撤銷對我的起訴。興隆台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仍然將我繼續非法關押在看守所長達八個月。最後他們沒有達到給我判刑的目的,又怕給我賠償損失,被清算,不甘失敗,絞盡腦汁,以非法勞教我一年(監外執行)的方式,又勒索了我家8000元錢,最後放我回家。而我丈夫與我「同案」,卻一再被興隆台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人員誣告、構陷,被「維持原判:徒刑13年」,直至被迫害致死。

辯護律師是法院指定的,不准為大法弟子做無罪辯護,律師庭審前不准與當事人或當事人家屬接觸。但辛敏鐸的辯護律師不懼壓力,為他做了無罪辯護。事後國保許皓找到該律師:「案子是哥們辦的,請高抬貴手,留點面子。」律師說:「我要忠於法律,按法律、按證據辦事。」許皓聽後勃然大怒:「你等著瞧,看你犯到我手裏,整死你!」

在法庭上,當公訴員公訴完時,辛的律師問辛:「你家裏有1100個光盤和3個母盤嗎?」辛答:「根本沒有,也沒有母盤,母盤的概念是甚麼?」審判長馬力沒等辛說完就不讓說了。律師又問:「清單上你簽過字嗎?」辛回答:「從綁架到現在沒寫過一個字。」這時一個警員拿來了清單讓當事人看,辛說:「這不是我寫的字。」又拿了一個彩色照片的本子,說上面拍照有光盤的證據。辛看了說:「我家是瓷磚地。這些光盤是放在木地板上的。」國保的造假被當庭揭穿。庭審當天沒有宣布結果。

2005年9月15日區法院給辛敏鐸下了13年徒刑的判決書,但不告知家人。五天後,家人9月20日輾轉知道判決結果後馬上上訴到盤錦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判決,於2005年11月9日將辛案駁回到區法院。區法院把案子推回區檢察院,區檢察院推回原辦案單位區國保大隊。區國保大隊則繼續編造證據。

2005年11月25日經過進一步造假後,興隆台區國保大隊又將案子重送給興隆台區檢察院。2005年12月12日開庭時,盤錦市大部份律師事務所都派一名律師前來參加旁聽,除了辯護律師外共有九名律師。

開庭過程中,公訴員王劍波與一審公訴員裴光顏一樣在念公訴狀時語無倫次,幾次將造假的材料念錯。法庭上的人有目共睹。辯護律師及辛敏鐸本人義正辭嚴、有理有據的一一駁回所有的指控。 公訴員、審判長及國保警察醜態百出。在場的旁聽者及眾律師們,在庭審的過程中對同行律師及當事人的正義辯護幾次報以掌聲。辛敏鐸最後陳述說:「我無罪」。庭審結束時,人們說:「太精彩了」、「太漂亮了。」然而人們卻聽到興隆台區國保的警察們在門後小聲議論:「20天前就定案了:維持原判,辯護也沒有用」。

對辛敏鐸的第二次非法審判,國保找了六個所謂的「證人」,但只有苑英華以根本無效的組織名義(社區居委會)作證,其他五人都與辛案無關。並且六個「證人」(包括苑英華)都沒有到場。同2005年9月12日那次一樣,只有書面「證實材料」;法院拒絕了讓證人出庭的正當要求。

開庭前20天,盤錦市政法委內定對辛敏鐸維持原判13年徒刑。法庭當庭沒有宣布結果,草草結束。

12月16日,庭審四天後,區法院將「維持原判」的判決書交給辛敏鐸。律師把判決結果告訴了我婆家人(當時我還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辛的家人再次上訴。12月26日律師寫好上訴狀後,去盤錦市看守所見辛,讓他簽字。去後才知道判決書在12月16日就給他了。12月21日辛敏鐸沒能等到律師,向看守所要了紙和筆,開始自述。律師在此基礎上寫好上訴狀,於12月26日再次遞交到興隆台區法院。

區法院此次在市、區政法委、610的操縱下,根本不依法辦事,不重證據,無視律師的辯護,不正視當事人所闡述的事實,於2006年1月26日下了裁決──維持原判。

為了給親人伸冤、要求釋放被無辜關押迫害的親人,家人在盤錦市跑遍了相關單位、找遍了相關人員,均遭到蠻橫對待。盤錦市副市長、公安局長楊振福在家人找到他時,態度惡劣,不讓家人說話, 「得,得(別說了的意思),辛敏鐸已經構成犯罪!」

2006年2月21日,辛敏鐸被秘密送往遼寧省錦州南山監獄非法關押。一入監,就被扒光衣服,進行錄像,不從就打;自帶的衣服要扣個「犯」字。辛敏鐸認為自己沒有犯罪,堅決抵制這一迫害。24小時有兩個犯人包夾看管,上廁所,睡覺都被看守著。每天還要強迫聽污衊大法的宣傳,寫思想認識,不允許煉功;任何正常的要求都要受到無端的非禮、辱罵、威脅、恐嚇。不允許同犯人自由交談,犯人也不敢同他接觸,孤立他。獄警都說,在這裏對待法輪功不僅僅是失去自由的問題,比這要嚴酷的多。辛被非法關進監獄,近兩個月都未曾靠近過窗戶,窗外甚麼樣都不知道。

辛敏鐸家人想繼續上訴,要求跟辛了解事實情況,監獄不讓見人。

據當時同被關在錦州監獄中的法輪功學員講:辛敏鐸拒絕認「罪」,5月末開始絕食,要求無罪釋放。獄警將他關小號,野蠻灌食。

2006年6月中旬,錦州南山監獄突然來了四個人(獄政科劉志國、十監區大隊長趙立新、小隊長張凡宇、盤錦監獄獄警)到我公公家,說「辛敏鐸正在絕食,如果這樣下去就要給他轉到瀋陽或加期。」我當時要求去錦州見我丈夫,他們不允許我去。說:「你的情況我們全都了解。你也是煉法輪功的。你被勞教一年,是院外執行,現在還沒到期。」直到丈夫被迫害死我都沒能見到他。7、8月間,家人多次與獄方聯繫要見辛敏鐸。獄方多次答應家人可以探望,但當家人頂著酷暑烈日趕到監獄時,又不讓見。

辛敏鐸年邁的父母和岳父,多次去監獄要求探監,問誰都碰釘子,在監獄門外打轉,還受到獄方的威脅。獄警們蠻橫地說:「家人寫恐嚇信,又曝光,把我們頭惹著了。你們整吧,死了也不放人,找誰也不好使,找國務院也白搭。」家人跟監獄協商保外就醫,小隊長張凡宇滿不在乎的惡狠狠的說:「死不了!歡著呢,還能刮鬍子,監獄裏辦法有的是,不會餓死,你放心吧」,「想絕食出去,不可能」。當時辛敏鐸已絕食抵制迫害達三個月,身體非常虛弱,獄警仍不讓家屬接見。

2006年9月1日星期五,辛敏鐸被迫害致死,年僅三十三歲。

其實,他的母親和姐姐當天、當時就在錦州南山監獄與監獄方聯繫要求探視,受到獄警劉治國的無恥戲弄和百般刁難,一直等到四點多,監獄方都沒有讓見,無奈離去。

當晚八點左右,他母親和姐姐接到錦州監獄的電話,批准他父親來錦州。其實,在這之前,錦州南山監獄趙立新在9月1日下午3點15分到4點左右,已經連打了三、四個電話給我在盤錦家中的公公,讓他去錦州。並威脅老人:「不許告訴你老伴和女兒,不許告訴其他人,否則,連你也不讓見」。

老人到錦州中心醫院後一見到兒子這樣,大腦一片空白,甚麼也不知道了,也聽不清醫生究竟說了些甚麼。後經監獄同意,才給老伴和女兒打電話告訴她們來錦州。她們趕到錦州中心醫院七樓醫務室。室外走廊內布滿了警察,有人拿著攝像機錄像。辛家人心急如焚只能隔著玻璃窗在外看著。他母親和姐姐要見主治醫生,回答她們的是警察:「醫生家裏有事回去了」。主治醫生竟然不在搶救現場!病歷記錄等也不讓看。問錦州南山獄警幾點送人到醫院的,有說1點、有說2點、有說3點的。辛敏鐸家人再三強烈要求,辛的姐姐才被允許進去。辛敏鐸的姐姐進去湊近辛敏鐸耳邊叫他:「敏鐸,姐來看你來啦!」發現他沒有反應,抹了一下眼睛,卻沒有閉上,掀開被單,見他一絲不掛。等再想細看時,被警察強行拽走。同時醫院這邊「撤走」了搶救器材。

八點半左右,監獄急著讓家人給辛敏鐸穿衣服,說再晚屍體變硬就穿不上了。從病房推出到穿衣服也就半小時時間,可辛敏鐸家人穿衣服時發現身體已經冰涼、僵硬。監獄方到場的有獄政處長蘇某、十監區大隊長張小平、副大隊長趙立新及獄政處劉博等,包圍著辛家人。晚十點多監獄方匆匆將辛敏鐸遺體送往錦州殯儀館。

晚上,辛敏鐸家人被監獄方安排在錦州市順鑫旅社。旅社周圍布置了警車,布滿了警察,二十四小時監視、跟蹤家屬的一舉一動,樓梯上都站著警察。來往行人逐個盤查:與死者甚麼關係,在哪上班,有的還要查身份證等等。晚上,大隊長張小平、趙立新等人都住在辛家人住的房間對門。

辛敏鐸的同事、同學聽到此消息從盤錦趕來想安慰老人,與辛遺體最後道別,張小平在走廊把他們攔住,要查身份證,並威脅道:「我一個電話打到單位就讓他免職,火化時,有一個人來,領導就得處分」。

9月2日晚,錦州南山監獄十監區大隊長張小平、副大隊長趙立新與辛家人正式交談,喪葬費、住宿費由獄方負責,支付家人路費二千元。張小平代表監獄給辛家人道歉:「管理人員工作不當,致辛敏鐸死亡,給辛家人造成痛苦,需要教育。」 在錦州中心醫院裏,張小平滿口答應辛敏鐸家人提出的要求:1、要求看醫院病歷。2、看錦州南山監獄醫生對辛敏鐸的治療記錄。3、辛敏鐸寫給家人的最後一封信。然而這些要求僅過了一天,張小平卻不敢承認了,打電話說自己不在醫院裏。開始時,他說7天內火化就行。半天過後,他說4天內。過了幾個小時,他說必須明天火化。

9月3日早,辛敏鐸遺體被錦州南山監獄強行火化。遺體火化完,監獄才把死亡證明給辛家人。辛家人發現死亡日期寫錯了,寫的是二零零六年九月二日,死因:休克。他們拿回去修改。家人等了兩個多小時,錦州南山監獄的人才又把辛敏鐸的死亡證明拿給家人。死亡原因由「休克」兩字變為一堆:離滲性脫水、休克、腎衰、貧血、代謝性酸中毒、呼衰。醫生簽字:朱回偉。

辛敏鐸生前給家人寫了四封信。第四封信錦州南山監獄至今不給家人,張凡宇說等上面同意,張小平說沒有這封信。

二、母親寇有媛陳述的部份事實

我於1997年元月開始修煉法輪功。在沒修煉之前我身體條件很差,每年都要多次住院醫治,花了很多的醫藥費。自從修煉法輪功之後,我身體健康起來了,十八年來從未吃過一粒藥,從未打過一次針,精力充沛。在日常的生活中,能按照大法的要求嚴格要求自己,時時處處做個好人,也感到了修煉中的美妙和殊勝。

但是從99年江澤民集團開始迫害之後,我們失去了正常、和平的修煉環境。出於對政府的信任,我99年10月18日去北京上訪,去反映真實情況,在北京被非法抓捕。後被我們當地公安、本單位人員接回。

2000年元旦前,警察為防止我再去北京上訪,於1999年12月29日由當地振興派出所、醫院保衛科、醫院院辦、居委會聯合誘騙我去醫院居委會,問我「還煉法輪功嗎?還去北京嗎?」叫我寫「保證書」不再修煉。我拒絕放棄法輪功信仰,被公安人員帶走送入盤錦市拘留所非法拘禁長達100天,不讓我回家過年,導致我兩個年(元旦、皇曆新年)都是在拘留所裏度過的。我的女兒也同時被非法關押在拘留所100天。我的三口之家有兩人被非法拘禁在拘留所,年關時只有老伴兒一個人孤零零在家,還要經常遭受公安騷擾。公安人員時常到家找老頭要錢贖人,不交錢,就不放我們母女回家。這期間,他們非法、連續給我和我的女兒續發了7次拘留票,非法拘禁了我們三個多月。年後,公安通過醫院保衛科向我老伴兒施加壓力,逼迫他拿錢,要不就在他的工資裏扣。老頭害怕了,說家裏沒有那麼多錢。最後講到4000元,交錢就放人。老頭被逼無奈去銀行取錢。那時路面積雪很厚,行人稀少。在從銀行回家的路上,老頭剛從銀行取出的5000多元錢又被歹人給搶走了。承受著巨大的精神打擊和經濟損失壓力,後來老頭被迫借了4000元錢給了公安人員,我和女兒才被放回家。

回到家中僅兩個月,2000年5月19日派出所無故騷擾我家,要非法抓捕我女兒。我們母女蒙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被迫流離失所。這期間,我老頭一人在家,在承受著孤獨、恐懼的同時,也如實、一一記下了派出所警察和醫院保衛科上我家非法騷擾的時間和企圖:

2000年7月20日,派出所來人上門騷擾,要抓我女兒。
2000年10月1日,派出所來人上門騷擾,要抓她。
2000年11月3日醫院居委會人員上我家騷擾,告訴我老頭讓我女兒去盤山開會(其實是要布局綁架我女兒)。
2001年元旦,派出所打電話騷擾,要抓人。
2001年除夕,派出所通過醫院保衛科,打電話告訴我老頭,叫我們別去北京,說北京要有流血事件(後來果然在大年初一,即2001年1月23日發生了所謂的「法輪功學員天安門自焚」偽案)。
2001年7月19日派出所來人拿著批捕單子讓我老頭看,要抓捕我們母女。他們走後沒多久,油田公安局和醫院保衛科又來一撥人要抓我們。期間,醫院保衛科長多次配合公安機關要非法抓捕我們,甚至一天中就有十多次的電話打入我家。
2001年8月份,醫院保衛科長帶著一名科員親自駕車到我遼陽老家的親戚家去抓我們,但未得逞。

我被迫流離失所六年,有家不能回,在外面和女兒租房子住,擔驚受怕,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經濟壓力。1999年11月15日,遼河油田中心醫院非法單方面擅自解除了我女兒的勞動合同,使她失去了醫院的工作,沒有了經濟來源,直到今天16年了;然而卻一直沒有停止把她當作醫院的職工來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她進行迫害。中心醫院曾2次停發我的退休金。2002年11月到2004年4月醫院停發我的退休金長達16個月,2004年11月到2005年9月又停發我的退休金長達10個月。

2001年12月29日晚上十點半,我家居住的單元樓被警察、警車包圍,樓上、樓下、每層樓都站著幾個警察。十多個警察跑上樓,砸我家的門。我們不開門,他們就拉下我家的電閘,企圖綁架我們。我老頭急了,打開門要去找醫院領導,並將門快速關上。警察蜂擁而上將我老頭的雙臂扭到背後拖至樓下塞進警車,要帶走他,還遭到他們的毆打。我老頭拼命喊:救命啊!救命啊!他們把我老頭的胳膊擰傷了、手打傷了、羽絨服拽破了。警察打電話叫來了他們的指導員,這群人態度有所緩和。屋裏的門沒打開,後來就都撤了。

2002年3月8日兩會期間,晚7點左右,派出所警察又到我家來,說執行上級的任務,要綁架我們。我老頭說:「執行甚麼任務?!你們竟抓好人,吃喝嫖賭你們不抓!殺人放火你們不抓!滾!我不歡迎你們到我家來!以後再不要來了。」把他們罵走了。

我僅僅因為堅持在中國憲法中都是受到保護的、合法的對法輪功的信仰,就受到上述各級各類領導及公安人員的犯罪對待,並且16年了無處伸冤。

以上控告事實中所涉及到的單位與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是在江澤民授意指揮下的迫害政策所造成的。無論從事實還是法律方面來看,真正的罪魁禍首是江澤民。所有參與迫害的人都承受著來自高層的壓力,明知法輪功學員都是善良好人,為了升遷、為了飯碗、為了自保,昧著良心犯罪,也將面臨正義的審判。我目前只把江澤民列為控告對像,是想給還有可能改過的人留下希望與機會,其實他們也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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