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控告勞教所的一些建議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三日】二零一三年四月七日晚,中國大陸多家媒體登載了一篇題為「走出馬三家」的文章後,在馬三家遭遇了比文章中指出的各種酷刑更慘烈遭遇的法輪功學員的情況,再一次引起海外媒體關注。但是,在中國大陸,媒體對法輪功學員被勞教所迫害的黑幕依然遮蔽、不提。

據悉,遼寧省成立了以遼寧省司法廳、勞教管理局、駐地檢察院為班底的所謂「調查機構」,開始對「馬三家」進行調查。可以想見的這種所謂的「調查」只不過是尋找幾個替罪羊而已,因為勞教管理局、駐地檢察院都基本上直接參與了迫害。

建議那些曾經在「馬三家」或者其它勞教所被非法勞教關押、酷刑折磨的大法弟子,尤其那些被勞教所迫害致死致殘的大法弟子家屬,應當藉此「機會」,控告勞教所。

一、控告直接迫害大法弟子的勞教所惡警、惡人的以下罪行

1、濫用職權罪,控告的對像是非法拘捕大法弟子的警察、國安、街道辦事處,非法做出勞教決定的各勞動教育委員會的直接責任人。

2、故意殺人罪,控告將大法弟子迫害致死的責任人,同時應當關注有沒有涉及活體摘取器官的罪行。

3、故意傷害罪,控告直接傷害大法弟子的獄警、負責人、牢頭獄霸,包夾等參與人員。

4、強姦罪,控告強姦、輪姦大法弟子的禽獸不如的人渣敗類。

5、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及猥褻兒童罪。

6、侮辱罪及誹謗罪,控告那些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大法弟子或者捏造事實誹謗大法弟子的人。

7、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可以提出控告的機構包括:地方檢察院、最高檢察院、中紀委、司法部(含司法廳及勞教局),各級人大、政府部門。

二、控告司法廳,尤其是勞教管理局的瀆職犯罪。

馬三家勞教所這個魔窟自1999年中共邪黨迫害大法弟子以後,一直處於犯罪狀態。作為「馬三家」的監管部門,遼寧省司法廳,尤其是勞教管理局不可能不知道這個魔窟裏發生的一切。他們也不斷的接到被酷刑折磨的大法弟子的控告,但是置之不理,已經構成瀆職犯罪。

三、控告勞教所內負責監督的地方檢察院瀆職

根據《最高檢察院關於監所檢察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檢察院派駐檢察官監督勞教所國家工作人員出現的一切職務犯罪行為,而且檢察院和司法局、勞教所實習聯席辦公會制度。派駐到「馬三家」的監察機構對於眼皮下的罪行,在長達十幾年的時間裏一直放任不管,已經構成犯罪。

四、控告勞教委員會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勞教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甚至剝奪了被勞教人員上訴的權利,僅由勞教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610」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三年,還可延長為四年,明顯違憲違法。

五、對勞教所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2001年最高法院【關於勞動教養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規定:「重慶市西山坪勞教管理所未盡監管職責的行為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對劉元林在勞教期間被同監室人員毆打致死,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那麼,無論大法弟子是被勞教所的惡警迫害死、傷殘,還是被勞教犯人打傷、打死,勞教所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六、以各種方式揭露當地勞教所的罪惡

以寄送控告信、申訴信、語音電話、彩信等各種方式揭露大法弟子被勞教迫害的事實,要求調查,使邪黨準備做表面文章的想法破滅。

當然,我們不是求得常人為我們做甚麼,更不是對中共邪黨抱有甚麼希望,但是對於有利於廣傳真相、解體(震懾)邪惡、救度更多世人的機會不要錯過,同時各地大法弟子也可以對本地的邪惡的勞教所(比如萬家勞教所、石家莊女子勞教所)提出上述各種方式的控告。

以上不成熟的幾點想法,望同修慈悲指正、完善。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