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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教師弘揚中華文化被抓捕,家屬控訴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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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四月五日】雲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教師董志昆與同校的耿淑華,2009年2月28日中午在昆明市盤龍區金殿風景區背後的雙龍鄉向有緣人贈送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的神韻光盤,被雙龍派出所綁架,3月1日深夜1點鐘被非法抄家後,兩人被非法關押在昆明市盤龍區第一看守所。 昆明盤龍公安分局於2009年3月27日非法對雲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董志昆和耿淑華宣布逮捕。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左右,大法弟子家人帶著起訴書,走進了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狀告警察的非法行為,卻被法院工作人員來告知家屬沒有權利起訴。

下面是董志昆之妻的起訴狀,以及給雲南省各級官員、公務、公檢法幹部及警官的公開信。

起 訴 狀

原告:孫永紅(董志昆之妻)

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

一、請求事項:
1、就被告利用公訴力非法拘留並逮捕法輪功學員董志昆、耿淑華一事提起起訴;
2、請依法釋放董志昆、耿淑華,並依法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

二、事實和理由:
1、逮捕證上的逮捕理由是: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

具體行為是:向有緣人贈送「神韻國際藝術團、神韻紐約藝術團演出的《全球華人新年晚會》」光碟,宣傳中國傳統文化。

光碟的內容是用歌舞形式展現中華五千年文明,如表現華夏始祖黃帝的《開創五千年文明》、表現忠孝兩全的《木蘭從軍》、表現邪不勝正的《金猴降妖》、表現濟世救人的《濟公搶親》、雲南彝族舞《雲羅仙韻》、喜慶的扇子舞《喜迎春》等等,美不勝收。這些中國傳統的文化被搬上舞台,以絢麗的古典服裝、逼真的三維動態天幕、技巧高難的中國古典舞、中西合璧的樂隊、震撼心靈的演唱,組合成世界頂級的視聽盛宴,展現在世界四大洲80多個城市近百萬觀眾面前,向世界宣傳中國,使西方人被中國傳統文化所震撼、所感動,是一台愛國的演出,正如一位大陸觀眾說:「我為我們是神州子民感到自豪和高興。」

這台大長中國人志氣的演出應該大力宣傳、弘揚,尤其在道德淪喪的今天,對中國人道德的回升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凡是有愛國心的人、願意我們國家和民族富強的人都會喜歡她、歡迎她、宣傳她。反之希望我們國家和民族垮掉的人才會反對她,才會把宣傳她的人抓起來,是不是這個道理?這是我們根據客觀事實提出釋放董志昆、耿淑華的要求。

2、從法律看董志昆和耿淑華沒有違法的法律依據:

(1)《憲法》第35條{基本政治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條文註釋: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願的自由,包括[1]言論自由,即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針對政治和社會中的各種問題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2]出版自由,即公民可以通過公開出版物的形式,自由的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社會事務的見解和看法的自由(其它略)。
董志昆和耿淑華向有緣人贈送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的光碟,自由的表達自己對文化事務的見解和看法,是《憲法》保護下的愛國行為,是應該支持和鼓勵的。抓捕他們違反《憲法》第35條。

(2)認定董志昆和耿淑華涉嫌利用x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希望抓捕和批准逮捕的人能提供有立法權部門制定的「法輪功是×教」的有效的國家法律條文而非個人的信口雌黃或報紙社論,如果沒有,抓捕和批准逮捕的人就違反了《刑法》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所以應立即釋放董志昆和耿淑華。

(3)認定董志昆和耿淑華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缺乏犯罪構成的基本要件:1犯罪主體、2犯罪客體(指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3主觀方面、4客觀方面。是不是接受光碟上的中國傳統文化的人是受害者?顯然不是,那麼董志昆和耿淑華究竟破壞了我國現行的哪一部法律的實施?如果沒有法律被破壞實施,也就沒有被犯罪侵害的客體,他們就是無罪的,應立即釋放他們!

三、證據與證人

證據:贈送有緣人的神韻光碟(沒收光碟的警察應出示光碟以表示對法律尊嚴的維護)
證人:昆明市盤龍區雙龍派出所警察
聯繫地址:昆明市盤龍區雙龍鄉雙龍派出所

   此致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原告:孫永紅(董志昆之妻)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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