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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說「兩高」的司法解釋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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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漢奸江澤民一手發動迫害法輪功的狂潮,不久挾持全國人大於同年十月三十日制定了所謂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下稱《決定》),隨後,「兩高(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就此作了所謂的司法解釋,從此後,「兩高」的所謂司法解釋就成了中共司法機關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的所謂法律依據之一,但是,從立法意圖、權限、程序、實踐看,「兩高(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所謂的司法解釋是非法的,是中共司法機關矇騙當事人和民眾的非法的法律手段,是殘害善良、打擊正義的惡法,關於「兩高(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非法性,在十多年裏,已經被許許多多的辯護律師一次次地指出。鑑於目前中共公檢法人員仍然在機械地錯用司法解釋,迫害善良,所以,有必要在此重申一下,希望枉法者停止作惡。

中共根本就沒有合法性,本身就是一個非法政權,一個流氓政權。所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過是中共的橡皮圖章,所謂的人民代表和中共一樣,從來沒有經過真正的選舉,根本代表不了人民。中共以謊言和暴力進行統治,本身就是一個邪教,這個邪教根本沒有資格給任何信仰定性,所謂的「兩高」決定不過是中共邪教迫害公民信仰的藉口。

中共的政法委和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特務組織把持公檢法,在中國根本沒有司法獨立。中共為了裝點門面,也仿照文明國家制定了憲法和法律,但中共根本就是無法無天的流氓,從來沒有遵守法律,反而歪曲法律迫害民眾。

可是既然中共制定了法律,我們就有權利責令中共遵守法律。本文就從法律角度分析「兩高」的所謂司法解釋的非法性。也就是說,即使根據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兩高」的所謂司法解釋也是非法的。

違犯憲法

人們知道,一切法律、行政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就是違犯憲法,是非法的。

《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所以,公民信仰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告訴人們真相、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事,也是合法的。

而「兩高」的司法解釋出台的目的是直接剝奪公民的信仰等自由權利,直接違犯憲法立法,是在直接踐踏憲法,而且憲法第七節也沒有授權「兩高」或其它甚麼執法機關進行司法解釋,可見「兩高」的司法解釋是非法的。

法下之法

人間法律分為善法與惡法,人類真正的法律是懲惡揚善,凡是以維護人類正義、道德、良知、善念為立法精神制定的法律,都是善法。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法律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惡法,惡法非法,是不能接受認可的。惡法不具備道德上的效力,有道德底線的人不應該遵守。一個正常的社會一天也不能讓惡法生效。

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自1992年5月傳出至1999年7月期間,在國內的傳播一直呈健康發展的趨勢。據已故前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喬石在1998年組織全國人大180多名幹部在北京和廣州進行長達半年的調查結果顯示,法輪功修煉者的疾病治癒率達到98%之多,調查報告上報中共中央政治局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功目前已經傳至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世界各國政府機構、議員、團體組織等對法輪功和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頒發的褒獎及感謝已達1899項(包括1999年以前國內的6項)。法輪功造福於全世界的各國人民,受到了世界各國政府和民眾的歡迎,為中國人民在世界上贏得了極高聲譽。

而人大和兩高在江澤民犯罪集團的挾持下,罔顧法輪功的真相事實,制定所謂的法律打擊迫害法輪功,且不說思想不能定罪,政府不能裁判宗教思想事務,就中共人大、兩高的立法精神意圖來說,就是惡意打擊公民信仰,剝奪公民人權,破壞法律實施,所以是法下之法。

程序違法

一部或一項法律法規的制定、形成、實施是非常嚴謹嚴格的,通常是先由一個或幾個人大代表或被指定、委託的法律界人士,根據主客觀需要,經過實地調研形成草案議案,然後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把關,再交到人民代表大會共同審議通過後,才能制定試行辦法,選擇一個或幾個試行地點試行,試行結束後,根據反饋意見和建議進行整改修改,然後決定是否可行,如果與實際相悖或反饋意見太大,弊大於利,提案就此廢除。如果切實可行,才能形成正式法案、法律法規,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這個過程是需要時間和程序的,但人大《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都是在迫害發生後,匆忙制定的追懲性的、違背立法程序的所謂法律,所以是非法的。

越權立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的權力機關,它才有立法的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法律才有法律效力。而此次全國人大《決定》,全文內容也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公安部宣布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這一通知在二零一四年又公布一次。《民政部通知》,「兩高」的司法解釋全文內容也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當然也不是法律,所以在中國,法輪功是合法的,公民信仰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告訴人們真相、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也是合法的。但「兩高」的司法解釋雖然沒有法輪功,卻惡意暗指法輪功,這是非常不嚴肅的,導致中共司法人員在實際辦理法輪功冤案中,錯誤的將「兩高」的司法解釋作為法律依據陷害法輪功學員,製造了無數冤假錯案,這不是「兩高」法律術語和業務上的錯誤問題,而是越權釋法立法的非法行為。

錯用惡法 錯上加錯

惡法非法,惡法只能殘害善良,惡法只能製造冤案,十多年來,中共公檢法已經以這個「兩高」的司法解釋作為法律依據之一,製造了無數的冤假錯案。由於他們被610操控,所以沒有辦案獨立性可言,只是怎麼想辦法完成迫害任務,面對民眾質疑法律依據,他們在非法庭審中經常使用兩種伎倆達到迫害目的。一種是秘密庭審判決,然後以各種藉口欺騙人們。一種是在所謂的非法庭審時,本應該當庭宣判蒙冤者無罪釋放時,他們不當庭判,卻背後判有罪。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山西省侯馬市法輪功學員、曲沃聯通公司職工左小東發放真相資料時,被曲沃縣和侯馬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劉緒瑞、王吉賢帶領五名惡警劫持關押在曲沃看守所。十二月初,遭到曲沃縣檢察員李國俊非法公訴,並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曲沃法院在沒通知家屬的情況下,非法秘密開庭誣判左小東七年。當家屬質問為甚麼開庭不通知家屬?憑甚麼判七年?法律從上到下沒有說煉法輪功是違法的。楊林峰說:是按照高院的法律判的,你們看不到。是人們不知道的法律。當時接待室有二十多人都聽見了,家屬就質問他還有人民不知道的法律。他無話可說,趕緊走了。家屬就在法院門口跟過路的人講冤枉,侯馬國保惡警王吉賢、曲沃國保惡警劉旭銳就威脅左小東家屬再講就綁架到看守所。

崔建艾是山東省莒南縣大店鎮垛居官莊村法輪功學員,與丈夫王厚嶺屢遭莒南縣610、國保大隊、派出所不法人員騷擾、非法搜查、搶劫財物、刑訊逼供、強制洗腦轉化、強迫勞動、強制抽血等一系列不人道的虐待與迫害,夫妻先後雙雙均被非法勞教三年。去年八月份,崔建艾在山東省日照市莒縣傳播真相時被綁架而後非法批捕。今年一月十八日被非法庭審,所謂的公訴人被律師辯駁的啞口無言,律師要求依法當庭無罪釋放崔建艾,但審判長不敢做主,當庭未判。三月份,崔建艾突然接到枉法判決書,莒南縣610勾結莒縣610指使莒縣法院對無罪的她誣判八年重刑。當庭不判背後密判,莒縣與莒南縣兩地610聯合耍流氓。

「兩高」的司法解釋屬違憲立法,越權立法,程序違法,這樣形成的法律是非法的,不具備法律效力;「兩高」的司法解釋意在打擊迫害善良,乃惡法,錯用惡法,製造冤案,錯上加錯,這樣的惡法必須廢除;惡法執行者若不改正,今天坐在審判席上,明天就會站在被審判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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