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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女兒被迫害致死 成都余勤芳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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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成都勘測設計院七十三歲的退休幹部余勤芳女士,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最高檢察院郵寄了對江澤民的《刑事控告狀》,指控江澤民發動並維持的對法輪功的迫害,導致其丈夫、女兒先後被迫害致死,一家人遭受嚴重迫害,請最高檢察院對江澤民提起公訴,依法追究江澤民的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公布迫害法輪功真相,澄清謊言,還法輪大法清白!

被綁架前的謝德清、余勤芳夫婦
被綁架前的謝德清、余勤芳夫婦

被控告人江澤民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以來至今,成立並利用「610」辦公室操控包括軍、警、公、檢、法、司、國安、外交、新聞、政法委等各級黨政機構在內的整個國家機器,對上億法輪功修煉者群體大規模的、系統的、長期的滅絕性迫害,犯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搶劫罪、盜竊罪、綁架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誹謗罪、侮辱罪、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強迫勞動罪、濫用職權罪、枉法追訴裁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報復陷害罪等多項嚴重罪行。

下面是余勤芳女士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和理由:

法輪功(法輪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向社會公開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方法,以「真、善、忍」為修煉心性的指導原則,同時通過五套功法鍛煉強身健體。法輪功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傳出後至一九九九年七月被迫害之前,在短短七年間,因其提升道德、祛病健身的獨特顯著效果深受社會各界歡迎,吸引了國內一億人修煉,並弘傳至香港、台灣、亞洲、澳洲、北美、歐洲等世界各地,榮獲各國政府、議會和社會團體上千項褒獎(法輪功書籍、功效調查報告和所獲褒獎見法輪大法明慧網)。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被控告人江澤民利用其權力,操控全國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鋪天蓋地、連篇累牘的滾動播放中央電視台編造的所謂「一千四百起因練習法輪功自殺、死亡案例」等虛假新聞,大肆誹謗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學員,對法輪功進行妖魔化抹黑、栽贓宣傳,嚴重侵犯了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學員名譽權。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被控告人江澤民為首的犯罪集團策劃、炮製了天安門廣場自焚偽案,並利用中央電視台和全國範圍新聞媒體大肆渲染煽動,使不明真相的社會公眾、警察、官員和執法者對法輪功產生巨大的仇恨、恐懼,為迫害法輪功製造了絕好的藉口,促使迫害形勢陡然加劇和不斷升級。

一、控告人被迫害的基本情況

(一)丈夫謝德清被虐殺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我和丈夫謝德清煉完功後,在回家的路上,兩個小伙子貼近了謝德清,在他身旁的兩邊各站一個,亮了一下他們警察的身份,叫謝德清跟他們走,就這樣把謝德清綁架到了青羊橫街派出所。用高壓、威脅、偽善等手段迫害他。其目的是讓他放棄修煉法輪功,叫他寫保證,以後不再煉法輪功。謝德清說:「自一九六三年起,我就得了肺結核,經常咳嗽、咯血,後雖然鈣化了,但體質很差。後又得了腦血管硬化、膽結石、痔瘡、腸胃等疾病。因為身體不能堅持工作,提前辦了病退。自修煉法輪功後,所有疾病不治而癒,身心健康。師父又叫我們用真、善、忍大法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真正明白了人生的意義,處處為別人著想。法輪大法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修煉法輪功沒有錯。」堅持不寫保證。派出所把他關押了一天,到晚上九點多才放他回家。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九日,謝德清和我、二兒子謝衛民、女兒謝衛群、女婿徐國昌,一起到北京上訪,剛走到天安門廣場,就被警察綁架,用警車把我們押送至天安門派出所,關押了一天後。四川駐京辦事處,把我們關在一間空屋裏,地上只有一點爛板板。我們幾個人就在木板上熬過了一夜。第二天早上我聽到了兩個看管我們的人談話,其中一個人說:「昨天晚上好冷,我蓋了四床棉被都冷」。我們卻只穿了一件毛衣。

第二天下午,成都市青羊公安分局,石人派出所(現改為府南派出所,以下稱府南派出所)和我單位(成勘院)的曾建川等人到了駐京辦,首先把我們身上帶的所有錢全部搜光,然後做了筆錄。到晚上就把我們押上了回成都的火車。二十五日早到成都後,把我們關進了成都青羊戒毒所,當晚十點過,府南派出所來了一名警察,把我們轉移到九茹村拘留所。到了拘留所,看守人員強迫我們把外衣全部脫光,非法搜身。然後把我們分別關到幾個監室。我走進監室一看,通鋪上擠滿了睡著的人,看來今晚上我是沒有地方睡覺了,就坐在床邊,一個功友讓了讓,叫我睡下。

在拘留所被關押十五天,吃的是帶有泥沙的爛土豆,廣播裏播的是攻擊大法、污衊師父的謊言,我心裏非常難受。放回家後,被非法罰款八千五百七十多元,並強行在我們工資中扣除,叫我們每天到門衛處簽字,長期派人監視,跟蹤我們。好長一段時間不准我們外出。每天買菜只准我一個人去,還派一個帶著警棍的「二排」跟著,到了菜市,他還大聲告訴世人,說我是煉法輪功的。

遇到節假日或所謂的敏感時期,就把我們關進九和嘉陽商務酒店。辦洗腦班。警察唐麗麗諷刺的說:「你們就當旅遊吧。」有一次是夏天,天氣特別熱,看管我們的人,房間開著空調,沒穿衣服還喊熱。而我們住的地方,太陽直曬,有個功友提出移動一下都不准,每天每頓只給一小茶杯飯和很少一點點菜。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成都市府南辦事處主任「610」頭目尹雲設詭計,通知謝德清到辦事處商量兒子工作的事情,謝德清去後,就被綁架到新津洗腦班,被迫害三個多月。放回家時,骨瘦如柴,精神狀況極差。

我兒媳婦張紅,身體有病,長期生活在這恐怖的環境中,她父親被綁架後,再一次受到驚嚇,承受不住這種打擊,而含冤離世,留下了一個五歲的女兒。

為了再次免遭無辜迫害,謝德清和我、女兒、女婿、外孫女,從此過著流離失所的生活。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被江澤民流氓集團迫害致家破人亡。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點過,成勘院保衛處的方國富配合府南辦事處、府南派出所的迫害行動,在高新區法院附近,綁架了謝德清和我,在派出所捆綁關押了二十四小時,第二天早上由辦事處主任「610」頭目尹雲,親自把我們倆個押送到新津洗腦班迫害。五月二十三日,把奄奄一息的謝德清放回了家,在洗腦班,只有二十多天的時間,就把他迫害成皮包骨頭,不成人樣,滴水難咽,小便失禁,並拌有心絞痛,人處於昏迷狀態。於二十七日晚十點過含冤離世。

謝德清被迫害的不成人樣、小便失禁,滴水難咽
謝德清被迫害的不成人樣、小便失禁,滴水難咽

謝德清被迫害得心絞痛痛苦難忍,在床上艱難的想轉動身體。
謝德清被迫害得心絞痛痛苦難忍,在床上艱難的想轉動身體。

在我的兒女們強烈要求下,辦事處才派人把我從洗腦班接回。我剛到家,成勘院退休辦的宋延林到我家說:謝德清遺體何時送殯儀館,告訴他一聲。我說:「等事情弄清楚了再說」。他就走了,接著地段民警戴南來了說:「你們有甚麼條件,有甚麼要求提出來」。我說:「條件以後再說,要求就是解剖屍體,弄清真相。他們妄圖掩蓋罪惡,儘快把遺體弄走。但我不同意,在這裏首先肯定,戴南是代表上級意圖來的;第二點,是不打自招的,承認了謝德清是被洗腦班迫害死的。後來新津洗腦班的頭目之一包小牧對我說:「解剖的結果你還是不會相信」。意思是她們有了江澤民撐腰,即使他們做了手腳,我拿他們也沒有辦法。

我家大院布滿了便衣、保安、居委會人員。不叫人隨便進出,連車輛、行人都要盤問、登記。到了二十九號凌晨三點過,一群全副武裝的防暴警察,開進了我家所住大院,(成都市清江東路一百八十八號),只看到黑壓壓的一片警察,其中二十多名警察氣勢洶洶的衝進了靈堂,一個帶隊的警察指著我的倆個兒子說:「首先把他們倆個制住,馬上有三個警察上前把大兒子打倒在地,兩個警察把二兒子打倒在地,並對他們倆兄弟拳打腳踢,把兩個兒子打傷,大兒子被打傷後,走路都很困難,不能正常上班。我兒媳婦歐惠蘭護著她父親的遺體,兩個警察制住她,不許她動。

就這樣在親朋好友和鄰居眾目睽睽之下,警察用暴力把謝德清的遺體搶走了。同時還把兩個兒子綁架到派出所去。兒媳婦說:「你們怎麼樣把人弄走的,怎麼樣送回來,我要去告你們」。帶頭的那個警察說:「我們這麼大的行動還怕你去告嗎?」他們為了不留下罪證,強行把遺體火化。

(二)女兒謝衛群被迫害致死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七日,我的女兒謝衛群和一同修到北京上訪,火車到達北京,她們倆剛出車站,就被青羊橫街派出所劉景陶和一姓王的女警綁架,押送回成都,被關押在派出所留置室,留置室只有約一平米左右大小,沒有窗戶,裏面屎尿遍地,臭氣熏人。第二天謝衛群就被府南派出所送到九茹村拘留所迫害,為了反迫害,她絕食十三天。在拘留所被迫害十五天後,府南派出所警察把她接出後,扔到馬路邊就走了。

女兒回家,我看到她瘦了很多,面無血色,說話都無力氣,當時我心裏不知道是甚麼滋味,她只吃了一點點麵條,就睡了。第二天下午,兩個小伙子來我家說:派出所王所長叫她去談話,用誘騙的手段把女兒反拘了。

當天晚上,府南辦事處、派出所把我和謝德清還有二兒子及另外兩個同修綁架到九和嘉陽商務酒店,辦洗腦班。第三天下午辦事處、派出所來了幾個人,其中辦事處謝書記對我和謝德清說:「你們女兒要回來了,你們去接她」。當時我想,女兒一定是有生命危險,就說:「不去」。那個姓高的主任惡狠狠的說:「不去,押起去」。最後真的由地段民警唐麗麗和另一個男警察劫持去了。

到了拘留所,看到女兒是由拘留所的王所長抱出來的。女兒雙眼緊閉,臉成土色,完全昏迷,與死人毫無差別。接著送醫院搶救,開刀做手術。腹腔內大出血,醫生說:「血都快流完了,晚一點來就沒得命了」。術後縫了十三針。在送進醫院的時候,是拘留所的王所長,交了三千元住院費。第二天醫生告訴我們:「你們交的錢用完了,快去交錢,不然就要停藥」。我和丈夫、女兒商量後,決定出院。但結賬還需交八千多元,才能出院。由於我們去北京上訪,承受罰款,孩子們又失去了工作,家中已無錢。是同修們的幫助,湊足了錢,交了出院費,才出的院。回家後又被罰款四千元。

回家才二十多天,女兒身體還沒恢復,青羊分局來了三個人,又想綁架女兒。非法抄了家,要把女兒強行帶走。謝德清、女兒、二兒子和我,堅決抵制。他們匆匆做了一點筆錄,就離開了。

過了沒多久,我和謝德清回老家自貢去了。青羊分局、府南派出所幾個警察又到我家說:女兒到鹽市口發了法輪功的傳單。女兒說:「沒有去「。一個警察離開了我家,一會兒回來,從身上摸出了一張煉功圖,說:「是在我家搜到的」。女兒說:「我家根本沒有這個」。他們其中一人說:「那這個就不算」。但他們還是要把女兒帶走,當時女兒坐在沙發上,穿著拖鞋,堅決不跟他們走,幾個警察上前生拉硬拽把女兒拖出家門,塞進了警車,強行綁架走了。我兒子和媳婦多方打聽,才知道他們把女兒一個人關押在蒲江一個屋子裏,兒子和媳婦去看她,不但沒有見到人,還被勒索了三百元錢。

當時當局把鹽市口出現的法輪功真相傳單視為大案,所以在女兒被非法關押期間,市610、青羊分局多次提審她。硬逼她承認去發了法輪功傳單。最後我女兒說:「我真後悔沒有去。」我女兒謝衛群被無緣無故遭綁架,被迫害了一個月。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九日,女婿徐國昌去北京上訪後,被遣送回老家蓬溪,迫害一個多月。叫家裏人交了一千塊錢,才把他放回家。徐國昌在成都工作,他和我的女兒謝衛群結婚後,一直住在我家,他從看守所出來後,回到我家,一天,府南辦事處、府南派出所通知他的父母到成都把他接走,硬是把徐國昌從我家逼走了。活活的拆散了一對才結婚二個多月的新婚夫婦。

我的女兒多次被非法關押迫害,不僅身體受到嚴重摧殘,精神上的迫害更使她難以承受,帶著滿腔的冤屈,於二零一一年離開了人世。那時她才四十一歲,留下了兩個孩子,大女兒七歲,小女兒才五歲。

(三)我與親屬遭受的迫害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我到十陵一菜市講真相,在發神韻光盤時,被市場管理人員構陷,打電話給十陵派出所,派出所來了兩個警察把我綁架。府南辦事處的黃某某,府南派出所的馮國剛和我單位的方國富直接把我送到新津洗腦班。洗腦班的頭目之一包小牧不接收我,跟黃某某提出了條件,大概是:要黃某某出包夾人員,包夾人員和我在洗腦班的一切費用。包夾人員的工資,要黃某某付,黃某某都答應。馬上從辦事處送來兩個包夾人員,我和黃某某無冤無仇,他為甚麼硬要把我塞進洗腦班迫害?其目的藉此向我單位敲詐一大筆錢。我被洗腦班迫害三個月回來,去找我院610頭目李建峰,問他:「你們為甚麼要給他們錢?你們是助紂為虐。」李建峰說:「我又遭了一大坨。」(一大筆錢)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府南辦事處尹雲帶隊,開了兩輛車到自貢,當時謝德清、二兒子、女兒和我都在自貢,他們來的目的就是又想綁架我們。但沒有找到,就把兩個姪兒和我的弟弟綁架,其中一個姪兒還被上了手銬。不法人員用開除工職等威脅手段逼迫他們供出我們,但兩個姪兒和我的弟弟都不說。他們被關了一個晚上,才把他們放了。因這次迫害,給我和謝德清兩家的兄弟姐妹、家庭和親屬幾十人的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由於我們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九日到北京上訪,中共當局除了對我們個人迫害外,還株連我們所在單位,當年沒被評上文明單位,企圖挑起了職工對我們的仇恨。

二、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所犯主要罪行的法律依據

1、群體滅絕罪

根據我國政府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八日簽署加入的《防止和懲治群體滅絕犯罪的公約》第一條規定,此公約禁止群體滅絕犯罪。根據該公約第二條,群體滅絕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a)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b)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c)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e)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被控告人江澤民告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為懲罰、恐嚇、威脅法輪功學員,以達到最終消滅法輪功和法輪功修煉者的目的,對堅持自己信仰的法輪功學員予以大規模的蓄意殺害、活摘器官虐殺、身體傷害、虐待和長期關押導致死亡的行為,符合上述第二條(a)、(b)、(c)的定義。

根據該公約第四條規定,凡犯滅絕種族罪或有第三條所列其它行為之一者,無論其為依憲法負責的統治者,公務員或私人,均應懲治之,因此,我國有義務對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的此類犯罪行為予以懲治,犯罪行為人的身份、職務不影響該罪名的成立。

根據該公約第五條的規定,我國作為締約國有義務制定相應法律以實施該公約規定,我國迄今未就群體滅絕罪進行國內立法,屬違約行為,不應因此構成不履行懲治有關罪行這一條約義務的正當理由。

2、酷刑罪

我國於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一條規定:「酷刑」係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懷疑所作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隨附的疼痛或痛苦則不包括在內。

由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組織、監督、實施的對法輪功的這場滅絕性迫害,發生了大面積的為了所謂「轉化」法輪功學員(改變其對法輪功的信仰)施加各種酷刑的案例,對此從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煽動這場迫害所發表的各種講話、指示中可以看出:被控告人江澤民對此方面罪行是完全放任和希望其發生的,而具體實施酷刑的官員也完全清楚迫害政策與各項命令是由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和推動的,因此江澤民與其犯罪集團成員之間屬共同故意犯罪,已構成該項罪行。

該公約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十三條等規定,中國作為締約國有義務對於發生在中國領土內的此類罪行進行有效的懲治;至於中國迄今未就酷刑罪進行國內立法,屬於對其它締約國的違約行為,不應因此構成不履行懲治本罪行這一條約義務的正當理由。

3、危害人類罪

鑑於危害人類罪作為國際習慣法並構成國際強行法一部份,任何國家均有權利和有義務懲治發生在其本國領土內的此種罪行。

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七條規定,「危害人類罪」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份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五、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它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六、酷刑;七、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它形式的性暴力;八、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它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九、強迫人員失蹤;十、種族隔離罪;十一、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它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組織、監督、實施的對法輪功的這場滅絕性迫害中,被控告人江澤民犯罪集團成員對法輪功學員大規模實施的故意殺害、活摘器官虐殺、酷刑、強迫勞動、非法拘禁和長期關押、強姦、強迫失蹤等大量案例符合上述第七條除第四、十款外的其它所有情形。同時,從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煽動這場迫害所發表的各種講話、指示及密令中可以看出:被控告人對此方面罪行的發生在主觀上是完全放任和希望追求的,而具體實犯罪行為的官員也完全清楚迫害政策與各項命令是由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和推動的,因此江澤民與其犯罪集團成員之間存在共同故意犯罪,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的行為已構成此項罪行。

4、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的殘酷鎮壓中,上述第二部份所述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的主要犯罪行為還同時觸犯了《刑法分則》規定的至少二十三項罪名: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強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誣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刑訊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非法暴力取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強迫勞動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枉法追訴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報復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等。

對於江澤民犯罪集團每一成員執行江澤民迫害指令與政策對法輪功修煉者所犯下的全部罪行,江澤民作為挑起、策劃、煽動、組織、推動這場對法輪功修煉者群體滅絕性質迫害的集團犯罪的元凶首犯,應承擔主要罪責;其犯罪集團其他每一成員應按其所起犯罪作用的大小、具體犯罪行為及其危害後果依法承擔相應罪責,執行上級命令不構成免除或減輕罪責的正當理由。

綜上所述,這場由被控告人江澤民一手發起、策劃、組織、推動的對上億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系統的滅絕性迫害,罪惡滔天,罄竹難書,已構成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嚴重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其不僅給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更是對人類尊嚴、人性和道德底線的公然踐踏和破壞。為早日結束這場罪惡的迫害,伸張正義、還法輪功創始人以清白,重建我們民族的道德良知,請予儘快立案偵查,查明犯罪事實,將罪魁禍首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的主犯繩之以法,追究其必須承擔的全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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