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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種種殘忍折磨 湖南劉旭耀控告元凶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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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長沙市四十九歲劉旭耀女士堅持修煉使她身心受益的法輪功,遭中共不法人員的種種殘忍折磨,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請求最高檢察院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並賠償控告人精神和經濟損失。

劉旭耀女士說: 「江澤民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泥潭,特對江澤民提起刑事訴訟。」

「在拘留所的日子裏,我同樣過著地獄般的生活,三天兩頭的提審,也是三天兩頭的挨打挨整,因為打的太多,只要一聽到有人叫我的名字就心驚膽顫,我不知道等待我的又是怎樣的非人折磨……」

下面是劉旭耀女士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一九九八年十月左右,我母親的心臟病已到了晚期,經多方醫治不見好轉,有朋友向我先生推薦法輪功,我先生覺得很好,於是要我陪母親去煉功,就這樣我走進了法輪功的煉功群體之中。大概一個月左右,母親還是去醫院治療,最終醫治無效,於一九九九年五月過世。可是法輪功博大精深的法理深深的吸引了我,讓我明白了生命的意義,知道只有做一個符合「真、善、忍」標準的好人,才是我生命最好的歸宿。我在不斷的修煉中,感到生命得到了提升,原來體弱多病的我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直困擾我的痔瘡、風濕性脊椎炎、婦科病等病症都消失了,同時,我的性格也慢慢的變得平和、柔順、理性而寬厚,心地更加仁慈、善良,生活過得充實而快樂,我無法用語言來表達我身心受益後的喜悅和感恩!

可是,一九九九年七月,因為江澤民的一意孤行,肆意發起了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從此我平靜而祥和的生活變得驚恐而不得安寧。

1、夜晚在家遭綁架,留下九歲女兒孤零零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底的一天晚上九點左右,我原單位(衡陽市白地市鋼鐵廠)保衛科的管志龍來我家敲門說找我有事。那天只有我和九歲的女兒在家,女兒當時已睡覺了,我正在洗衣服。我一開門,沒想到躲在旁邊的七、八個人強行闖進我的家裏,他們沒有任何手續,一進來就到處搜查找人,實際上根本就沒有外人。

他們向後反銬著我的二個大拇指,一邊逼問我,一邊打我的臉,一邊抄我的家,翻遍我家大大小小的櫃子,抄走了全部的大法書、磁帶和錄音機等東西,當時還有一本九百元的存摺他們都要拿走,後被管志龍留下說給我女兒吃飯的。並連夜強行把我帶到白地市派出所,留下我孤零零的女兒在家裏,而家裏又被翻得一片狼藉。我真的很擔心女兒醒來了,媽媽不見了,她會不會嚇壞?……

2、有五、六個人輪流提審,輪流毒打、折磨……

在白地市派出所二樓樓梯口對面的一間辦公室裏,一開始對我拳打腳踢,把我打得跪在地上,將我的雙手反到後背,右手在上,左手在下,將二個手腕用手銬銬在一起,後來才知道這種酷刑叫「背寶劍」,當時我只感到手銬越陷越緊,越陷越深,痛的我腦袋發暈,而他們卻一邊玩去了,過了半個小時,他們過來解開手銬,還如此說道:人家一個大男人這樣銬著痛的喊爹叫娘的,你一聲不吭,蠻堅強的……

酷刑演示:背銬
酷刑演示:背銬

接著他們找來刷皮鞋的鞋刷,用刷子的手柄使勁的敲打我的腳螺釘、腳背和小腿的脛腓骨,敲得二腳膝蓋以下變成了直筒,雙腳腫的像蘿蔔,都成了青紫色……

之後又來了一位姓李的副所長,一個又高又大的男人,說要我嘗嘗他的厲害,他手裏拿著又細又長的皮鞭,脫掉外衣,把我踢倒跪在地上,舉起皮鞭狠狠地抽打我的背部,我只聽見皮鞭落下去呼呼作響,背上火燒火燎的灼痛,直至他累了,皮鞭停了,我整個背部都麻木了……。等他喘過氣來,搬過來一條矮矮的木椅子,把我的手掌平放在椅子的扶手上,那個扶手和手掌一樣寬,然後他把皮鞭捲起,用皮鞭尖尖的部份抽打我的手背和每一個手指,直至雙手失去知覺,手背腫的像饅頭,十指發亮,雙手發烏……

大概十二點左右,他們打累了,打得我渾身是傷,把我關進派出所後面一間又黑又臭,又濕又小的房子裏,那天晚上又突然變天,只聽得北風呼嘯,冷的我發抖,加之全身疼痛難忍,真是度日如年……

3、在湖南省祁東縣拘留所地獄般的日子

第二天上班的時候,由白地市派出所的警察銬著我,將我帶到了祁東公安局政保股,又遭受新一輪的折磨……

在政保股辦公室裏,是賀崢嶸、王啟民、李偉三人一同審我,他們邊問邊打,拿到甚麼就用甚麼東西打我,尺子、書本、手掌、拳頭、皮鞋……甚至我上廁所還在兇我,就這樣在祁東縣政保股裏,過了一整天非人般的生活,晚上他們把我送到了祁東拘留所裏非法關押。記得那天中午的樣子,我弟弟劉靈聰從長沙來看我,只看到我受傷的雙手,就淚流滿面,傷心至極!剛到拘留所裏,所有見過我的人,看見我滿身的傷痕,無不心痛落淚……

在拘留所的日子裏,我同樣過著地獄般的生活,三天兩頭的提審,也是三天兩頭的挨打挨整,因為打的太多,只要一聽到有人叫我的名字就心驚膽顫,我不知道等待我的又是怎樣的非人折磨……

記得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下旬的一天,祁東縣610、公安局等一行六、七人來到拘留所裏,他們點著我和石金華等六人的名字,叫我們收拾東西搬出來,當他們搜到我的棉被裏有書時,他們就像瘋了一樣,幾個人同時對我拳打腳踢,像踢球一樣,踢得我在地上打滾,當時感到天昏地旋,不知身在何處!不知過了多久,他們又去打石金華(一個六十多歲的阿姨),我看到有人用拳頭用力打在石金華的腦袋上,石金華當即就倒在地上,昏死過去,而他們還說石金華裝死,當時看到的所有人都在流淚……。然後他們將我們六個女法輪功學員關進拘留所裏專門關押男犯人的那邊一間靠近廁所的監房裏。

因為每個人都被打得很厲害,大家進屋就開始打坐。沒想到他們卻在時刻監視著我們,當他們看到我們在打坐時,他們一行人氣的發昏,又將我們一個個喊出來,逼著我們跪在男監外面的一塊平地上,那裏裁了幾顆小樹,每顆小樹用紅磚砌了一個保護圈,我們就分別跪在那個水泥圈上。我被脫掉鞋襪,他們就用棍子敲打我的腳掌心,打得腳板變平,肉都被打爛,雙腳無法穿鞋,腳板無法著地,之後要二人扶著我才回到監房裏……他們用掃廁所的掃把粘上大便刷在我的頭上、鞋上……他們將我雙手向前平舉,用木棍打我的雙手……他們用又長又粗的木棒敲打我的背部……

就這樣幾名法輪功學員被祁東縣610、公安局等一行人輪流打了大半天,棍子都打斷了好幾根,打得天昏地暗。後來突然天刮大風,他們被冷得受不了才停手……

在拘留所裏關了三天左右,祁東縣公安局的辦案人員,拿著一張拘留證要我簽字,我看到我被冠以「擾亂社會秩序罪」,我感到很悲哀,我當時帶著女兒在家睡覺、洗衣服,平時也是要求自己按「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我不偷不搶,不嫖不賭,何罪之有?不知有哪裏的社會秩序被我擾亂了?而現在又是誰擾亂了我本該平靜的生活?……

4、在祁東縣看守所被殘忍迫害

我在拘留所裏被超期關押一個月,然後沒有任何理由又將我非法關進祁東縣看守所裏……

在看守所裏,一樣過著不見天日的生活,每天被強迫做奴工剝蓮子,將幹蓮子先用手搖的機子壓開口,再用手把蓮芯剝出來,每天都要完成任務,剝得眼睛發花,手指發木,腰酸背痛……我常常又被公安、610提審,提審後完不成任務還要受罰……而每次提審,都要經歷一場痛苦的嚴刑拷打……

記得有一次,是祁東公安局政保股賀崢嶸、李偉二人非法提審我,在看守所的一間審訊室裏,逼著我寫三書,我不配合,賀崢嶸就強迫我「背寶劍」,本身已經難受之極,賀還覺得不夠狠,他又拉著銬在我二隻手中間的手銬,使勁地上下左右快速拉扯,還扯著手銬將我拖在房間裏打圈圈。當時的那種酸楚和痛苦,真是無法言表,我只感到手臂隨時都會斷掉,精神隨時都會崩潰……記得中途賀崢嶸對我說了一句這樣的話「如果你老公看到會心痛的!」我也問他「我跟你無冤無仇,為甚麼這麼忍心對我?」賀聲稱「我也不想這樣,我也沒辦法!」

我被折騰了一個上午過後,雙手不聽使喚,無法彎曲、無法抬起,吃飯時筷子都拿不起來……在看守所裏,因為我堅持煉功,看守所的幹部把我和另一個法輪功學員管明蓮腳鐐手銬銬在一起一個星期,當時我絕食三天,他們說要灌我辣椒水,我不想承受那種痛苦,於是我停止絕食……

在祁東看守所非法關押到二零零零年五月,祁東縣公安局向我家人索要三千元保證金,還交了二千多元伙食費,說是「取保候審」,由我的家人接回長沙。

5、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公安分局和第一看守所被迫害

二零零二年初夏的一天晚上,我拿著幾張真相資料在長沙南湖市場送人,被不明真相的人舉報,被五里牌派出所非法抓捕,當天晚上也是幾個人輪流審問,想打就打,不讓睡覺,第二天將我送我到芙蓉區公安分局,由蘇四元等二人審我,其中蘇四元對我又打又罵,還揚言:我就是要打你,我就是要做惡人,怎麼樣?之後將我送到長沙市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

在看守所,因為我不報名字,監獄裏的牢頭唆使幾個犯人圍著我打,扯我的頭髮,當時我看到他們就扯掉了一把長長的頭髮,還把我踩在地上打,簡直就是人間地獄……在看守所裏,被強制做奴工,每天做小燈泡……還經常被芙蓉區公安分局、長沙市公安局的辦案人員非法提審,有次有五、六個人,把我帶到專用的賓館裏,輪流審我,軟硬兼施,不讓我睡覺,在精神上和肉體上隨意折磨我,目的就是要我放棄甚至背棄信仰……

非法關押一個月後回到家裏。

6、迫害的延伸

由於江澤民利用手中的權力,控制全部國家機器,對法輪功進行全方位的打壓,我被迫害給家人和親人帶來了巨大的精神上的痛苦和經濟上的壓力,那時我先生正準備到長沙發展(因為單位效益不好,只好自謀生路),沒想到剛到長沙我就被非法抓捕,女兒也沒人管,他心掛兩頭,無心經營,生意做得一塌糊塗,虧得連吃飯的錢都沒有,卻還要花錢為我四處奔波,為我找人,找關係,交伙食費,交保證金……這一切搞得他焦頭爛額,他心中的痛苦無人能解,他唯一的辦法就是逼著我寫保證書,當他無法改變我的信仰時,他把所有的怨恨都發洩在我的身上……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的一天,他到拘留所來看我,那天很冷,大家都穿著厚厚的棉衣,他把我喊出來,苦苦的勸我,要我配合公安局寫三書,我說我沒錯,我不寫,要求公安局無罪釋放。他非常生氣,只見他從拘留所的廚房裏拿來二個大鐵桶,放滿自來水,說要讓我冷靜冷靜,提起鐵桶將水從我頭頂上淋下去,我渾身上下全都濕透,大家都要我趕快回監房換衣服,而他卻把門鎖上不准我進屋,就這樣我穿著冰冷的濕衣服在風裏站了半個小時左右……

二零零零年春節前的一天,在看守所裏,我正在被提審,他進來了,要我寫保證書回家過年,我不寫,他氣得拉著我的手攀到後背,使勁地擰圈,痛得我說不出話來……二零零零年三月的某一天,在看守所裏,他拿著事先準備好的離婚協議書,說如果我再不寫保證書回家,就要我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跟我離婚,我為了他和女兒不遭株連迫害,我含著眼淚簽了字,一直沒有結果……

二零零零年五月自從看守所回到長沙,因為先生為了我能出獄,在公安局作了承諾:如果我出了事,他要負責的,所以他處處提防著我,不准我看書,不准我煉功,不准我跟任何人接觸,一看見就罵我、打我。太多的往事真是不堪回首……

初到長沙,我們當時租用原湘湖小學待拆的一間舊教室做加工場地,住在教室旁邊樓梯下面的狹小空間裏,我的東西無處可藏,記得二零零零年下半年的一天,我發現我的書不見了,我就問他,他火冒三丈,邊打邊罵,手掌雨點般的打在我的臉上和嘴巴上,直打得我的臉部和嘴巴腫的變形,我不敢出門,卻依然要做著各種事情,當時我心裏特別難過……

二零零二年的一天,我的一個老鄉同修來看我,被他電話監控,他偷偷的跟著我,我剛剛和朋友見面,就被他看見,他對我朋友拳打腳踢,回來的路上,在大街上把我打倒在地上,路過的人無人相助……

二零零六年五月的一天,他買回二條蛇放在我煉功的房裏,他有意想製造是我煉功招來的怪像……

二零零七年夏的某一天,他對我最後發話:你要再煉功我就要了你的命,當時我從他手上搶走了多把雕刻刀,最後他還是用刀子在我左手的大小手臂上劃了二條口子,至今在我左手的小手臂的內側上還留下了一條長40mm的傷痕……

他一直想通過這種手段強行改變我,直至二零一一年他母親病重,我對他母親的悉心照料感動了他的整個家族,他慢慢的對我變好了……

儘管我先生對我如此,可我不怪他,對他無怨無恨,在店裏和家裏我依然做好該做的每一件事,因為我知道先生本性善良,他這樣做只是為了有個完整的家,他不希望我再次被抓被打,不想再次被弄的妻離子散……生活本來不易,他卻還要天天為我提心吊膽,我理解他的難處……

十多年來,我經歷的太多,而且每逢敏感日,還要被所管轄的公安局,派出所,社區及原單位的專管人員特別關注。對我來說,整個社會就是一個沒有圍牆的監獄。只是因為我堅持「真、善、忍」的信仰,不願放棄,以至每天都過著擔驚受怕的生活,在精神上和身體上我受到了極大的傷害。而我也只是千千萬萬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中的一個,我的經歷也不過是冰山一角……這一切,追根溯源,是江澤民造成的。

7、製造假新聞,愚弄百姓

一九九九年五月,我母親因病去世,整個政府部門無人問津,我們倒覺得這很正常,因為我們百姓的生死從來就不曾被關心過……可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公開迫害法輪功後,全國上下的公安、媒體到處尋找對法輪功不利的蛛絲馬跡。當他們終於打聽到我母親煉過法輪功又過世了,如獲至寶,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份左右,白地市派出所、電視台幾個部門一行六、七個人,帶著攝像機、手銬直奔我的娘家(現湖南省祁東縣白地市鎮栗山村三組)。

娘家只有我哥哥劉順元在家種田,我哥哥本是個不愛說話、膽子又小的老實農民,當時哥哥在地裏幹活,被他們找人喊回家,了解到我母親並不是煉法輪功而死的,可他們依然要我哥哥按照他們事先準備好的台詞,一邊逼著我哥哥跟著他們說,一邊攝像,說我母親煉法輪功以後,有病不治,不吃藥,不打針,就這樣耽誤死了,還說了法輪功創始人的壞話……

就這樣一段嫁禍法輪功、污衊法輪功的假新聞出來了,而且還是做兒子的親口說的。這個假新聞湖南衛視都播放了,我原單位的同事看到了,親口告訴我的。聯想到二零零一年除夕過後,中央電視台向全世界播放的法輪功「天安門自焚」案件,又何嘗不是如法炮製。這只是江澤民實施對法輪功「名譽上搞臭」的事件之一,目的是想讓中國千千萬萬不明真相的百姓忌諱法輪功,反對法輪功,直至仇恨法輪功!從而為他進一步打擊法輪功提供更充份的市場和理由,可是天理難容!

被控告人觸犯的法律

綜上所述,江澤民的行為觸犯了《國際法》、《憲法》、《刑法》、《刑訴法》等多條罪行,具體如下: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被控告人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2、違反《憲法》:
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4、違反《刑訴法》:
違反《刑訴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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