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狐假虎威」這個成語,中共黑幫綁架政府迫害法輪功,迷惑了很多人,就像動物界中對「虎威」的畏懼一樣,人們出自於對政府權威的認可和畏懼,加上被中共造謠媒體欺騙,真認為「政府」不讓煉,就不能煉,煉了就「違法」了。
按照現代憲政法規,任何黨派、組織都在憲法之下,不能超越憲法。這表明,中共黑幫無權在法律上給法輪功定性。中國的正義律師們從法律的角度上指出,中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禁止法輪功,即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合法的。國務院出台的邪教組織名單中,也根本沒有法輪功。這說明,沒有任何現行中國法律或行政法規說法輪功是×教及×教組織。也就是說,中共迫害法輪功是完全非法的。
江澤民集團以權代法,以黑幫幫規要求全黨和其保持一致,以「莫須有」的罪名血腥地打擊法輪功。中共這種黑幫做法違法在先,卻又耍流氓聲稱「法治」,用法律來掩蓋其非法的行為,用《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來給法輪功學員定罪,走所謂的「法律程序」做秀,來掩蓋迫害,讓迫害顯得「合法化」,以欺騙各界。
按照刑法學理論,犯罪構成有四個要素,也稱四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體」,這主要指行為人是單位還是自然人,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等等。其二是「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即犯罪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如小偷偷錢在主觀上顯然是故意。其三是「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如小偷偷錢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財產權」。其四是「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客觀上造成了甚麼樣的社會危害、嚴重程度如何。例如,如果張三偷了李四一萬元,那麼張三的盜竊行為客觀上給李四造成了一萬元的損失。
然而荒唐的是,在所謂的「法輪功案子」中,四要素竟然缺三個!法輪功學員到底破壞了國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了?如何實施破壞行為?破壞的程度又是怎樣?造成了怎樣的破壞後果?面對這樣的質問,公檢法的所謂「執法人員」啞口無言,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但卻又用《刑法》第三百條重判法輪功學員,製造冤假錯案,草菅人命。其實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正是中共。
近來遼寧省營口市七名法輪功學員被秘密判刑一案就是其中的一例。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營口市鱍魚圈區國保大隊的警察分別將董冰、畢世軍、孫麗、沈廣海、余志紅、王志遠、滕文閔這七名法輪功學員從家中綁架並非法抄家。當時董冰未修煉的弟弟和父親也同時被非法抓捕,一個月後將他們釋放。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三日,鱍魚圈法院對這七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第一次非法庭審。當時這些家屬聘請了由四位正義律師組成的律師團,律師們依據中國現行的法律為他們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當時參與非法庭審的「執法人員」聽了律師的辯護都低下了頭。律師們最後說,既然公訴人拿不出任何他們有罪的證據,就應該立即無罪釋放七名法輪功學員。最後「法官」宣布休庭。
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鱍魚圈區法院第二次非法庭審孫麗等七位法輪功學員,但是卻沒有通知他們的辯護律師,使得辯護律師因為沒有得到法院的通知而無法到場為他們做無罪辯護。庭審時這些法輪功學員都各自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余志宏訴說了被警察非法庭審時,遭到了酷刑折磨。這次非法庭審「法官」又宣布休庭。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鱍魚圈區法院在鱍魚圈「六一零」的授意下,沒有通知辯護律師和家屬,秘密對七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審判和判刑。孫麗看到家屬和律師都未到庭就拒絕出庭,遭到毆打並被強行將手腳扣在柱子上,孫麗的手腳被勒的腫很高,多日未消。這七位法輪功學員,都被鱍魚圈法院秘密判了重刑,而且所有家屬都未接到判決書。董冰和畢世君被重判七年,沈光海和孫麗被重判五年,余志宏被重判三年六個月,王志遠被重判一年六個月,滕文閔(春)被判三年緩刑五年,於八月十二日放回。孫麗現在下落不明。
法庭拿不出任何犯罪的證據,卻仍然非法重判法輪功學員。這叫甚麼「法治」?!「法律程序」只是政法委、六一零(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機構)在背後操縱的騙人把戲。
法輪功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弘傳,只有在中國大陸遭受中共流氓黑幫的迫害。在這些「法律案子」中,我們清楚地看出,中共黑幫的「幫規」高於法律,走所謂的「法律程序」掩蓋不了其迫害的實質。
還有很多迫害案例根本不走所謂的「法律程序」,六一零指使警察直接綁架法輪功學員,非法把他們關押在「洗腦班」裏,用欺騙、偽善、強制等等讓他們放棄信仰(所謂的轉化);而且很多「洗腦班」就設在所謂的「法制學校」或「法制培訓中心」裏!例如,甘肅省豫劇團琵琶演奏師、法輪功學員劉植芳(女),二零零五年七月底被「蘭州市法制培訓學校」(龔家灣洗腦班)長期吊背銬迫害致死,終年四十八歲。所謂的「法制培訓學校」披著法律的外衣,違法犯罪,虐殺無辜。
中共想把其非法行為通過「法律程序」來把迫害「合法化」,用「法律」這個容易讓西方社會上當的幌子來遮擋其犯罪行為,但這並不能掩蓋其違法犯罪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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