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遍地開花、運用各種法律方式揭露邪惡、制止迫害
制止迫害的法律方式不只是到法院起訴惡人。由於普通人對法律缺乏了解,所以在運用法律制止迫害的問題上,往往比較被動,做的範圍也比較小,很多人只知道對惡人進行起訴。其實,運用法律制止迫害的方式不只是起訴,還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還有申請國家賠償等方式。如何申請國家賠償我們在《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一)》中已詳細說明了,本文集中說明如何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
為方便非法律專業的學員閱讀,本文有些地方出現重複。
中國現行《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由於大陸法制環境比較惡劣,目前,法輪大法學員主要是在國外起訴惡人,在國內的起訴很少,迄今在國內開展的司法維權活動主要限於請律師進行辯護。隨著證實法進程的不斷發展,很多正義律師走出來為法輪大法辯護,大陸的法律環境已出現變化。
鑑於運用法律制止迫害的問題越來越重要,所以本文建議有條件的學員應更加主動、更加積極、遍地開花的開展法律方面的行動,揭露和追究中共政權中的惡人,同時也是在救度善良的眾生。
由於法院對立案的限制很嚴,法院受理的案件非常有限,到法院起訴壞人很不方便,所以建議大家多管齊下、遍地開花,採取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方式揭露邪惡、制止迫害。
法輪大法學員受迫害空前普遍,受迫害人數眾多、案件眾多、形式各異,所以單純走訴訟程序的話,範圍很小,不能起到震懾邪惡的強大作用。因此,我們建議大家都來了解、掌握並自如運用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法律方式,最大限度的窒息邪惡。
二、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是非常有力的講真相方式
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是大陸法制環境下比較獨特的產物,在大陸,不是所有的冤屈都能到法院去解決的,大陸百姓伸冤的渠道除了法院系統之外,還有檢察院系統、人大信訪系統、政府信訪系統、公安系統、媒體系統等,甚至還包括中共的紀委系統。正義人士都不承認中共本身的合法性,所以,中共紀委系統可以不計算在內,但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有時向中共紀委檢舉壞人也很有力。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方式涉及到很多機關,法輪大法學員在運用法律制止迫害的過程中,正好能讓所有這些官員都了解迫害真相。
中共惡黨不但對外搞欺騙,對內部也搞欺騙。長期以來,中共內部大多數官員都不知道江羅集團對法輪大法迫害的嚴酷程度,都以為對法輪大法的鎮壓僅限於「溫情脈脈」的「幫教和轉化」。如果我們廣泛的、遍及一切的運用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方式制止迫害,就能讓廣大的官員知道真相,喚醒他們的良知,從而救度他們。
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方式在中國這種法制不健全的環境下,佔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運用得當,並配合媒體輿論的壓力,也能取得非凡的成果。
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方式非常方便、人人能做
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方式很簡單、方便,人人都能做,不像到法院起訴那麼複雜,也幾乎沒有甚麼限制,只要掌握了迫害事實,不管是發生在自己身上的還是發生在親人身上的,還是發生在不相關的人身上的,都可以運用這些方式去告發惡人。告發時也不用花甚麼錢,也不用請律師,也不需要專業知識,寫告發信也沒有嚴格的格式,人人都能寫。
(一)到法院起訴惡人存在很多限制條件:1、迫害必須是發生在自己身上或自己近親屬身上的,也就是說,只限於為本人起訴或只能為近親屬起訴,不能為別人起訴。2、法院受理的案件僅限於迫害非常嚴重的案例(達到觸犯刑法的成度),法院對一般的迫害案件不受理。3、起訴需要很專業的法律知識,不易於被普通人掌握。4、訴訟案件一般要請律師,費用很大,難以廣泛採用。5、起訴只能揭發迫害者在迫害事件中實施的罪惡,不能揭發他的其它罪惡,而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方式則可以把惡人的所有罪惡(甚至包括其腐化的生活作風等)都揭發出來,更有利於震懾邪惡。
(二)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方式可以廣泛運用:
1、不限於發生在本人身上的迫害事件:
申訴和控告雖然多是公民就自己的冤屈而提起的法律行動,但任何公民都可以就自己知道的其他人(不限於親屬,包括所有人)的冤屈而進行申訴和控告。
批評、建議、檢舉和報案就更不限於自己的冤屈了,任何公民都可以「打抱不平」和「多管閒事」,告發、制止自己所知道的任何惡人惡事。
2、適用於所有的非法迫害事件,無論大小:
在中國的法制環境下,法院有權受理的迫害事件只佔整個迫害事件中的一小部份,很大一部份迫害事件法院是無權受理的,這些迫害事件更適合於運用非訴訟的追究方法來解決,那就是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申請國家賠償等方式。只要知道有迫害事件發生,就可以運用這些方式去告發惡人,對任何迫害事件都可以採用這些方式。
3、程度簡單,人人能做:
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申請國家賠償等方式,人人都能做,也會做。文書寫作非常簡單,沒有嚴格的格式要求,不需要法律專業知識,只需要有追究到底的精神就可以了。
4、花費低,易於普及:
基本不需要請律師(當然有律師顧問更好),費用低,易於廣泛去做。
5、人人都能選擇到適合於自己的法律方式:
法輪大法學員人人都能從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申請國家賠償等方式中選擇到適合自己的方式去制止迫害,包括嚴重迫害事件(要追究惡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也包括在工作單位受到的不公,包括在街道、村莊中受到的不公等,都可以採用這些方式去揭露惡人惡事,制止迫害。
6、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方式沒有時限規定:
對於任何迫害事件,無論過了多久,都能運用這些方式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責任,不像很多訴訟案件那樣有嚴格的時效規定,時間一過,就不能提起訴訟了。
具體的選擇方法我們接下來談。
四、在甚麼情況下選擇申訴的方式?
申訴:公民認為國家(包括法院、政府機關等)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訴理由,請求重新處理。
申訴分兩種:即訴訟上的申訴和非訴訟的申訴。
(一)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關於「訴訟上的申訴」說明:
1、訴訟上的申訴是針對法院的判決(如一審判決)或裁定(如二審裁定)而做的。
但要注意,申訴針對的必須是正規的「法律文書」,而對於法官在非法審理過程中違反法律程序的種種行為,如強行為學員指定所謂的「辯護律師」、不讓律師會見或調查、拒絕親人到庭旁聽、受中共「610」指使不堅持法官獨立辦案原則等行為,屬於「程序違法」,建議大家不使用申訴方式,而直接控告和檢舉黑惡法官,制止迫害。
2、訴訟上的申訴不限於當事人本人,近親屬都可以提出申訴,如法輪大法學員本人因為客觀原因無法提出申訴,則可由其家屬提出申訴,這樣也會非常有力。
3、訴訟上的申訴不限定人數,可以很多人為同一案件提出申訴,建議所有有資格申訴的人都行動起來為受害者申訴,以增強震懾邪惡的力度。
4、訴訟上的申訴可以向做出判決或裁定的法院提出,也可同時向同級的檢察院提出,建議對法院和檢察院都提起申訴,以更廣泛的講清真相。
5、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但刑事申訴不能請律師擔任代理人,這是一個很大的缺陷。
6、訴訟上的申訴可以不斷升級,如對申訴的處理結果不服,還可以申訴處理申訴的那一級機關,這樣,申訴對像就在不斷升級,最後可能一直申訴到最高一級法院和檢察院。
7、申訴沒有時限規定,即使是出獄後多年的受害學員也能對過去的非法判刑提出申訴並申請國家賠償,對於任何迫害事件,無論過了多久,都能運用這些方式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責任,不像很多訴訟案件那樣有嚴格的時效規定,時間一過,就不能提起訴訟了。
所以,今後,只要條件成熟,即使是出獄多年的學員都可以對自己受到的非法判刑提出申訴,申請國家賠償並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責任。
8、訴訟上的申訴不限定次數,可以一直進行下去,法律沒有規定甚麼時候不能繼續申訴的,只要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就一直申訴到底。
9、附:刑事申訴書的參考格式: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月日
(附:原審________書抄件一份)
(二)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關於「非訴訟的申訴」的說明:
1、非訴訟上的申訴,適用範圍很廣,包括對公安局或分局、派出所、警務區,對鄉、鎮、村、街道辦、居委會等各級部門,對610辦公室,對工作單位等做出的迫害行為,都可以申訴。如對於公安機關非法判處拘留、勞教,對公安人員非法侵入住宅騷擾、抄家、掠奪財物、綁架到公安機關「留置」、非法暴力綁架到「洗腦班」,對於單位開除、不給予考核合格等迫害事件,都適用於提出這種申訴。總之,除了法院判決和裁定之外的所有迫害事件,都適用這種申訴。
但要注意,申訴針對的迫害事件必須是有正規「手續」的,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的惡警惡人對學員毒打和虐待迫害,是沒有「手續」的,所以只能用控告、檢舉、報案等方式揭露和制止迫害,不適用於申訴方式。
所以,當惡警非法強行騷擾、綁架時,一定要查看其「手續」(儘管它們的手續也是非法的),我們要求它們在程序上儘量「合法」。我們要記下它們的「手續」(如搜查令、拘留令、扣押物品清單、警察的警號、罰款收據等),以便於申訴。如果惡人實施迫害時連「手續」都沒有,那就直接控告和檢舉它們,一定要讓它們受到上級批評、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處罰。
2、非訴訟上的申訴不限於當事人本人,還包括近親屬等,都可以提出申訴,如法輪大法學員本人提出申訴有受到邪惡打擊報復的可能,則可由其家屬提出申訴,這樣也會非常有力,特別是在中共惡黨對法輪大法的迫害中,由學員家屬代其申訴,這樣更好。
3、非訴訟上的申訴不限定人數,可以很多人為同一案件提出申訴,建議所有有資格申訴的人都行動起來為受害者申訴,以增強震懾邪惡的力度。
4、非訴訟上的申訴可以向做出不法行為的那一級機關提出,也可同時向其上一級機關提出,建議同時向兩級機構同時提起申訴,以更廣泛的講清真相。
5、非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律師可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上的意見,但不能接受委託而擔任代理人,這是一個很大的缺陷。
6、非訴訟上的申訴可以不斷升級,如對申訴的處理結果不服,還可以申訴處理申訴的那一級機關,這樣,申訴對像就在不斷升級,最後可能一直申訴到最高一級政府機關。
7、申訴沒有時限規定,即使是事過多年仍能提出申訴並申請國家賠償,對於任何迫害事件,無論過了多久,都能運用這些方式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責任,不像很多訴訟案件那樣有嚴格的時效規定,時間一過,就不能提起訴訟了。
所以,今後,只要條件成熟,所有學員都可以對自己過去十年所受到的一切非法迫害提出申訴,申請國家賠償並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責任。
8、非訴訟上的申訴不限定次數,可以一直進行下去,法律沒有規定甚麼時候不能繼續申訴的,只要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就一直申訴到底。
9、非訴訟上的申訴書沒有固定的格式,可參照訴訟上的申訴書寫法去寫。
五、在甚麼情況下選擇控告的方式
控告:是指公民向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和法院、司法部門、監獄等)揭露、告發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
注意:迄今所有的中共法官都受「610」操控,明知沒有法律依據,仍然枉法冤判法輪功學員有罪,它們對當事人和律師的合理辯護毫不理睬,在審理過程中也存在著嚴重的程序違法問題(如刑訊逼供、阻止律師介入等),這是嚴重的執法犯法。對此,建議學員在受非法審理的過程中直接對有關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以「瀆職罪」提出控告,化被動為主動,震懾邪惡,制止迫害。
控告法官的依據之一是《法官法》。
《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規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控告」說明:
1、控告主要針對嚴重的迫害行為,即對學員迫害達到犯罪成度、已觸犯刑法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行為。對於輕度的迫害行為,可採取批評、申請國家賠償、提起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等方式。
2、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手段,法輪大法學員作為合法公民,同樣享受這一權利並可充份運用。公民的控告權受到國家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3、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對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向司法機關告發,要求予以懲處的行為。
4、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不能推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5、如果司法機關不受理、不立案、不答覆控告人,控告人可以申請覆議,甚至可以瀆職罪控告有關工作人員。注意:如果是親自送達檢舉材料(而不是寄發),最好記下當班接待的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編號等情況,以便於需要時在媒體曝光或督促跟蹤。
6、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控告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屬於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
7、控告沒有時限規定,即使是事過多年仍能提出控告並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責任。
所以,今後,只要條件成熟,所有學員都可以對自己過去十年所受到的一切非法迫害提出控告,追究那些盲目追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610」及其他人員的法律責任。
8、控告法官最好向檢察院提出,控告檢察官則最好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和「610」惡人則可同時向法院和檢察院提出。
9、附:控告書的參考格式
控告人:……,住所地:……。電話:6534354665311849
被控告人:唐某某,重慶市某某區……主任。
被控告人:張某,重慶市某某區……科長經理。
案由和控告目地
被控告人涉嫌瀆職、故意傷害,要求檢察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1999年7月22日……要求對張某和唐某某的……行為立案偵查,依法懲處。
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和來源
1.……1份;
2.……1份。
此致
……檢察院
控告人:……
2009年7月日
六、在甚麼情況下選擇檢舉的方式?
檢舉與控告的主要區別:控告必須由受害者本人或近親屬提出,而檢舉卻可以由不相關的其他人提出。1、控告人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舉報人一般不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與案件無直接的利害關係。(2)控告的目地,主要是為了維護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舉報的目地,主要是為了伸張正義,維護法制,保護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注意:考慮到中共操控下的惡劣法制環境,在受迫害中的學員直接提起控告可能會引起更瘋狂的迫害,那麼最好由學員的親屬或其他知情人以檢舉的方式對黑惡法官、公安或檢察官提出控訴。如果辯護律師能站出來檢舉黑惡法官,那就非常好,因為律師最清楚這些法官的違法情況,而且律師熟知法律。
關於「檢舉」說明:
1、檢舉人不限於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對知道的迫害行為進行檢舉。這是控告與檢舉的最顯著區別,也是學員運用檢舉方式制止迫害的最大方便。
2、對一切迫害行為都可檢舉,不分輕重。
3、檢舉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手段,法輪大法學員作為合法公民,同樣享受這一權利並可充份運用。公民的檢舉權受到國家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4、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不能推諉。如果司法機關不受理、不立案、不答複檢舉人,檢舉人可以瀆職罪控告有關工作人員。注意:如果是親自送達檢舉材料(而不是寄發),最好記下當班接待的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編號等情況,以便於需要時在媒體曝光或督促跟蹤。
5、檢舉沒有時限規定,即使是事過多年仍能檢舉並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責任。
所以,今後,只要條件成熟,所有學員都可以檢舉那些盲目追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610」及其他人員,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對於那些死不悔改、做惡多端者,將率先進行檢舉。
6、檢舉,一般是向檢察院提出,當然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如果發生嚴重的迫害事件,還可以直接報案,例如,假如有惡人要非法(連手續都沒有)闖入住宅,可打110報警,把這些惡人的野蠻行徑和醜態向它們公安自家人「曬一曬」。
7、附:檢舉信的參考格式:
關於對××涉嫌××(如瀆職)等問題的舉報
舉報人:姓名(可匿名、化名,最好署實名),住址,聯繫電話。
被舉報人:姓名(必須是國家幹部或中共黨員),所在單位,職務。
反映問題的性質:××(如涉嫌瀆職、枉法等)
事實與理由[用最簡潔的語言寫清]:被反映人在甚麼時間、甚麼地點,以甚麼手段實施甚麼樣的行為,造成甚麼樣的後果;違反《刑法》第…條規定(或《刑事訴訟法》第…條)。
此致
××人民檢察院
舉報人:
×年×月×日
附:證據材料(證明被舉報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七、在甚麼情況下選擇批評、建議的方式?
法輪大法學員不參與政治、不干涉國事,本來是沒有必要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的,但中共操控的整個國家機器歷時十年多迫害法輪大法,已經惡貫滿盈、離經叛道,如不糾正,所有參與其中的人員都將面臨徹底的毀滅。
因此,法輪大法學員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盲目追隨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大法的罪惡做法,提出嚴正批評,並建議其迅速改正,這是大慈大悲的表現,人人都可以做,如有條件,人人都要做。
關於「批評、建議」的說明:
1、「批評、建議」的內容可以很廣泛,可以是對個別官員的所做所為提出批評、建議,可以是對個別部門的所作所為提出批評、建議,也可以是對整個政府的所做所為提出批評、建議。例如,作為公民,可以對全國人大在制定憲法和實施憲法方面提出批評、建議,可以建議在憲法中去掉由邪惡中共控制國家政權的邪惡條文,可以建議各級法院沒收邪惡中共搜刮得到的黨產,可以建議各級司法機關追究中共歷史以來所犯下的罪行,可以批評整個國家機關陷入無理智的迫害法輪功的瘋狂做法,可以建議國家機關立即停止迫害並賠償法輪功的所有損失……其實,公民寫作和發表《九評共產黨》,就是一個典型的「批評、建議」,是公民在行使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
2、「批評、建議」沒有人員限制,任何人都有權對國家提出批評和建議,並不應受到任何的打擊報復。法輪功學員也是合法的公民,對國家迫害法輪功、損害中華民族的錯誤行為,當然有權提出「批評、建議」。
3、「批評、建議」不應受到框框的限制,下至細小的公務行為,大至國體、政體、憲法的變更,公民都有權提出自己的看法,並有權對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人大代表等)提出「批評、建議」。中共操控整個政權迫害法輪功的做法,既違反憲法,又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禍國殃民,法輪功學員對此提出「批評、建議」,這是利國利民之舉,怎麼能說是違法犯罪呢?
4、信訪(寫信和上訪)本是公民行使「批評、建議」權利的一種重要方式,但這種方式不但被中共堵死,信訪者(特別是上訪的法輪功學員)還被中共殘酷的迫害。今後,如果中共繼續迫害信訪者,我們也不主張學員以公開身份信訪,但可以匿名方式繼續寫信給各級機關,呼籲停止迫害,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批評建議之權。
5、「批評、建議」沒有地域限制,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進行,特別是在各種媒體上,更應該發表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批評和建議。法輪功學員向廣大民眾講清真相,制止迫害,本應在國內各種媒體上廣泛發表,可是中共卻操控著一切媒體,不讓媒體發表任何真實的言論,卻讓媒體製造漫天的謊言。在這種情況下,法輪功學員自辦媒體,自行製作真相資料,本質上仍然是在行使公民對國家的批評、建議之權。中共操控下的法院竟以學員發真相資料為由判定學員有罪,這絕對是違法枉判。我們建議學員和律師今後往這個角度去辯護。
6、批評、建議的寫法沒有固定格式,按一般的文章或書信的寫法即可。
八、在做申訴、控告、檢舉、批評、建議時,可考慮如下建議
(一)在申訴、控告、檢舉中如何談法輪功問題,要理智去做。
1、申訴書首先必須明確表明:個人有甚麼信仰,與案件無關,本人不想在法律文書中去談信仰問題,也沒有義務要向任何人去表明個人的信仰,因為個人信仰與法律無關,不必在法律文書中論證是否應有甚麼信仰,因為這不是法律所應管的範圍,而是個人思想問題,思想從不違法,也不能因思想而定罪,因思想信仰而強加的一切罪名都是非法的。一切問題都要從法律的角度來處理。
其次,所有那些所謂的「證據」,來源都不合法,都是刑訊逼供得來的非法結果,對於搞刑訊逼供的做惡者,我們還要提出控告和檢舉,追究其法律責任,並申請國家賠償。作為一個法輪大法修煉者,應當全盤否認那些所謂的「證據」的存在。這不是不「真」,因為邪惡是故意把「事實」與「證據」混為一談的,我們一定要對邪惡否定這些「證據」,也就要否定邪惡眼中認定的那些所謂的「事實」。
再次,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根據這些莫須有的虛假「證據」也不能證明學員犯了甚麼罪。假如真有人做了這些事情,也是正當之舉、合法之舉,絕對不違法。
2、「控告和檢舉」以追究惡人的法律責任、震懾邪惡為主,輔以靈活、智慧的講真相方式。控告書和檢舉信,那就更好寫了,可以直接控告和檢舉惡人的罪行。因為不管學員是否違法,被控告者(惡警惡人)的行為都是絕對違法的(如惡警打人和傷人的行為是絕對違法的)。所以,我們主張控告和檢舉惡人時暫不必辯論對學員的判決是否非法,先不談法輪功問題,甚至連法輪功這種「敏感詞」都先不必提,直接就說「一個正常的公民」在勞教所、監獄或其它場所受到毒打、酷刑等遭遇,直接要求國家賠償和控告、檢舉惡人。我們並不認可惡黨對法輪大法的鎮壓為合法,但我們主張理性的、一步一步的去解決問題。我們先制止惡黨的暴力酷刑,也是非常有意義的。同時,我們保留繼續向惡黨做深度追究的權利。
在當前中共的高壓之下,很多官員一見到「敏感字」就不敢接手了,而我們又不能一下子完全鼓起他們足夠的勇氣。如果我們在信中不提「敏感詞」,有良知的官員處理起這些申請賠償案件來就會放開手腳、理直氣壯。
還有,我們在信中不提法輪功,也避免那些邪惡的壞人利用這些信作為迫害寫信人的藉口。我們可以在另外的場合對有關的官員和人士講真相,但是,在講真相的同時要聲明:我們對法輪功的態度與「本案」無關,也不能記錄到案卷上。鐵定的事實是:不管我們對法輪功的態度如何,也不管我們是否違法,我們被打就是不公的,國家和有關人員就必須承擔打人的責任,就必須賠償。
3、理智的運用「申訴、控告、檢舉」,智慧的平衡好為自己洗清冤屈、為大法講清真相、為救度眾生而揭露邪惡、制止迫害的關係,採取不同方式時可以有所側重,不必千篇一律、生搬硬套。例如,如果個人認為條件成熟,可以在控告和檢舉書信中深談法輪大法利國利民之處,直接講清真相,喚醒官員的良知。
4、對國家機關及人員的「批評和建議」,當然以講清真相為主,不過我們主張學員要注意安全,最好匿名寫信,不可盲目從事,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二)除了直接向有權受理申訴、檢舉和控告的機關投送書信外,還可採取多管齊下的方式多方尋求聲援,這樣更能震懾邪惡、制止迫害。例如,可先後或同時向政府信訪辦、人大信訪辦和施予迫害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地方媒體、全國媒體、國際機構發出控告、檢舉信。在申訴書和控告信、檢舉信中寫明一式多少份,寫明其它各份分別投遞於哪個單位,並說明如不能合理解決將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直到妥善解決為止。
(三)充份利用國內的媒體(特別是網絡)反迫害,把申訴書和控告、檢舉信改編成適合於網絡傳播的文章或帖子,在國內(特別是當地)的網站、論壇、QQ空間等處發表和傳播。注意,所發文章或帖子是沒有「敏感詞」的啊。雖然沒有「敏感詞」,也同樣能讓人們認識到中共迫害的殘酷性,能喚起人們的同情。因為沒有「敏感詞」,只是申訴作為一個公民被迫害的遭遇,或控告、檢舉某些惡人的罪惡,所以會不受障礙的傳播,如果寫的好還會傳播的很快。在傳播的過程中,也會有人通過其它途徑告訴世人──其實這些受害者是修煉法輪大法的。迫害真相只要傳播開去,一定能起到非常強大的震懾邪惡的作用。如果迫害的真相只是在國外的網站上傳播,還不足以震懾邪惡在大陸的主體。目前很重要的一步是如果使真相在大陸的網絡、媒體中廣泛傳播。近年來,很多常人被迫害的真相在國內的網絡媒體中曝光後,引起民眾的廣泛支持和民眾對惡黨的聲討,這些現象都是為大法弟子鋪路的。我們為甚麼不能善用呢?我們是最大限度的符合常人狀態修煉的,我們在形式上就是常人社會中的普通一員,我們受到不公和迫害,也是公民受到迫害,所以我們就以公民的名義寫出我們受迫害的遭遇,喚起社會的同情和支持,這同樣是正當的。
(四)有條件的可聘請律師寫出律師意見,在申訴書和控告、檢舉信後附上《律師函》。這樣做會加強申請賠償和控告壞人的力度。
(五)在實施法律行動時,學員全方位配合也是相當重要的。如當地學員整體配合揭露、曝光有關迫害事件中的當地惡人,當地學員整體配合發正念,全世界學員和媒體配合聲援等,整體協調起來,一定能發揮強大的震懾邪惡的作用。
(六)學員家屬如能出面支持或代理法律事宜,將會非常有力。所以,在運用法律之前,最好充份與家屬交流,讓他們明白真相、充滿正氣並自願站出來維護正義與法律的尊嚴。控告和檢舉尤其需要家屬去做。
(七)始終把學員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雖然環境有所緩和,雖然我們是完全合法的,但中共邪黨畢竟是十惡俱全的,所以我們在開展法律行動時,始終要非常注重安全。要學員本人自己悟到了、正念強大了再行動,不能勉強誰去做這件事,建議學員不要隨大流、看榜樣、跟風上,那樣做很可能會被邪惡鑽空子。在開展法律行動的整個過程中,時刻要用正念對待,不可陷於追求結果的盲目之中去,不可忽略理智的講真相,不可忽略自己的修煉。穩健推進是最好的,不能在這個過程中受到任何損失。哪怕是取得一點點進展,對世人都是一種莫大的鼓舞,對邪惡都是莫大的震懾。
以上所寫,僅是個人所悟。直接運用法律制止迫害,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也涉及到學員的安全問題。本人層次所限,恐有不當之處,請同修明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