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玉瑚被非法判刑後,已上訴,並向白銀市中級法院控告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李永剛、蒲忠學等;會寧縣「610」辦人員康映祥等;會寧縣檢察院劉紅梅、魏月娥;會寧縣法院法官閆隴兵、陪審員李雪梅等執法犯法。以下是何玉瑚控告書主要內容:
一、會寧縣國保大隊警察李永剛、蒲忠學等非法立案、非法拘禁、刑訊逼供。
我是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被會寧縣公安局警察李永剛、蒲忠學等拘留審查,按照法律規定,應在24小時內決定是否拘留,而判決書認定警察機關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對我拘留的嚴重違法。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早上,會寧縣刑警大隊、國保大隊人員挾持我到我家,沒有出示任何證件便進行非法抄家,妄圖搜到構陷我的所謂證據,但是甚麼也沒有搜到,將我的家翻的亂七八糟一片狼藉。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晚,會寧縣公安局警察將我銬在「老虎凳」上,警察王偉偉既審問又記筆錄。半夜,進來了一個胖胖的年輕人,操外地口音,他見我審問材料甚麼也沒有寫,就問我:「不說,是嗎?」然後不問青紅皂白地用拳頭在我的胸部、臉部猛打,打得我頭昏眼花、左耳暫時性失聰,胸部疼痛異常,又用雙掌朝「老虎凳」猛砸,疼得我直冒冷汗,直到第二天也就是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才將我從「老虎凳」放下送到會寧縣看守所。執法人員的這些行為是在敗毀政府形像,知法犯法。
二、會寧縣檢察院劉紅梅、魏月娥無視法律、執法犯法
在沒有犯法、沒有證據和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劉紅梅、魏月娥將案件提交到法院。在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開庭的時候公訴員劉紅梅信口雌黃,對法輪功信仰和我進行謾罵,被辯護律師辯駁的啞口無言,氣急敗壞地說:「公安部說法輪功就是ⅹ教,就判你三至七年。」
面對法盲公訴員,律師說:公訴人提出的所謂「證據」,沒有當事人的司法指紋鑑定,不具備證據的法律依據。而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是ⅹ教,刑法三百條不具備判定法輪功學員有罪的法律依據。如果你們檢察院能判刑,那要法院幹甚麼?
對於律師的辯護,劉紅梅張口結舌,無以回答。
三、會寧縣政法委、「610」康映祥等涉嫌構陷並恐嚇家人
會寧縣政法委、「610」康映祥等人見我要請律師,強令檢察院非法批捕我們,也給法院施壓,同時將我的律師誣告到北京司法局,阻止律師做辯護。會寧縣「610」主任康映祥等人還欺騙、恐嚇我的家屬說,北京律師已得罪了省領導,家屬如再聘其做辯護律師,法院一定會判的更重。康映祥還以我們幾人的公職相要挾、阻止家屬聘請律師。
四、會寧縣法院閆隴兵、李雪梅不通知律師非法庭審
我的律師在開庭前,到會寧縣法院辦理相關的程序手續,閆隴兵以各種荒唐的理由拒絕、推托手續合法的律師,不准複印我的案件卷宗,律師幾次要求閱卷才看到案卷。接著對我的妻子王女士進行威逼、誘騙。一會以我的工作要挾、一會詢問律師費用、一會偽善地擔心我家屬交不起律師費,話中有話妄想家人放棄請律師,被我妻子一口回絕。
律師看完卷宗,到會寧看守所接見我,看守所所長連權珍(原國保大隊副隊長)受「610」、政法委的指使為拖延時間不讓接見,謊稱必須有法院的介紹信。律師將電話打到法院,法院的人說沒有那個規定。連權珍在電話中又說是公安局的人不讓見,律師找到會寧公安局的劉姓、魏姓的副局長說明情況,二人在律師的合法手續面前就答應了,律師幾經周折才見到我本人。二月二十日,法院通知律師延遲開庭日期,時間待定。
二月二十八日,會寧法院對我、韓秀芳、金銀武、馮彩虹進行非法開庭,為了控制旁聽人員,法院限定每個受害人只能有兩名家屬參加旁聽,其它席位已被他們指定的內部人員佔滿,旁聽證卻改由街道社區辦理。整個操作過程沒有一樣不是違法的。所以,他們這套玩弄法律、愚弄民眾的所謂庭審都是非法的。在庭審中,審判長閆隴兵問我辦案人員是否刑訊逼供,我回答辦案人員暴力取證,我的右耳被打失聰。對這一回答,閆隴兵沒有做任何解釋。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會寧縣法院在不通知家屬和律師情況下,再次非法庭審我、韓秀芳、金銀武、馮彩虹。枉法誣判一案四人都三年刑期。而當家屬質問為甚麼這樣裁判時,也不給做任何解釋。我請貴法院及法官回答:我利用的是哪種國家法律規定的邪教組織?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請貴法院以具備法律效力的條文予以解釋。
閆隴兵的以上枉法作為給無辜的好人和我們的家庭造成巨大傷害,已經觸犯了法律,構成犯罪行為:違反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等多部法律,已經觸犯刑律。本案中,會寧縣法院法官閆隆兵、陪審員李雪梅等無視我及其他三人的合法權利,明知我們的行為是受國際公約及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行為,卻執行錯誤的法律和上級錯誤的指示,以權代法,依然枉法裁判,非法剝奪了我們的人身自由。因此必須依法追究他們在本案中的違紀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對會寧縣公安局李永剛、蒲忠學等人;會寧縣檢察院劉紅梅、魏月娥;會寧縣法院閆隴兵、李雪梅;會寧縣政法委康映祥等人執法犯法、有意破壞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則,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正當權益,損害法律尊嚴的犯法行為,我表示強烈抗議,並請求白銀市中級法院核審,落實本案的偵查、起訴、庭審過程的違法行為和合法性,秉公執法,追究相關人員的犯法行為,立即糾正錯誤行為,重新開庭審理本案,允許我的律師為我辯護,依法允許我的家人參加旁聽,不得以任何藉口拒不告知我的家人開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