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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拜年橫幅 天津三名法輪功學員被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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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天津報導)天津法輪功學員趙樹霞、王思榮、邢偉在二零一六年新年期間,在街頭懸掛了一個向民眾拜年、傳遞法輪大法福音的條幅而被非法抓捕、超期關押六百五十多天,日前被非法冤判。趙樹霞、王思榮分別被冤判兩年半,邢偉被冤判兩年。趙樹霞已上訴。

王思榮曾患有多種疾病,最嚴重的是腰椎小關節紊亂並伴有象牙性突變。無休止的疼痛嚴重摧殘著她的精神與身體。數位名醫都曾斷言:她癱瘓只是一個時間問題。她在一九九七年初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一個多月後,一切病症全都消失了。

二零一六年的大年初一,王思榮和刑偉等法輪功學員在天津王頂堤一帶掛了一個橫幅:「大法弟子給天津的父老拜年!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善待法輪大法,天賜幸福平安!」

二月十三日(正月初六),王思榮被警察綁架、非法抄家;邢偉於二月二十二號(元宵節)在家中被王頂堤派出所警察綁架抄家。三月六日上午,南開區王頂堤派出所警察在馬路上攔截綁架趙樹霞。南開區檢察院將王思榮、刑偉、趙樹霞非法批捕、構陷起訴。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天津南開區法院非法開庭,三位辯護律師出庭辯護。開庭後不久,趙樹霞的律師提醒審判長,對趙樹霞、王思榮、邢偉懸掛法輪功真相條幅的指控,與二月一日宣布實施的中共兩高出台的「司法解釋」相悖。對此,審判長無法做出任何回應,只好宣布休庭。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違法操作,聯手出台了所謂新「司法解釋」,並宣稱今年二月一日施行。那麼按照該「司法解釋」中的規定,王思榮、刑偉、趙樹霞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南開檢察院應立即撤訴,還三位法輪功學員自由。

隨後,邢偉的律師向檢察院遞交了撤訴律師意見,並向法院遞交了庭前辯護意見及取保候審律師意見。趙樹霞的律師也多次與主審法官戴舒燕、公訴人付鵬飛溝通,並向他們介紹近期各地出現的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案例。四月十四日,趙樹霞的律師找到公訴人付鵬飛,付鵬飛的態度很強硬,稱該案因上面的壓力大,要把這個案子做下去,掛橫幅的數量不夠,就從在家裏搜的東西數量上來定罪。

南開區法院既沒有回覆申請人提交的《律師意見》,也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釋放或者變更被告人的刑事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鑑於此,趙樹霞請律師就南開區檢察院付鵬飛和南開區法院戴舒燕在審理此案當中的違法行為向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控告。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天津南開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趙樹霞、王思榮、邢偉再次非法開庭,黃漢中律師作為趙樹霞的代理律師為趙樹霞及法輪功學員做了無罪辯護。

開庭後,律師首先問責戴舒燕法官和公訴人付鵬飛有無收到申請迴避函。戴舒燕說:「沒收到。」隨即,黃律師出示了向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郵寄控告書的郵寄存根(即證據) 。法官戴舒燕對黃律師對她的控告很是不悅。隨後走出法庭,幾分鐘後返回,繼續開庭。黃律師提出,申請迴避後需法院院長和檢察長批示方可不迴避。但戴舒燕置之不理仍繼續開庭。

律師當庭指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罪刑法定這一原則,早已經成為了法治文明的基礎和常識。我國現行《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罪刑法定這一原則,也在一九九七年寫進了中國刑法。

邢偉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並以「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作為自辯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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