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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縣六旬老婦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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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重慶市潼南縣大法學員付汝芬,58歲,鄉村醫生,由於堅持修煉法輪大法、按「真、善、忍」做好人,多年來多次遭邪黨人員綁架、非法關押、遭受過踢胸口、打罵、吊銬、捆綁、強行灌食、強制奴役勞動等多種折磨;後來在家又受到無休止的騷擾,被迫流離失所1年多。2006年9月22日再次被不法警察綁架,潼南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惡警從她從事醫學業的老師家(斑竹場)把她綁架、先非法勞教一年半,隨後未經任何法律程序又變為兩年。在勞教所被非法關押快到一年期間(2007年9月18日),潼南縣檢察院非法起訴付汝芬,對她進行非法判刑。

付汝芬老人在學法輪功前,患有多種疾病,特別是眼珠痛了十多年,去了多個大醫院,醫治無效,自己也治不好,後縣醫院檢查說是青光眼。1996年10月下旬,有幸喜學法輪功,處處按照大法的要求做,用「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事首先為別人著想,各種病都消失了,身心健康了,在工作中能為更多的病人解除痛苦,得到病人和領導的信任。


以下是付汝芬在獄中寫的申訴書。(她已幾次交獄中的警察,並又多次絕食抗爭,但未得到解決。)


重慶市潼南縣人民政府:

我叫付汝芬,女,58歲,潼南縣壽橋鄉花鋪村鄉村醫生。我於2006年9月22日買了點糖、芝麻糊等物品去斑竹場看望我從事醫學業時老師,有兩位同修在途中與我同行,一塊去我老師家,剛到他家十幾分鐘,潼南縣國保大隊的羅永紅等一群惡警就衝向我老師家,進行非法抄家,搶劫了倆同修帶的真相資料及我們三人的私人物品(手錶、手電筒、鑰匙、人民幣等)滿屋扔的亂七八糟,狼藉一片。

我被惡警綁架後,將我非法關押在潼南縣二派出所時,羅永紅強迫叫我說出張華的住所,我說:「不知道」。羅永紅就用拳頭猛擊我的頭部、命門穴等處,還用穿著皮鞋的腳猛踢我的腿,打累了停一會又打,連續打我三、四次,邊打邊罵:「你們煉法輪功的,我把你打死了我沒有任何責任,誰也不敢來追問」。他還說:「你女兒讀書,我可以馬上去把她從學校弄回來…」。惡警打的我眼冒火花,精神恍惚,頭像裂開似的疼痛、腿劇痛。

3天後又將我關押在潼南縣拘留所,又過後的一天,潼南縣公安幹警李恆毅等向我宣讀一年半勞教的「決定書」,並拿了一張「決定書」給我。

我在拘留所時一直頭痛難忍,實在無法堅持的情況下,在2006年9月30日早上,我向拘留所副所長要求查腦圖,不一會兒,公安局國保大隊的高翔等3人來到拘留所,說帶我去查腦電圖,結果就這樣將我送到了重慶市女子勞教所,我在車上問他們查腦電圖的事,他們說:「你找勞教所」。

到了勞教所,勞教所的幹警說:「這不是勞教所的事,查病要自己拿錢。」我身上帶的一百多元錢被潼南縣公安國保大隊搜得一分不剩。勞教所的幹警對我說:「 人到哪裏,收的錢就應該送到哪裏。」潼南縣公安國保大隊就沒有這樣做,只把我這個人送到勞教所,我穿的、用的生活用品一點也沒讓我帶。勞教所的幹警看到我整天抬不起頭,走路要昏倒,她們又通知我家裏人送錢、送我用的生活用品,但不准親人接見,腦電圖也沒有及時查,就給點藥吃。在勞教所一直都在吃藥,但頭痛沒有治癒,一直還出現頭痛、頭昏腦脹等。

我在勞教所裏呆了好幾天,勞教所強行要我戴胸牌時,我才發現胸牌上寫的勞教期限是兩年,我就問勞教所的有關人員,這是怎麼回事?給我的那張勞教「決定書」勞教期限是一年半,現在怎麼變成了兩年?!勞教所的幹警說:「給我們這裏的這一張決定書是寫的兩年。」

2007年9月18日潼南縣檢察院的幹警來到重慶女子勞教所,說已將我起訴,要從重慶女勞教所將我逮捕回潼南縣進行判刑,於2007年10月12日開庭,我家裏的親人幫我請了律師,經律師辯護,我沒有做任何壞事,我無罪,當時就應該無罪釋放我。可潼南縣法院沒有秉公執法,將我繼續非法關押在潼南縣看守所,並不准親人接見。後來聽家裏的親人說曾多次問辦案人,可 一直不答覆,說:「要經上面研究」。一直到2007年11月26日潼南縣人民法院才將他們研究的 「 決定刑事判決書」給了我,還是給我判了,時間按照勞教定的那時間。後來得知情況,是他們要開奧運了,怕我奧運期間去上訪,就有意將我無辜關押到奧運結束後才放人。

我不承認他們這踐踏法律與基本人權的裁決。


申訴理由:


一、潼南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對我綁架、羈押、批捕不符合法律程序,是違法的非法拘禁。

法輪大法修煉者按真、善、忍做好人,向人們講述被迫害的真相,沒有違法犯罪,也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不應該被拘禁、勞教、更談不上判刑。他們無辜綁架、毒打這些修「真、善、忍」的好人,執法犯法,這才是真正在犯罪。

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不成立。

其一,我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敵意,本案起訴方也沒能證明我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敵意。

其二,我客觀上也沒有給社會帶來危害性。不能具體說明我哪種行為致使國家的哪部法律的實施受到了何種影響。因為任何一種起訴是要建立在事實法律和充份的證據的基礎上的。起訴方在被告人主客觀要件均不具備的前提下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罪名加於被告人的頭上是荒唐的。這種行為是對公民權利的公然踐踏和侵犯,應及早做出道歉和賠償。

其三,法輪功不是邪教。李洪志師父教導弟子們按照真、善、忍修煉,做好人,與人為善,處處考慮別人,無私無我,先他後我,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何邪之有?假如這些都屬於邪,天下哪裏還有正?「真、善、忍」是法輪大法的根本,這三個字哪一個是邪的?而那些貪婪、自私、權欲熏心、極端妒嫉大法威德的所謂執法者以及打手們,他們隨意的搶奪大法弟子們的財產,進行抄家、綁架和毒打,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真、善、忍」,甚至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這才真是邪惡至極!法輪大法一九九九年被非法定性,沒有經過「全國人大」和正常的法律程序,完全是江澤民私自以共產黨總書記的身份,利用公安部發通告,違反國家法律程序,是違法的。

綜合上述事實與推論,潼南縣公安局、檢察院指控的犯罪嫌疑是不成立的。我是無辜的,不應遭到起訴。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三、以信仰法輪功和講清法輪功真相為犯罪嫌疑而批捕是違法的

首先、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和打擊,完全是非法的,是違反《憲法》的。《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有知情權。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也是一種信仰,教導修煉者按「真、善、忍」做好人。對任何國家和社會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不能對人民封鎖法輪功真相信息和掩蓋迫害法輪功的事實。大法弟子所做的「講真相」目的是把法輪功的真相和法輪功受江氏集團打壓的真相告訴給人民,還人民一個知情權。

其二、迫害法輪功和迫害法輪功學員是違反《國際法》準則和違背《國際人權公約》的。中國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之一,有責任和義務履行《國際法》和《國際人權公約》。而那些誹謗、打壓、誣陷法輪功的所謂條例、法規等等強加法輪功學員罪名的依據,有誰敢把它們拿來一一與憲法對照?

四、法輪大法是正法,世界需要真、善、忍

法輪大法自1992年傳出以來,到1999年短短幾年的時間,就洪傳到全國各地,所到之處無不人心向善、道德回升,在健康人民的身體、促進人類道德的昇華、推動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都做出了不可估量的卓越奉獻。就我而言,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我在修煉前,因、肝、胃、腎都有病,還有眼睛疼痛,久治不癒,度日如年,帶著一身病艱難的生活著;修煉法輪功後,僅一個多月,久病的身體神奇康復。大法教我修心做好人,我的思想境界昇華,真正體味到了擁有健康的快樂與幸福,生活充滿光明與希望。

在法輪功無端遭受迫害的九年間,法輪功學員仍然以大善大忍的胸懷,始終以和平的方式向各級政府部門和世人講述自己被迫害的真相,沒有給社會、給政府、給任何人帶來危害,反而使越來越多的人明白了大法的美好,明白了這場殘酷迫害的荒誕。

看今天中華大地,貪污腐敗遍地,黃賭毒橫行,假冒偽劣隨處可見,打砸搶燒猖獗,天災人禍不斷。人人自危。如果人人都按真、善、忍要求自己,自覺維護社會公德,重德行善,社會自然安定。這是於國、於民都有利的大好事,怎麼就遭到迫害了呢?如果按「真、善、忍」做好人,說真話都是罪過,那麼執法犯法,貪贓枉法就合國情嗎?法輪功學員都是手無寸鐵,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守法公民,只是說幾句真話就被羈押判刑,泱泱大國竟無百姓的說話權,這世道會太平嗎?人不報天一定會報!

善惡有報是天理,歷史上迫害正信的從來都沒有成功過。希望政府官員、法院的法官們能夠秉公執法,為國家負責,為百姓伸張正義。依法核實,糾正錯誤,賠補給我造成的損失(對我身體的損傷,及不明不白增加半年刑期的經濟損失),真正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法律的正義之劍針對的應該是邪惡,而決不是善良。真心的願你們明辨善惡、是非,做出經得起歷史推敲的、公正的裁決。願你們有美好們未來!

申訴人:付汝芬
200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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